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濟南市私營企業管理規定》等兩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1996年11月28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根據2001年5月18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並經2001年6月15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職工教育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濟南市私營企業管理規定》等兩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1.25
  • 實施時間:2010.11.25
(2010年10月27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濟南市私營企業管理規定等兩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2010年10月27日經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0年11月25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11月25日
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濟南市私營企業管理規定》
(1996年7月26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8月11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根據2001年5月18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並經2001年6月15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職工教育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二、《濟南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
(1996年11月28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根據2001年5月18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並經2001年6月15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職工教育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125(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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