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遂寧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遂寧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是遂寧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遂寧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
  • 性質:通知
  • 部門:遂寧市市政府
  • 地點遂寧市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
《遂寧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已經市政府六屆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具體內容

遂寧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遂寧市人民政府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啟動、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縣(區)人民政府、市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有關單位的重大決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由政府立即決策的,可以由政府行政首長或者分管負責人按職權臨機決定,並及時在政府常務會議上通報或者向行政首長報告,並納入實施後評估範圍。
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決策程式,適用《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行政決策屬於規範性檔案範疇的,適用規範性檔案制定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行政決策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五條 本規定所指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政府作出的下列行政決策事項:
(一)制定經濟和社會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二)編制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編制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市政設施建設項目;
(五)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六)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宅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重要的行政事業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八)行政管理體制的重大措施;
(九)關係社會穩定及其他重要事項。
以上事項啟動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具體範圍和條件,另行規定。
第六條 行政首長代表政府對重大事項行使決策權。
第二章 決策程式
第一節 行政決策的啟動
第七條 需要進行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一般由行政首長啟動決策程式。
政府分管負責人、秘書長、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行政首長行使決策權。
第八條 行政首長、政府分管負責人、政府工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事項需要提請政府決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決策建議,市人民政府對提出的建議應按照下列方式決定是否進入決策程式:
(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或縣(區)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應當說明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和可行性分析報告等,經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後報行政首長決定;
(二)政府分管負責人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行政首長決定;
(三)行政首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式;
(四)貫徹落實省政府、各級黨委或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策、決定的實施意見,由行政首長決定後直接進入決策程式;
(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並按照第(二)項的要求說明有關事項後,經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後報行政首長決定;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一些單位決策,向政府提出決策建議的,政府辦公室應當在審查後將合理的建議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按照第(二)項的要求說明有關事項後,經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報行政首長決定。
第九條 行政首長決定啟動決策程式的,交由承辦單位承辦。
依照法定職權確定或由行政首長指定負責承辦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工作的單位為決策承辦單位。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職責的,應當明確牽頭單位。
第二節 行政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對政府擬決策事項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在此基礎上形成決策方案草案。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爭議較大的事項,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
第三節 決策草案的論證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和群體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並將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重要依據。
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高風險的,決策機關不得作出決策,或者應當調整方案、降低風險後再決策。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進行合法性論證。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和合法性論證、成本效益分析時,對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3名以上專家或專業研究諮詢機構進行論證。承辦單位應要求專家或專業研究諮詢機構對提交決策的方案草案出具書面的論證意見。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注重專業性和權威性,兼顧代表性和均衡性。
對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必要時,可以組織未參加前期論證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對論證意見的可靠性、有效性等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以上論證的順序按決策事項的具體情況由承辦單位確定。
決策承辦單位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不需要進行以上某一論證的,應書面說明理由並由決策機關主要負責人同意。
第四節 徵求意見
第十八條 決策方案草案在經過風險評估、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和合法性論證、成本效益分析後,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座談、協商等方式聽取與決策事項有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並進行歸納整理、認真研究、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應當採納。
涉及特定群體或特殊管理相對人並可能影響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應在特定群體或特殊管理相對人中選取一定數量的代表參加座談會徵求意見。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
(二)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係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徵求其意見。
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有不同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經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和依據。
第二十一條 經過論證和徵求意見的決策方案草案,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通過各種方式廣泛聽取公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徵求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並根據徵求到的意見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修改。
對社會關注度高或社會各方面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發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關信息,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專訪、廣播電視網路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對意見集中的有關問題解釋說明。
第五節 決策方案草案的提交
第二十三條 所有重大行政決策的承辦單位在向決策機關提交決策草案前,均應申請決策機關的法制機構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法制機構應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認為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決策機關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所有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在向決策機關提交決策方案草案的同時,均應提交對決策方案草案的書面說明(包括起草決策方案草案所依據的法律依據、政策依據、客觀情況,制定決策方案草案的過程、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風險評估的書面報告、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書面論證報告、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和合法性審查意見。
對未按要求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合法性論證、成本效益分析、專家論證和徵求意見的,不得移交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也不得提交集體討論決定。
第六節 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及對決策方案草案的說明、風險評估報告、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論證報告、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經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後,由行政首長決定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政府全體會議討論。
第二十六條 政府常務會議或者政府全體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決策承辦單位作決策方案草案說明和是否採納合法性審查意見及理由;
(二)政府法制部門作合法性審查說明;
(三)會議其他組成人員發表意見;
(四)決策事項的分管負責人發表意見;
(五)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
第二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在集體審議的基礎上由行政首長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對決策方案草案的討論,由行政首長或其委託的政府分管負責人主持,會議組成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
行政首長可以對審議的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
作出暫緩決定超過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決策程式。
第二十九條 行政首長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
政府常務會議或者政府全體會議,應當記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特別載明。
第三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應當提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提出決策意見後,依法提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重大行政決策需報黨委或上級行政機關批准(備案)的,行政首長作出決策後,按程式報黨委或上級行政機關批准(備案)。
第七節 決策公開
第三十一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行政首長對作出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未經公開的重大行政決策,行政機關不得實施。
第三章 決策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決策機關應及時對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決策執行單位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根據政府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要求,制定決策執行方案,明確主管領導、具體承辦機構和責任人,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推諉執行或拖延執行,並定期向決策機關報告執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
第三十六條 建立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估制度。對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社會各方面對決策的實施關注度高、提出較多意見的,應當適時組織後評估。
市政府法制辦是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機構,決策實施單位具體負責評估工作。
第三十七條 實施後評估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策實施的結果與決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決策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決策實施在實施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六)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第三十八條 在決策後評估過程中,應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對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注重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參與評估,並可以引入社會組織和專業機構開展第三方評估。
第三十九條 評估工作完成後,決策實施單位應當向決策機關作出《評估報告》,決策實施單位應明確對該項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擬繼續實施、調整或廢止的建議。
《評估報告》經政府行政首長審定,並通過政府常務會議或政府全體會議作出對決策繼續實施、調整或廢止的決定。
有情況緊急,行政首長可以決定立即調整或廢止決策,但是必須記錄在案,並於事後在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說明。
第四十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全部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政府報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有不適當的,也可以向政府提出。
政府應當認真研究,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改決策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 政府及工作部門應當主動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二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歸檔制度。將提請決策機關討論決定的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社會公眾等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以及處理情況、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以及主要調研成果、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會議記錄、決策結果、決策執行和後評估情況、決策調整或廢止情況等有關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決策職責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監察,對決策事項執行不力、偏離決策目標和內容等行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論證、成本測算、合法性審查、徵求意見、組織聽證、向社會公布,按市政府有關規定進行。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有關檔案對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後執行。原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