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保護條例

《南寧市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8年11月23日南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9年5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自2019年7月1日施行。

《條例》明確規定提高生均用地定額標準,住宅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必須是非營利性,且配套學校、幼稚園要與首期住宅樓同步竣工,企業不按要求移交將最高罰50萬元並納入誠信系統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保護條例
  • 批准日期:2019年5月23日
  • 實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用地保護,第三章 現有用地保護,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條例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規劃和保護本市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保障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與城鄉發展、人口增長相適應,促進教育事業優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國小校,包括國小、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包括規劃用地和現有用地。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協調解決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所屬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的保護進行監督。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保護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

第二章 規劃用地保護

第六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和人口居住分布狀況,根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七條 農村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應當納入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八條 編制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規劃,應當預留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
規劃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當適當預留發展餘地。
第九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確定新設定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前,應當徵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在地質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善的地段選址,不得毗鄰影響教育教學和學生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危及學校安全的場所。
第十一條 城市建成區新規劃設定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學校規模標準為:
1.每4000—8000人口區域內應當規劃設定一所6—12個班規模的幼稚園;
2.每7000—12000人口區域內應當規劃設定一所18—30個班規模的國小;
3.每25000—35000人口區域內應當規劃設定一所24—30個班規模的初級中學;
4.每100000—150000人口區域內應當規劃設定一所36—60個班規模的普通高級中學;
5.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設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地區實際情況共同研究確定。
(二)學校生均校園用地面積定額標準為:
1.幼稚園生均校園用地面積不低於17平方米;
2.小學生均校園用地面積不低於21平方米;
3.初級中學生均校園用地面積不低於25平方米;
4.普通高級中學生均校園用地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
5.中等職業學校生均校園用地面積不低於33平方米。
寄宿制的國小、初級中學和普通高級中學的生均校園用地面積定額標準相應增加7.5平方米。
特殊教育學校、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重點學校或者示範學校,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內人口居住分布狀況,合理確定城市建成區之外的鄉鎮和農村地區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標準。建設用地標準確定前應當徵求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新規劃設定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用地標準參照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支持在山區、偏遠地區建設標準化寄宿制國小。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設計和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校舍和場地建設應當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環保、節能等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四條 住宅建設項目達到相應人口規模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規劃設定和配套建設非營利性中國小校、幼稚園。
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獨立占地的,以劃撥方式供給用地。
第十五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編制住宅建設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時,應當徵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的住宅建設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應當對學校、幼稚園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時序、建設期限、資金來源、土地性質、產權界定、移交使用等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條件意見書應當作為土地出讓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的附屬檔案。
第十六條 住宅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與開工建設的首期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未按建設條件意見書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的住宅建設項目,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和相對集中行政審批部門依法不得辦理項目後續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住宅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的要求將學校、幼稚園和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移交給教育行政部門,並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接管手續。
第十九條 不具備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條件的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與有關主管部門的約定出資,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學校增設校舍和場地。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用地性質。因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徵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二十一條 因市政建設等確需臨時占用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臨時占用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用地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禁止在批准臨時占用的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學校、幼稚園建設需要時,占用者應當及時歸還用地,並自行拆除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 現有用地保護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現有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進行確權,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
對存在權屬爭議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在爭議解決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土地利用現狀。
第二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總平面圖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書面徵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侵占中國小校、幼稚園現有用地。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中國小校、幼稚園現有用地的,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學校、幼稚園用地調整或者重建方案,書面徵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後,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中國小校、幼稚園校舍的,應當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優先就近重建。
第二十五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教育教學用地,不得出租、轉讓。
不得在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範圍內新建、擴建教職工住宅及其他與教學活動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六條 不得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圍牆外倚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在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間距和環保要求。
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二百米範圍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室、桌球室、歌舞廳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
第二十七條 現有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合併、分立、搬遷後的生均校園用地面積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實施舊區改造時,改造區域內現有中國小校、幼稚園生均校園用地面積低於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標準的,應當按照標準增加學校、幼稚園用地。
因用地條件限制無法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標準增加學校、幼稚園用地的,應當在相鄰地段予以解決。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
新建、擴建非住宅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幼稚園,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供給土地。
新建、擴建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幼稚園,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供給土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住宅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未達到同時交付使用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以應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納入企業誠信記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按要求移交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納入企業誠信記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組織編制或者擅自變更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二)在編制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規劃時,沒有預留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的;
(三)未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划進行規劃建設的;
(四)新規劃設定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標準的;
(五)對未按建設條件意見書要求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相關部門仍然辦理項目後續相關手續的;
(六)將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教育教學用地出租、轉讓的;
(七)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項目辦理規劃、建設許可、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八)教育行政部門未及時辦理接管中國小校、幼稚園手續的;
(九)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後,國家、自治區新出台的學校規模和學校生均校園用地面積定額標準高於本條例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南寧市人大常委會2005年9月1日施行的《南寧市中國小幼稚園用地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解讀

