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國小幼稚園用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4年3月28日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於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要求,中國小校、幼稚園需在地質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善的地段選址,不得毗鄰影響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10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集貿市場、公交汽車總站、加油站等設施;周邊5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架空高壓輸電線等設備。
《條例》同時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對侵占並興建住宅、商業用房或其他與教育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中國小幼稚園用地保護條例
- 發布部門:南京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江蘇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4年03月28日
- 發布日期:2014年04月03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6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土地資源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修改的決定,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修訂信息
(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制定 2014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南京市中國小幼稚園用地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了科學規劃和保護中國小、幼稚園用地,保障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與城市發展、人口增長相適應,推進學校標準化建設,促進教育事業優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國小、幼稚園用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中國小、幼稚園,包括全日制國小、國中、普通高中和幼稚園。
第四條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入學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中國小、幼稚園的基本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協調解決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規劃、教育、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國小、幼稚園用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編制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控制專項規劃。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控制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編制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控制專項規劃應當根據行政區劃和人口居住分布狀況,確定中國小、幼稚園的布局、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和服務半徑等內容。
編制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控制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八條中國小、幼稚園應當在地質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善的地段選址,不得毗鄰影響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
第九條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規劃時,應當預留中國小、幼稚園用地。
規劃預留的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線。
第十條中國小、幼稚園規劃用地不得擅自變更。因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規劃新建中國小、幼稚園設定規模和占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中學,生均占地面積不低於二十八平方米,老城區不低於二十三平方米。每十萬人口設定不少於一所普通高中,學校占地面積不少於一百畝。每三萬人口設定不少於一所國中,服務半徑為一千米。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國小,生均占地面積不低於二十三平方米,老城區不低於十八平方米。每一萬五千至一萬八千人口設定不少於一所國小,服務半徑為五百至一千米。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學齡前兒童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幼稚園。每一萬人口設定不少於一所幼稚園,生均占地面積不低於十五平方米。
寄宿制學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積應當增加十點五平方米。新建九年一貫制學校生均用地標準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執行。因用地形狀不規則而無法符合總平面布局要求的學校,應當適當調整占地面積,滿足教學功能要求。
國家、省調整後的中國小、幼稚園的設定標準高於本條例的,執行國家、省的標準。
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情況,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後,可以適當調整學校布點,增加學校服務半徑。
第十二條現有中國小、幼稚園生均占地面積未達到設定規模和占地面積標準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控制專項規劃,在城鎮建設改造時統籌優先解決。
第十三條中國小、幼稚園建設用地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劃撥的,應當以劃撥方式供地。民辦中國小、幼稚園建設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中國小、幼稚園終止辦學的,按照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按照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合理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配套建設的中國小、幼稚園應當和開發建設首期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配套建設的中國小、幼稚園項目,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中明確辦學規模、占地面積等建設要求;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就項目的總體方案和學校單體建設方案徵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套中國小、幼稚園的建設要求和產權歸屬在土地出讓契約中予以明確。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產權屬於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建成後的中國小、幼稚園應當無償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零星開發建設住宅類項目未達到配套建設中國小、幼稚園標準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中國小、幼稚園增容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學校增設校舍和場地。
建設單位在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可以與所在區人民政府就配套建設中國小、幼稚園以及學區劃分等事項進行協商。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進行設計、建設中國小、幼稚園。校舍和場地建設應當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環保、節能等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配套建設的中國小、幼稚園竣工驗收合格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契約將校舍、場地和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移交給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並協助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登記。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接管手續。
第二十條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中國小、幼稚園的,經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內容,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書,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
第二十一條中國小、幼稚園周邊一百米範圍內,不得新建下列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一)集貿市場、公交汽車總站;
(二)精神病院、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
(三)網咖、娛樂場所;
(四)加油站、加氣站;
(五)其他可能影響中國小、幼稚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
中國小、幼稚園周邊五十米範圍內,不得新建架空高壓輸電線、高壓電纜、高壓變電站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中國小、幼稚園現有用地或者規劃用地範圍內不得興建住宅、商業用房和其他與教育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科學合理利用中國小地下空間。優先滿足學校辦學需要,在確保全全和不妨礙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前提下,由市、區人民政府統籌開發利用,建設公共停車場,或者建設人防工程平時用於停車。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和性質。
