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共分1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施行時間:2019年10月1日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共分15條。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1998年6月5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6月1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第一條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有效地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省人民代表...
《濟南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若干規定》是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濟南市實際,制定的規定。發布歷程 2023年6月,《濟南市重大...
濟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規定,濟南市地方性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省政府令第238號)等有關規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是為保障和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山東省實際而制定。 修訂後《規定》共二十四條 ,自2019年1月...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於1999年3月1日經市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程式召開會議,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
《濟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濟南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中國共產黨濟南市...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第...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由主任會議擬訂,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同時送達。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於1988年3月17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8年3月18日公布施行。根據2018年6月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修訂信息 1988年3月17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根據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分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第十五條 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承辦單位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程式,實行領導分管,專人負責,確保辦理...
《濟南市農村公路條例》已於2014年7月23日經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4年9月26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關於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 通過時間 1996年10月17日 通過地點 北京 通過會議 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政府工作的監督,促進...
為保障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中文名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目的 為保障和...
濟南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規則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做好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山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等法律...
為了促進城市公共運輸發展,規範城市公共運輸秩序,維護乘客、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濟南市城市公共運輸條例》已於2013年9月13日經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通過,並於2013年11月29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1999年12月13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
第九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提出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程式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五章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行政規章、省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的解釋、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制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本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重大事項,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討論、決定或審查批准:...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於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條例》於2018年7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共二十一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
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的提出和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式,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進行。 第六條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決議或者決定的重大事項議案,提議案的國家機關在擬訂決策方案或者議案草案時,應當聽取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的意見。
為保障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規定全文 (2015年10月27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
第一條 為了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試行) 頒布時間 1988年06月27日 實施時間 1988年06月27日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執行,保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
第一條 為保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有效地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