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職業技能鑑定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職業技能鑑定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職業技能鑑定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在2009.05.27由濟南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職業技能鑑定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9年0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9年05月27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引言,修改明細,

引言

2009年4月8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職業技能鑑定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現予公布。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5月27日

修改明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濟南市職業技能鑑定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濟南市職業技能鑑定管理條例》
(一)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確有技術專長,經單位推薦或者個人申請,可以申請提前或者越級進行職業技能鑑定。”
(二)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拒絕、阻礙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濟南市性病防治條例》
(一)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列經營單位在錄用人員時,應當組織直接接觸顧客的人員到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準予上崗。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檢查項目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性病病人及感染者應當離崗治療,在治癒前不得從事易使性病擴散的工作。”
(二)刪去第十三條。
(三)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性病專科醫院、專科診所和其他從事性病診療的醫療機構(以下稱性病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適合開展性病診療工作的固定場所;
(二)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性病防治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性病診療、輔助診斷設備;
(四)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五)有相應的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刪去第十五條。
(五)刪去第二十一條。
(六)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發布性病診療廣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方可發布。”
(七)刪去第二十七條。
(八)第二十九條改為第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發布性病診療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九)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性病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性病疫情或隱瞞、謊報、緩報性病疫情的,由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性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拒絕、阻礙性病防治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三、《濟南市油區工作管理辦法》
(一)第十六條修改為:“除石化企業自用油和生產建設性物資外,運輸油區內油品、油料和石油生產建設性廢舊物資器材的,應當持有有關部門或單位開具的調撥單或者購貨發票。”
(二)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私自回收落地原油、清罐油和其他廢(污)油品、油料的,由市油區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油區工作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濟南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一)刪去第八條第三款。
(二)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綠化用地達不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指標又確需建設的項目,須在市、縣(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補建所缺面積的綠地,補建綠地的全部費用由該建設單位承擔。”
(三)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
(四)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拒絕、阻礙城市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濟南市職業技能鑑定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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