南京市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

南京市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是南京市為了促進教育事業優先發展,合理規劃和保護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而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0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2-15
【生效日期】1995-1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
(1995年9月22日江蘇省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5年12月15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促進教育事業優先發展,合理規劃和保護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的現有用地和規劃用地。
第三條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是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的主管部門。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中國小、幼稚園用地。
第四條中國小、幼稚園用地的規劃和建設,應當依據《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實行優先優惠政策,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第五條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中國小、幼稚園的用地規劃。
對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划進行調整,必須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中國小、幼稚園的規劃方案確定前,應當徵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規劃設定中國小、幼稚園的規模標準及其用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70名中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中學,其用地面積為:舊城區,18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0000平方米、24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3000平方米、30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5000平方米。新區,18班規模學校12000平方米至15000平方米,24班規模學校15600平方米至18000平方米,30班規模學校18000平方米至225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70名小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國小,其用地面積為:舊城區,12班規模學校3500平方米至6000平方米、18班規模學校5300平方米至7000平方米、24班規模學校7000平方米至8000平方米。新區,12班規模學校6000平方米至9700平方米,18班規模學校7000平方米至12000平方米,24班規模學校8000平方米至136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36名學齡前兒童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幼稚園。在新區建設居住區和小區,配建幼稚園用地面積為:6班規模2000平方米至2700平方米,9班規模2700平方米至3800平方米,12班規模3200平方米至4700平方米。
興建國家級和省級重點學校,其用地面積應當按照規定的規模標準執行。
第七條在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建中,建設開發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要求,進行教育設施的配套建設,並做到與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教育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分期建設的新區,應當一次完成在該區按規劃配置中國小、幼稚園的建設用地的征地工作。
在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建中,建設零星住宅無法新增整建制中國小的,建設開發單位應當按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附近的學校進行增容,或者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建設零星住宅教育設施配套費。所收的費用應當專款用於指定增容學校教育設施的建設,其中在新區收取的,應當用於新區。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中國小、幼稚園教學用地。
中國小、幼稚園要加強對學校土地和用房的管理,不得將教學用地和教學用房移作他用。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徵用學校現有土地的,應當在保持校園完整性的前提下,優先就地、就近按原面積歸還用地。無法就地、就近按原面積歸還的,應當異地歸還。
興辦校辦產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並不得占用教學用地、教學用房。
中國小、幼稚園用地周圍不得興建妨礙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危害師生身心健康的各種設施。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小、幼稚園規劃用地範圍內興建與教育無關的永久性房屋建築。
因市政建設需要臨時占用中國小、幼稚園規劃用地的,必須徵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臨時用地範圍,並向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禁止在批准臨時占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房屋建築。市政建設工程結束後,所有臨時性房屋建築應當無條件拆除。
第十條在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建中,教育設施的配套建設未做到與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驗收。
第十一條在中國小、幼稚園的現有教學用地或者規劃用地範圍內興建住宅、商業用房及其它與教育無關的房屋建築,或者違反規劃改變教學用地和教學用房使用性質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市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中國小、幼稚園將教學用地和教學用房移作他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可對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規定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按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本市各縣的城鎮中國小、幼稚園現有用地和規劃用地的保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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