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為了規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和民主性,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施行時間:2015年9月1日
規定全文,修訂的規定,解讀,
《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已經2015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萬勇
2015年7月21日
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和民主性,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實施與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履行巨觀調控、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等職責過程中,對關係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科學、民主、公開、高效的原則,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後評估的程式機制和決策失誤責任終身追究、責任倒查的責任機制。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清單和年度目錄的擬訂、會議安排,並負責組織和監督決策後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起草單位(以下簡稱決策起草單位)負責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市監察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監察。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決策範圍和目錄管理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當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範圍: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和修訂;
(二)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四)行政收費、政府性基金的項目和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的制定或者調整;
(五)政府重大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確定;
(六)直接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項。
對於上述應當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範圍的事項,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環境保護、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及時制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清單。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提出、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制定、人事任免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市人民政府非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武漢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武政〔2013〕10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年度目錄管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清單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以下簡稱決策目錄)。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提出單位每年應當將擬納入決策目錄的議題建議按照規定時間及時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查。
經審查,認為按照《武漢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武政〔2013〕101號)規定應當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決策決定的議題建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匯總編制決策目錄送審稿並按照程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經審議通過的決策目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
第九條 決策目錄實行動態管理。重大行政決策提出單位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務的變更,及時提出擬調整的決策議題建議,並履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程式。
第三章 決策草案擬訂
第十條 納入決策目錄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以下規定確定決策起草單位:
(一)市人民政府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直接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定職責確定決策起草單位。涉及多個部門的,以其中的主責部門為決策起草單位;無主責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指定決策起草單位;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出的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為決策起草單位;
(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通過代表建議、議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議案、提案的承辦部門為決策起草單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為決策起草單位。
決策起草單位應當邀請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以下簡稱決策草案)的起草。
第十一條 決策起草單位可以自行組織起草決策草案初稿,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起草。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實施部門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後評估計畫等內容,並附有起草說明。
決策起草單位起草決策草案初稿,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並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擬訂2個以上可以供選擇的備選方案。
第十二條 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主要風險源、風險點進行排查。經排查認為存在社會穩定、生態環境、財政和公共安全等風險的,應當組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穩定因素和指標予以評估,確定風險等級,並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和建議。
生態環境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財政風險評估應當對財政資金的投入額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況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和建議。
公共安全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造成的公共安全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公共安全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可以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進行。
第十三條 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化解處置預案。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專家諮詢論證。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起草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諮詢論證會,從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中抽取相關領域5名以上專家或者委託專業研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問題進行諮詢論證。
決策起草單位不得選擇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專家、專業機構進行諮詢論證。
專家進行諮詢論證,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報告,並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徵求意見
第十五條 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就決策草案初稿書面徵求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武漢新港管委會,下同)的意見。
第十六條決策起草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諮詢論證意見以及各區、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修改形成決策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決策起草單位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徵求意見,也可以通過問卷調查、座談等方式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不得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時間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直接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及時、全面、準確發布相關信息,並通過適當方式對公眾意見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二)直接涉及公眾切身利益,公眾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召開聽證會的。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八條 以聽證會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聽證會由決策起草單位負責組織;
(二)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聽證陳述人和聽證代表組成;
(三)聽證會舉行30日前,聽證會組織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聽證代表的名額、報名條件以及具體報名辦法並接受報名。聽證會舉行15日前,應當公布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內容和聽證代表名單;
(四)聽證代表由聽證會組織單位根據聽證事項的內容和影響範圍分不同利益群體合理確定;
(五)決策草案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應當至少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送達聽證代表;
(六)決策起草單位應當製作聽證筆錄,在充分考慮、採納聽證代表合理意見的基礎上製作聽證報告。對不予採納的意見,應當與聽證代表及時溝通,並在聽證報告中說明理由;
(七)聽證會應當設旁聽席位,允許民眾旁聽和新聞媒體採訪報導。
法律、法規、規章對聽證程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決策草案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前,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向市人大、市政協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聽取意見。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司法機關職責的,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徵求司法機關意見。
第二十條 徵求意見完成後,由決策起草單位對決策草案徵求意見稿修改完善後形成決策草案修改稿。擬決策事項無重大意見分歧的,決策草案修改稿經決策起草單位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後,形成決策草案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
