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遂寧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的通知

《遂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遂寧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的通知》是遂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遂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遂寧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的通知
  • 地點:遂寧市
  • 管轄:遂寧市人民政府
  • 適用國家:中國
遂寧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及其部門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代表建議)及政協提案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權利和人民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形式,辦理好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是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重要職責。
第三條 辦理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促進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第二章 辦理範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建議,是指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及閉會期間分別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屬於市、縣(區)人民政府職權和市政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書面建議。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政協提案,是指省政協委員和參加省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及省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市政協委員和參加市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分別向本級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委會提出的,經審查立案後,屬於市、縣(區)人民政府職權和市政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辦理原則
第六條 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市人民政府承辦職權範圍內的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提案;縣(區)人民政府承辦職權範圍內的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提案;市政府部門承辦職責範圍內的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提案。對涉及幾個部門職權範圍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按問題屬性及職權範圍確定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主辦部門應積極牽頭主辦,協辦部門積極配合,辦理落實情況由主辦部門負責回復。對涉及面寬、處理難度較大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部門辦理回復。
第七條 依法辦理,按規操作。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代表建議、政協提案。
第八條 實事求是,注重實效。承辦單位應當從實際出發,認真研究問題,積極採納合理化建議,虛心接受批評和意見。對應該解決而又有條件解決的問題,要認真研究,及時解決落實;對應該解決但因條件限制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列入工作計畫或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對因條件限制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不許可,或超出本級政府、部門職責範圍而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向建議代表、提案者說明情由,做好解釋工作。
第四章 辦理程式
第九條 領件。對屬於市政府及其部門辦理的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從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的辦事工作機構統一領取,並依編號順序逐件登記,按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內容進行分類,與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的辦事工作機構共同確定承辦單位。
第十條 交辦。市政府辦公室將所領取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分別交由各承辦單位辦理,並嚴格履行交接手續。承辦單位對不屬於本單位職權或職責範圍內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辦公室說明情況,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同意後,轉交其他單位辦理。
第十一條 承辦。對於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及閉會期間的代表建議,承辦單位應當自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向建議代表作出書面答覆。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代表建議,應當自交辦之日起6個月內向建議代表作出書面答覆。對於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政協提案,承辦單位應當自交辦之日起5個月內向提案者作出書面答覆;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政協提案,承辦單位應當自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向提案者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督查。市政府辦公室要與各承辦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積極進行催辦;要深入承辦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件數較多的單位了解辦理情況,幫助解決辦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難,以推動辦理工作的開展。承辦單位內部要做好催辦工作,適時檢查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情況,協調解決辦理中的難點問題。市目標績效督查室應當發揮協調作用,強化工作督導,積極開展對辦理工作的督查,做好市人大代表重點建議、市政協重點提案辦理落實情況的督辦工作。
第十三條 審查。承辦單位要認真核查代表建議或政協提案的內容,按規定的格式起草復函;辦公室(或綜合科、秘書科)負責人要對辦復內容、文字進行仔細審核和把關,做到事實準確,文字精煉,格式規範;部門分管負責人要嚴格把好政策、法規關,最後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定簽發。
第十四條 回復。承辦單位單獨辦理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由承辦單位直接書面答覆。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共同協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形成一致意見後,由主辦單位統一書面答覆。承辦單位分別辦理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由各承辦單位分別書面答覆。
市人民政府承辦的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提案,答覆函件分別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省政協辦公廳;縣(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承辦的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提案答覆函件分別抄送市目標績效督查室、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或市政協提案委員會。
答覆函件應當體現辦理結果,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標註“A”類;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已列入計畫逐步解決的標註“B”類;所提問題因條件所限不能解決的標註“C”類。
若建議代表、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在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個月內再次書面答覆。
第十五條 寄送。人大代表個人的建議,答覆函件寄送本人;人大代表聯名的建議,應當分別答覆每位代表或協商領銜人大代表後請其轉達附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個人的提案,答覆函件寄送本人;政協委員聯名的提案,答覆函件寄送第一提案者;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答覆函件寄送提案單位;界別、小組或者聯組的提案,答覆函件寄送召集人。寄送答覆函件時附上《辦復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徵詢意見表》一式三份。
第十六條 總結。承辦單位應當在當年辦理工作結束後進行工作總結,承辦5件以上的單位在辦理工作結束後將辦理工作總結報送市目標績效督查室,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
第五章 辦理制度
第十七條 堅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制度。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政協提案中提出的重大問題,要進行調查研究,弄清情況後再作回復。
第十八條 堅持辦理進度通報制度。市目標績效督查室定期通報承辦單位的辦理進度,公布完成數量,表揚進展快、質量高、落實好的單位,督促進展緩慢的單位,督促各承辦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圓滿完成辦理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堅持與代表委員聯繫制度。承辦單位在辦理代表建議、政協提案中,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與代表、委員的聯繫溝通,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共商解決辦法。對綜合性強,處理難度大或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應當深入分析研究,跟蹤辦理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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