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4月26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6.26
  • 實施時間:2012.06.26
(2012年4月26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等三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決定廢止《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區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違法建設工程處理辦法》。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了該決定。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6月26日
為保持國家的法制統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長沙市人大常委會對我市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於《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區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違法建設工程處理辦法》所依據的上位法已發生變化,且上位法對城市房屋拆遷、城區生豬屠宰和城市違法建設工程處理都已進行明確規定,因此,這三部地方性法規沒有保留必要。現決定廢止:《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區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違法建設工程處理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531(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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