增加學校布點提高生均用地面積標準
在立法調研階段,不難發現,一些農村學校和幼稚園因場地有限,學生做操都要去校門外的曬穀場。幼稚園缺少戶外場地,很多活動只能在教室里進行。
教育用地不足,其中一個原因是與過去規劃設定的學校規模和學校生均用地面積過低有關。此次新出台的《條例》細化、提高了城市建成區新規劃設定的學校規模標準和生均用地面積標準。例如生均用地面積,幼稚園從原條例的12平方米提到17平方米,國小從13平方米提到21平方米,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從17平方米分別提到25平方米、30平方米;幼稚園標準從原來的7000人口區域設定1所,降低到4000人口區域設定1所,大大增加學校布點。
此外,《條例》明確城市建成區之外的鄉鎮和農村地區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確定前必須徵求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並支持在山區、偏遠地區建設標準化寄宿制國小等。這意味著,農村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納入《條例》保護適用範圍,解決教育資源用地不足等問題。
小區配套學校幼稚園須是非營利性質
現實中,住宅小區建設中多數配套有中國小校、幼稚園,但目前配套建設的幼稚園絕大部分都是營利性質。家住東協商務區某小區業主趙雪說,小區內的幼稚園每學期收費達16000元(不包含一伙食費),太貴了。
2018年新建成的鳳嶺南路某小區配套的同類性營利性幼稚園,每學期約8400元(含一伙食費)學費,已經被同片區的業主大呼“便宜”。
那么,隨著《條例》的施行,像這樣小區配套幼稚園動輒萬元甚至超萬元的學費將有望破局。《條例》明確完善住宅建設項目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相關規定。如,明確小區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必須是非營利性質,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獨立占地的,以劃撥方式供給用地。
配套學校要與首期住宅同步竣工交付
住宅小區配套學校如期動工,但在建設過程中突然停工,或者學校建設完成後卻遲遲不交付使用,導致業主孩子就近入園和入學成了空談。這種情況的背後,是開發商代建學校出現產權扯皮不清。
針對這種情形,《條例》明確了配套建設的具體流程,對“建設時序”關鍵環節增加了緊箍咒。如,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要與開工建設的首期項目做到同時規劃、設計、建設、驗收,以及同時交付使用的“五同時”。
同時,《條例》還規定配套學校和幼稚園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的要求,將學校和幼稚園移交給教育行政部門,並協助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接管手續。
教育用地規劃預留有新規
孩子就近“入園難”“入校難”是教育用地資源不足的一個表象。那么,解決教育用地不足就涉及規劃預留用地的問題。對此,《條例》從三個方面對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的規劃預留做出明確要求。
如,要求各級教育行蹤部門編制好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要將農村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納入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在編制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單元和村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確定的學校規模標準、生均校園用地面積定額標準,兼顧用地選址要求,科學規劃預留好足夠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並適當預留發展用地。
對舊改區域內現有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生均校園用地面積低於《條例》標準的問題,明確要求按照標準增加學校、幼稚園用地。對因用地條件限制無法增加的,要在相鄰地段予以解決。
另外,明確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200米範圍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室、桌球室、歌舞廳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
小區太小沒地方配套建設學校怎么辦?
建設單位要繳納建設配套資金增設場地
南寧市教育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不具備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條件的住宅建設項目,也就是達不到相應人口規模的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與有關主管部門約定,並按照南寧市《關於推進新建住宅項目配套國小校建設的實施意見》繳納相應建設配套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學校增設校舍和場地。
目前,配套國小校建設資金以127元/平方米住宅建築面積計收,這個標準還會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小區配套學校不按時移交,將如何處理?
責令企業限期改正並最高罰款50萬元
《條例》規定對住宅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未達到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時交付使用要求的,由市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或者縣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以應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費用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納入企業誠信記錄。
對未按要求移交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納入企業誠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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