擬決策事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決策起草單位應當主動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決策起草單位對意見進行分類整理,形成徵求意見情況說明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五章 審查、決定與公布
第二十一條 決策草案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時,決策起草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三)決策草案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依據;
(四)徵求意見匯總材料、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諮詢論證報告等相關材料,經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報告。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自收到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材料齊備的,應當將決策草案送交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退回決策起草單位補充材料。
第二十二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決策草案,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決策草案審查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重大、疑難、複雜的決策草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合法性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屬於市人民政府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草案的內容是否合法;
(三)決策草案的擬訂過程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式;
(四)其他合法性事項。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決策起草單位補充相關材料。補充相關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相關法律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充分考慮、採納專家提出的合理論證意見。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決策草案提出以下書面審查意見:
(一)建議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
(二)建議修改完善部分內容後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
(三)決策草案超越市人民政府法定許可權、其內容或者擬訂程式存在重大問題的,建議不提交或者暫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且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經市人民政府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批准,可以不履行本規定規定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但是應當履行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程式:
(一)為保障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需要立即作出決策的;
(二)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作出決策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作出決策的緊急情形。
有前款情形的,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在決策草案的起草說明中對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的原因予以說明。
第二十四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集體審議決定。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自收到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認為可以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的,應當提請市人民政府市長組織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認為暫不能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的,應當退回決策起草單位要求其修改完善;認為不能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的,應當退回決策起草單位並說明理由。
重大行政決策審議決定程式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決策起草單位作起草說明;
(二)集體審議。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應當對決策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後再次審議或者暫緩審議的決定。
決策草案暫緩審議期間,決策起草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提請市人民政府再次審議,是否再次審議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決定。被暫緩審議超過2年的決策草案,不再審議。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對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載明。
第二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決策草案依法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提請審議決定的,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納入市政協協商目錄範圍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草案應當履行民主協商程式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根據法定職責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的單位,應當按照實施任務和責任的要求,制訂實施方案,落實實施措施,跟蹤實施效果,確保實施的質量和進度。
第二十九 條重大行政決策實行決策後評估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評估責任單位為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單位;
(二)評估應當定期進行,其周期根據重大行政決策所確定的決策實施時限或者有效期確定;
(三)評估委託第三方專業研究機構進行的,該專業研究機構應當未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階段的相關論證、評估工作;
(四)評估應當徵詢公眾意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提出評估意見和建議,評估責任單位應當就採納情況作出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五)評估責任單位應當製作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並提交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應當就決策內容、決策實施情況作出評估,並提出繼續實施、停止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修改實施等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建議。
重大行政決策在實施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可能導致重大行政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決策實施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採取臨時補救措施,並依據本條前款規定組織決策後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實施或者暫緩實施決策的,或者建議對決策內容作重大修改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按照規定應當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批准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按照有關程式辦理。
市人民政府作出停止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修改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的,決策實施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儘量避免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重大行政決策起草、實施和評估的檢查、督辦等工作,根據決策內容和政府工作部署,採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保障決策按照規定程式制定和實施,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監督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實施工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決策起草單位、決策實施單位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實施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機關或者決策起草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決策嚴重失誤的,或者依法應當及時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以及《武漢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7號)等相關規定,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全面、及時、正確實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以及《武漢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7號)等相關規定,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失誤和未全面、及時、正確實施決策的終身責任追究制度。依據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應當進行追責的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調職、離職、辭職、退休不影響對其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失誤和未全面、及時、正確實施決策責任倒查機制。決策起草和實施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將決策的作出和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及時、完整整理歸檔。依據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啟動責任追究程式時,負責責任追究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歸檔資料倒查責任追究線索和確定責任追究對象。
第三十五條受委託的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組織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或者不履行契約約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解除契約,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規定(試行)〉的通知》(武政〔2005〕1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專家諮詢論證辦法(試行)〉和〈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辦法(試行)〉的通知》(武政〔2006〕18號)同時廢止。

修訂的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市人民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編制和修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市政府確定的重要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政府重大投資、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制定或者調整行政收費、政府性基金的項目和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
