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洛陽市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洛陽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洛陽市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12年1月13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2月27日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公布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洛陽市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本細則的實施。
第三條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總體規劃、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發展實際,依據國家、省規定標準,編制、修訂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
第四條 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修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並徵求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 編制、修訂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前,應當在市主要新聞媒體、網站上向社會公布;自向社會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5名以上人大代表或者10名以上居民提出聽證申請的,應當進行聽證。
第六條 編制、修訂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時,應當按照每戶不少於3.2人的標準核定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數量及規模。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兩年組織城鄉規劃、教育、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對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八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中國小校、幼稚園預留用地生均面積,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新區開發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中學生均用地不低於20平方米,小學生均用地不低於15平方米,幼稚園生均用地不低於13平方米;
(二)舊區改建的中國小校、幼稚園,中學生均用地不低於15平方米,小學生均用地不低於10平方米,幼稚園生均用地不低於10平方米;
(三)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需要適當提高生均用地標準。
第九條 《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營利性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預留用地實行劃撥用地。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逐步使舊區改建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生均用地標準達到新區開發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生均用地標準。
第十一條 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會同國土資源、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核定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預留用地具體位置及界線,並嚴格加以控制。
第十二條 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城市拆遷、舊區改建規劃時,應當根據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和現有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面積,落實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增地額度,並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擴建或者增容工作。
第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鎮化進程和城市人口增長趨勢,將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畫,並在立項時優先安排。
第十四條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及國家規定的有關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設計、建設規範和標準,制定符合我市教育發展實際的中國小校、幼稚園舉辦標準。
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舉辦標準,應當注重體現我市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環保節能,厲行節約。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發展和改革、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和用地規劃,於當年10月份前編制次年中國小校、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列入次年政府投資計畫。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市區高中階段學校的組織建設;區(不含吉利區)人民政府負責市內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幼稚園的組織建設;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組織建設。
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中規定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對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竣工驗收,應當通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參與。
第二十一條 社會力量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可以自行舉辦,也可以移交政府舉辦。
自行舉辦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民辦學校用地、建設、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並落實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獎勵措施。
移交政府舉辦的,應當在中國小校、幼稚園綜合驗收合格後20個工作日內移交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由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侵占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預留用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 擅自變更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工作人員,在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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