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 通過時間:2015年10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為保障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為保障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規定全文(2015年10月27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
規定全文 《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已經2015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長 萬勇 2015年7月21日 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
1999年12月13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 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頒布單位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9.12.13 實施時間 2000.01.01...
《武漢市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是武漢市政府發布的檔案。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活動的監督,強化行政決策責任,防止和糾正決策失誤,懲處行政決策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促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有14項,可概括為"四權",即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權、地方立法權和人事任免權。重大事項決定權具體為: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規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議事行為,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常委會組成人員,是指常委會...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檔案全文 武漢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湖北省...
會議批准,根據2003年3月24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3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武漢市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等14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武漢市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刪除第十七條“申請個體經營和開辦私營企業的已婚育齡人口,在與戶籍所在地街、...
第三十次會議批准;根據2002年4月29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02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禁毒條例〉的決定》...
第九條 專項工作報告不能按照監督法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如期送交的,報告機關應當說明原因,由主任會議決定不列入當次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並根據情況建議列入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第十條 專項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涉及重大、綜合...
第二條 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的提出、辦理工作適用本條例。有關地方性法規議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法律賦予代表的職權,是...
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根據武漢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武漢市人民陪審員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將《武漢市人民陪審員條例》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陪審員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
(1994年3月5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
2001年12月26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武漢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條例》等8件地方性法規...
次會議批准,根據2006年6月21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法律援助條例〉的決定》修正...
1994年5月27日武漢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同時廢止。中文名 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 地區 武漢市 開始時間 2001年 會議名稱 第十...
武漢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7.04.07 實施時間 2007.04.07 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工作條例〉(試行)的決定》已經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
第一條 為了規範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和民主性,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法律、...
第十四條 擬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案,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的有關程式審議後,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由常務委員會或者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
第二十三條 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提名人或受委託人應當向主任會議作提請任免案的說明,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討論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案時,有關機關應當到會介紹擬提名人選的基本情況和提名...
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過會議 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政府工作的監督,促進重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划進行局部調整...
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將《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第十七條“審議修改後的法規草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表決前,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作出法規...
(一)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二)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三)組織工作滿意度測評;(四)組織執法檢查和辦案質量檢查;(五)提出詢問和質詢;(六)組織對特定問題的調查;(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所列方式的工作程式,按照...
根據2020年11月18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二)對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執行;(三)作出的決議、決定是否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是否適當;(四)任免、撤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和補選、撤換代表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五)常務委員...
第八條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相關單位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後,由本區、本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在規定時間內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交規章立項申請。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或者實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