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的決定

1995年11月30日山東省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5年12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2001年7月27日經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 2001年8月18日經山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1年08月18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8月18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濟南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的國辦各類中國小校(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中等專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校舍、場地及其周邊環境的管理。”
二、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中國小校校舍、場地及其周邊環境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教育、規劃、房管、城管、國土資源、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工作。”
三、第五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把中國小校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總體規劃,實行優惠政策,合理布局,逐步實施。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中國小校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建設發展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重新報批。”
四、第六條修改為:“現有中國小校學生人均用地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預留用地規劃。
“現有中國小校規劃預留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確需改作他用的,應當徵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報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五、第七條修改為:“停辦、合併、置換、搬遷、擴建中國小校,需要對原校舍、場地進行調整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的原則提出意見,經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置換時,應當確保其校舍、場地的存量資產不得減少。”
六、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新建中國小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劃標準建設;現有中國小校達不到規劃標準的,應當有計畫地達到規劃標準。”
七、第十一條修改為:“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遷或占用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的,必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國小校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調整、補還或重建。調整、補還或重建的用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拆遷和重建工作不得影響和中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活動。”
八、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中國小校校舍、場地必須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需要。在中國小校現有用地內,不得興建與教育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校舍的結構和用途;不得擅自轉讓、抵押校舍、場地;不得新建、擴建教職工宿舍。”
九、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本市市區內的國辦幼稚園園舍、場地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濟南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修正)
(1995年11月30日山東省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5年12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2001年7月27日經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 2001年8月18日經山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更好地發展教育事業,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的國辦各類中國小校(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中等專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校舍、場地及其周邊環境的管理。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中國小校校舍、場地及其周邊環境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教育、規劃、房管、城管、國土資源、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工作。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所屬學校校舍、場地的使用管理工作。其他中國小校的校舍、場地由其主管單位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中國小校校舍、場地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把中國小校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總體規劃,實行優惠政策,合理布局,逐步實施。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中國小校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建設發展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重新報批。
第六條 現有中國小校學生人均用地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預留用地規劃。
現有中國小校規劃預留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確需改作他用的,應當徵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報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七條 停辦、合併、置換、搬遷、擴建中國小校,需要對原校舍、場地進行調整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的原則提出意見,經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置換時,應當確保其校舍、場地的存量資產不得減少。
第八條 中國小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擴建或者部分拆除,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並按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九條 新住宅區開發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根據學生就近入學的規定,規劃配套建設或者改建擴建中國小校。學校應當與住宅區開發和舊城區改造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優先交付使用。
新建中國小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劃標準建設;現有中國小校達不到規劃標準的,應當有計畫地達到規劃標準。
第十條 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徵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工程竣工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進行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將學校建設的有關資料同時移送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遷或占用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的,必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國小校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調整、補還或重建。調整、補還或重建的用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拆遷和重建工作不得影響和中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二條 毗鄰中國小校新建的各種建築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標準和《濟南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規定,不得危害學校環境和教育教學活動。已經造成危害的,應當限期治理或搬遷。
第十三條 在中國小校正門兩側各十五米的範圍內,禁止設定停車場、集貿市場和垃圾台(站)。已經設定的,由有關部門統籌安排,限期遷移。
第十四條 中國小校應當加強校舍、場地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並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和養護,對危險校舍,應當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確保師生安全。
第十五條 中國小校校舍、場地必須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需要。在中國小校現有用地內,不得興建與教育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校舍的結構和用途;不得擅自轉讓、抵押校舍、場地;不得新建、擴建教職工宿舍。
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為改善辦學條件,確需改變中國小校閒置房屋、場地用途的,必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中國小校勤工儉學和校辦企業,不得擠占教學用房和學生活動場地,禁止從事危害師生健康和污染學校及周圍環境的生產。
勤工儉學和校辦企業擠占教學用房和學生活動場地的,應限期整頓;造成危害和污染的,應限期治理,難以治理的,必須停產。
第十七條 執行和維護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擅自變更中國小校建設發展規劃或者擅自改變中國小校規劃預留用地使用性質的,由規劃、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標準配套建設或者雖按規劃標準配套建設,但未與住宅區開發或者舊城區改造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優先交付使用中國小校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學校配套建設或者繳納相應費用,可以並處應建學校所需費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規劃、土地、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者給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拒絕、阻礙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依法進行管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對當事人給以處罰時,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收入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市市區內的國辦幼稚園園舍、場地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國辦的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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