(六)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規定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市委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五條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條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民眾、社會各界通過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以及調查問卷等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
第七條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依法履行法定程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八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年度決策事項目錄由市政府研究確定,經市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年度決策事項目錄的徵集、會議安排,並負責組織決策後評估。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
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決策事項進行監督。
市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決策事項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十二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報請市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式:
(一)市政府領導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市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各區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新港、武漢長江新城管委會,下同)向市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議案、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政府或者通過市政府相關部門向市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第十三條 市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式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明確決策承辦單位:
(一)市政府領導提出的決策事項,按照市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定職責確定決策承辦單位。涉及多個部門的,以其中的主責部門為決策承辦單位;無主責部門的,由市政府領導指定決策承辦單位;
(二)市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區政府提出的決策事項,提出的部門或者區政府為決策承辦單位;
(三)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通過建議、議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議案、提案的牽頭承辦部門為決策承辦單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政府提出的決策事項,市政府有關部門為決策承辦單位。
屬於前款第(三)、(四)項情形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提出決策事項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以下簡稱決策草案)的擬定。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自行擬定或者委託專家、專業機構擬定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保證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2個以上方案。
第十五條 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單位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後評估計畫等內容,並附有起草說明。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擬定決策草案,應當徵求相關部門和區政府的意見並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協商,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決策承辦單位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相關單位意見以及決策承辦單位意見、理由和依據,報市政府決定。
決策草案提請市政府審議前,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市人大、市政協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徵求意見。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但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決策事項的複雜程度和影響範圍,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協商會、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十八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九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並簽字。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聽證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聽證陳述人和聽證參加人組成;
(二)聽證會舉行30日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聽證參加人的名額、報名條件以及具體報名辦法並接受報名。聽證會舉行15日前,應當公布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內容和聽證參加人名單;
(三)聽證參加人應當依照公平、公開的原則,根據聽證事項的內容和影響範圍分不同利益群體合理確定;
(四)決策草案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應當至少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送達聽證代表;
(五)聽證會應當設旁聽席位,允許民眾旁聽和新聞媒體採訪報導;
(六)聽證報告應當在充分考慮、採納聽證參加人合理意見的基礎上製作。對不予採納的意見,應當與聽證參加人及時溝通,並在聽證報告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三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並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或者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並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採取論證會、書面諮詢、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進行。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可以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領域5名以上專家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參與論證,並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根據需要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並健全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必要時,可以使用省政府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
第四節 決策風險評估
第二十六條 決策事項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財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
第二十七條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第二十八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
決策風險評估應當分別不同情形,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決策事項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網路輿情或者其他不穩定因素和指標予以評估,確定風險等級,並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和建議。
(二)生態環境風險評估應當對決策事項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財政風險評估應當對財政資金的投入額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況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公共安全風險評估應當對決策事項可能造成的公共安全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公共安全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第二十九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由決策承辦單位集體研究審定。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事項的重要依據。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向市政府提出提請決策、調整決策草案、降低風險等級後再行決策以及不提請決策的建議。
市政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採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後,可以作出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條 決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討論前,應當由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市政府討論。
第三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二)決策草案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依據目錄及文本;
(三)徵求公眾意見等匯總材料、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諮詢論證報告等相關材料,經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報告;
(四)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決策事項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式,報送公平競爭審查結論書。
第三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市政府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四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合法性審查,一般採取書面審查方式,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調查研究、召開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等方式,應當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市司法行政機關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對決策草案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一)決策事項屬於市政府法定許可權,決策草案形成過程符合規定程式,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建議提請市政府審議;
(二)決策事項屬於市政府法定許可權,決策草案形成過程符合規定程式,部分內容存在問題的,建議修改完善後提請市政府審議;
(三)決策事項超越市政府法定許可權、決策草案內容或者形成程式存在重大問題的,建議不提請或者暫不提請市政府審議。
第二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市政府審議決策草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主要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討論。集體討論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作起草說明;
(二)集體審議。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市政府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