第二十三條臨時占用中國小、幼稚園規劃用地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禁止在批准臨時占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屆滿,或者在使用期間因建設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恢復原狀,歸還用地。
第二十四條因公共利益確需收回中國小、幼稚園用地的,應當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就近補償建設或者異地重新建設中國小、幼稚園;補償建設和異地重新建設的校舍和場地應當達到規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中國小、幼稚園用地。侵占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或者在教育用地內興建住宅、商業用房和其他與教育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中國小、幼稚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公辦中國小、幼稚園擅自將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改變用途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人防工程用途或者性質的,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擅自將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挪作他用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擅自變更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控制專項規劃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八條規劃、教育、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及時辦理接管手續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單位核發規劃核實合格書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或者房屋產權登記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制定的《南京市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
六、對《南京市中國小幼稚園用地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生均占地面積不低於二十五平方米”修改為“生均占地面積不低於二十八平方米,老城區不低於二十三平方米”。
將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國小,生均占地面積不低於二十三平方米,老城區不低於十八平方米。每一萬五千至一萬八千人口設定不少於一所國小,服務半徑為五百至一千米。”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省調整後的中國小、幼稚園的設定標準高於本條例的,執行國家、省的標準。”
(二)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科學合理利用中國小地下空間。優先滿足學校辦學需要,在確保全全和不妨礙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前提下,由市、區人民政府統籌開發利用,建設公共停車場,或者建設人防工程平時用於停車。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和性質。”
(三)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人防工程用途或者性質的,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擅自將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挪作他用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
本決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中國小幼稚園用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2月26日審議制定,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發展、人口的不斷增長,以及人民民眾對教育需求不斷提高,南京市中國小、幼稚園用地及其建設存在的問題逐漸呈現出來。一是規劃中的教育設施建設滯後甚至不建。2003年以來,南京房地產市場得到了迅猛發展,由於1995年9月制定的《南京市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對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規定不夠具體,對配套建設中國小幼稚園的規定不夠剛性,加上零星配套建設以及用地標準問題,導致目前部分地區教育設施建設嚴重滯後甚至未建。二是部分新配建中國小、幼稚園用地面積標準偏低。與現階段國家、省以及兄弟城市標準相比,南京學校規劃有一定的差距,既達不到江蘇省中國小、幼稚園基本實現現代化標準的要求,也與“建現代化世界教育名城”的城市定位不相符。三是配建學校產權歸屬不明。由於建設時對產權歸屬不明確,導致配套建設的學校建成後產權在開發商手中,或被高價出租或改作他用,造成部分地區就學難,甚至引發社會矛盾。因此,南京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廢舊立新制定了《條例》。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採用簡單結構,不分章節,共二十九條。首先,在總則部分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遵循的基本原則以及各有關部門職責;其次,規定了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中國小幼稚園用地專項規劃、預留用地等方面職責,對學校設定標準提出具體要求等;再次,規定了配套建設中國小幼稚園的建設時序、建設標準、產權歸屬等內容;最後,對擅自變更用地控制專項、擅自改變學校土地用途、侵占學校用地以及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中國小、幼稚園的用地面積標準。近年來,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國家、省陸續提高了教育設施硬體標準,為了充分體現我市優先發展教育的戰略思想,《條例》依據《江蘇省義務教育學校現代化辦學標準》、《江蘇省優秀幼稚園評估標準》確定了我市中國小幼稚園教育用地面積標準。同時,為了保證標準得到貫徹落實,條例對幾種特殊情況作了規定:一是現有中國小、幼稚園生均占地面積未達到設定規模和占地面積標準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控制專項規劃,在城鎮建設改造時統籌優先解決;二是補償建設和異地重新建設的校舍和場地應當達到規定標準;三是因用地形狀不規則而無法滿足總平面布局要求的學校,應當適當調整占地面積。此外,考慮到南京的實際情況,規定“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情況,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後,可以適當調整學校布點,增加學校服務半徑。”
(二)關於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控制專項規劃公示。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控制專項規劃是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確保能夠落到實處、減少隨意變動。因此,在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了“編制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控制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通過這種方式,接受公眾監督。
(三)關於對中國小、幼稚園配套建設的監督。條例加強了對配套建設中國小、幼稚園的監督工作。為切實增強監督實效,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中國小、幼稚園的,經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內容,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書,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對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中國小、幼稚園的情況,作了兩方面的規定:一是經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內容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書;二是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同時,在條例第二十八條將規劃、教育、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違法行為作了細化,具體規定了上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相應職責的法律責任,以確保條例實施的剛性。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中國小幼稚園用地保護條例》已經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省國土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等部門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與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多次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已經作了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3月14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南京市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規劃和保護規定》自1995年9月施行以來,對規範和保護市區中國小、幼稚園用地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城鄉一體化的推進,原有的規定難以適應現實的要求,中國小、幼稚園用地及其建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規予以規範,十分必要。該條例將適用範圍擴大到全市行政區域,調整了用地面積標準,明確了中國小、幼稚園的建設要求,並對中國小、幼稚園配套建設的監督檢查作了明確的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