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行政公署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於二○○八年六月三十日制定。此規定目的在於推進依法行政,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做到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防止重大決策失誤問題的發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地區行政公署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發布時間: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 文號:哈行署發〔2008〕83 號
  • 類型:地方法規
概要,內容,

概要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檔案,哈行署發〔2008〕83 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行政公署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委、辦、局,地直各企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兵團駐地各單位:《哈密地區行政公署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已經2008年第6次行署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內容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做到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防止重大決策失誤問題的發生,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中共哈密地委關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實施辦法》及《哈密地區行政公署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區行署重大行政決策主要指以下內容:
(一)研究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哈密地委部署的工作任務,安排部署地區行署近期工作;
(二)研究處理涉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事項;
(三)審議通過以地區行署或行署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全局性、綜合性的規範檔案,決定有關政策措施;
(四)聽取地區行署各部門(單位)和縣(市)人民政府的專題匯報,研究相關重大事項;
(五)需行署辦公會議決定的其它事項。
地區行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堅持做到未經調查不決策,未經充分諮詢論證不決策。
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各部門依據本規定確定本縣(市)、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三條 地區行署重大行政決策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決策。重大決策必須以憲法、法律和法規、規章為依據,以自治區有關規定為指導,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堅決防止和糾正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自治區行政規章的行政決策。
(二)堅持科學決策。重大決策必須以國家、自治區發展規劃為依據,堅持科學發展觀,對一些專業性強、情況複雜、影響深遠的經濟社會問題,要組織專家學者和有關專門機構進行論證,並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形成決策方案。
(三)堅持民主決策。重大決策應充分徵求各縣(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意見;對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事項,要廣泛聽取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同時認真徵求人大、政協、民眾團體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四)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決策中要做到各項決策切合實際,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堅持公正、透明的原則。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外,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報紙、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予以公開,以增強行政決策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決策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 地區行署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兼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議題提出
第五條 地區行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議題由以下途徑提出:
(一)行署專員、常務副專員書面批示提出;
(二)行署分管副專員或黨組成員、秘書長、專員助理建議提出;
(三)根據各類專題辦公會議研究後建議提出。
第六條 凡提交行署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應當是議題承辦部門與議題內容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進行了協調,並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見。
第七條 以下幾類議題不提交行署辦公會議研究決策:
(一)行署分管副專員能研究解決的;
(二)分管副專員呈報專員或常務副專員同意的;
(三)兩個以上分管副專員協商一致,經專員或常務副專員同意的;
(四)黨組成員、秘書長、專員助理能協調解決的;
(五)屬行署各職能部門職權範圍內能解決的;
(六)應由有關部門協商解決的;
(七)未經協調和充分協商意見有分歧的;
(八)會前臨時動議的;
(九)以專題會議或現場辦公會議等方式能解決的;
(十)對應當公示、諮詢論證、聽證、合法性審查而沒有公示、諮詢論證、聽證、合法性審查的。
第三章 調查研究和審核論證
第八條 決策議題提出前應先進行調查研究、審核論證。
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各職能部門(單位)對所提交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可行性要進行調查研究,形成書面報告。
各類專題辦公會議研究後提出的決策議題也要形成調查和審核論證書面報告。
第九條 對事關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影響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的重大決策,應邀請地區專家顧問團的相關專家開展諮詢論證。
第十條 對涉及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相關政策的決策事項,在提交前必須經行署法制工作機構審核。
第十一條 對進行合法性審核的重大決策事項,提交議題單位或承辦單位應當向行署法制工作機構提供下列材料,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一)關於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決策事項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說明以及外地做法;
(四)進行合法性論證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四章 決策
第十二條 地區行署重大行政決策議題必須經過行署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替代會議議決。
第十三條 地區行署辦公會議審議決策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員、副專員、黨組成員、秘書長、專員助理、副秘書長及辦公會議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到會;
(二)決策提交或承辦單位向會議作議題匯報和說明,回答會議組成人員的詢問;
(三)行署分管領導重點闡述意見,並提出決策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須書面提出決策建議;
(四)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應當發表意見;
(五)行署辦公室副主任、行署法制辦公室主任及與行署辦公會議議題有關的行署職能部門、直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並發表意見。
第十四條 專員對地區行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行使決策權。
專員可以對審議的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擱置及再次審議的決定。
由專員授權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專員召集和主持的行署辦公會議,常務副專員可以對審議的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擱置及再次審議的決定。
作出同意決定的,由專員或專員授權的分管副專員簽發;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決策方案不得實施;作出修改決定的,屬文字性修改的,由專員或專員授權分管副專員簽發,屬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作出擱置決定的,超過一年期限,審議方案自動廢止;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
第十五條 參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對會議未定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六條 地區行署辦公室應當做好行署決策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記錄人等基本情況;
(二)決策事項以及主要問題;
(三)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四)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
(五)主要分歧意見;
(六)專員的決定。
行署辦公會議決策的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七條 地區行署辦公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決策檔案。
地區行署決策檔案,包括行署決策會議紀要、會議專項記錄、議題內容,以及決策執行過程中涉及督促檢查、公眾監督和評價反饋等有關材料。
第五章 公開和執行
第十八條 地區行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公示制度,以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重大決策過程。
第十九條 對一些涉及面廣並且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通過新聞媒體(包括網際網路)或採取公示、公開徵集、聽證會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具體辦法按照《哈密地區行政公署重大行政決策公示、諮詢論證和聽證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地區行署辦公室應當對行署決策事項的內容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執行單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有關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地區行署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因不可抗力或地區行署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地區行署報告。
第二十二條 地區行署督查室會同決策內容相關單位負責地區行署決策的督查落實、跟蹤反饋和評價工作,確保決策的正確施行,並及時向地區行署報告督查情況。具體督查辦法按照《哈密地區行署督查工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地區行署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地區行署或決策執行單位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 決策內容涉及相關執行單位應當每年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評估,並將決策執行情況和評估結論及時向地區行署報告。
決策執行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地區行署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向地區行署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對執行決策單位提出的建議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出的建議,行署法制工作機構應會同相關部門審查並向地區行署書面報告,由地區行署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訂決策的答覆。
第二十六條 提交決策議題的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地區行署決策失誤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哈密地區行政效能告誡辦法》、《哈密地區行政決策和決策執行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該單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決策執行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地區行署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哈密地區行政效能告誡辦法》和《哈密地區行政決策和決策執行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該單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所屬部門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縣(市)、本部門決策程式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地區行署辦公室會同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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