市政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後再次討論或者暫緩討論的決定。市政府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委請示報告,經市委同意後出台。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應當通過市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在本市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四十條 市政府應當明確決策執行單位,並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實施效果,向市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四十一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行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確定承擔評估工作的單位,組織決策後評估: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市政府認為有必要。
開展決策後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後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市政府行政首長可以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廳、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或者其他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將履行決策程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違反本規定,導致決策嚴重失誤的,或者依法應當及時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四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決策程式或者履行程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受委託的專家、專業機構或者社會組織違反本規定,或者不履行契約約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或者依法解除契約,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各區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市政府令第266號)同時廢止。

解讀

《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15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人民政府令第266號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是為規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而制定的重要地方政府規章,現就《規定》涉及的主要問題進行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規定》
制定《規定》既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決策程式新要求的需要,也是我市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實踐需要,對於提高各級行政機關行政決策水平、降低決策風險、保證決策質量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市早在2005年就出台了《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規定(試行)》,2006年出台了《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專家諮詢論證辦法(試行)》和《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辦法(試行)》,初步建立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集體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對促進我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依法、科學、民主決策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近年來,黨和國家對健全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出了更嚴格、更科學的要求,特別是十八屆四中全會對規範重大行政決策提出新的明確要求,要求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省政府已於2013年7月出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試行)》。我市現有的關於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我市建設法治政府的實際工作需要,亟需結合黨中央、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新要求,全面修訂我市現有規定,以政府規章形式出台《規定》。
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範圍包括哪些
準確界定重大行政決策範圍是嚴格執行決策程式的重要前提,《規定》第六條主要從定性角度對應當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範圍的事項作了明確規定,包括以下六個方面內容:一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和修訂;二是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三是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四是行政收費、政府性基金的項目和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的制定或者調整;五是政府重大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確定;六是直接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項。該條同時規定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提出、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制定、人事任免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對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為細化重大行政決策範圍,增強可操作性,結合我市實際,《規定》要求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環境保護、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及時制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清單。《規定》還要求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清單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對我市年度需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具體安排,並對決策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三、《規定》對於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公眾是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與者,公眾參與是民主決策的重要途徑,《規定》對如何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主要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在第十條中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並參與起草決策草案;二是在第四章徵求意見部分中,對公眾參與形式、信息發布、聽證程式等內容作了專門規定,並要求決策起草單位通過適當方式對公眾意見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三是在第二十九條中規定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應當徵詢公眾意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提出評估意見和建議,評估責任單位應當就採納情況作出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四是在第三十條中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監督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實施工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決策起草單位、決策實施單位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四、《規定》對風險評估程式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在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擬訂過程中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防控決策風險性,《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主要風險源、風險點進行排查。經排查認為存在社會穩定、生態環境、財政和公共安全等風險的,應當組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第十三條規定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化解處置預案。
五、《規定》對專家論證程式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專家論證是科學決策的關鍵環節,《規定》第十四條對專家論證形式、內容、專家選擇等方面作了規定,要求將專家出具的書面論證報告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規定》第二十二條還規定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相關法律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並應當充分考慮、採納專家提出的合理論證意見。
六、《規定》對合法性審查程式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合法性審查是確保重大行政決策在法治化軌道內運行的重要保障,《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決策草案,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規定》對合法性審查的期限、內容和審查意見的出具等作了規定。
七、《規定》對集體討論決定程式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決策草案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集體審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應當對決策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後再次審議或者暫緩審議的決定。被暫緩審議超過2年的決策草案,不再審議。
八、《規定》對如何加強重大行政決策的有效實施提出了哪些要求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的直接目的在於確保其有效實施,《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決策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實施任務和責任的要求,制訂實施方案,落實實施措施,跟蹤實施效果,確保實施的質量和進度。第二十九條規定重大行政決策實行決策後評估制度,同時對評估責任單位、評估周期、委託評估、評估報告要求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重大行政決策起草、實施和評估的檢查、督辦等工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實施工作進行監督。
九、《規定》對法律責任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規定》要求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的決策行為,並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對重大行政決策機關或者決策起草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導致決策嚴重失誤的,或者依法應當及時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行為;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全面、及時、正確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的行為,規定應當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及《武漢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責任人員調職、離職、辭職、退休不影響對其責任追究,啟動責任追究程式時,負責責任追究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歸檔資料倒查責任追究線索和確定責任追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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