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切實履行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法定職責和重要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的通知
川府發〔2023〕29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現將《四川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代表建議) 及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切實履行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法定職責和重要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理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原則辦理,促進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市(州) 人民政府,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組成部門和有關單位( 以下統稱省政府部門) 辦理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
第二章 辦理範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建議,是指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及閉會期間,以個人、聯名和代表團名義分別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屬於省、市(州)人民政府及省政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政協提案,是指全國政協委員、省政協委員,參加全國政協和省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及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界別、委員小組,分別向本級政協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交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審查並立案的,屬於省、市( 州) 人民政府及省政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辦理職責
第六條 省政府主要領導定期聽取政府系統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情況,分管省領導專題研究分管聯繫領域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省政府班子成員每年分別領銜辦理 1 件代表建議和 1 件政協提案,全程參與辦理過程,召開專題座談會聽取情況匯報並提出工作要求,研究解決辦理中的重大問題及事項。
第七條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全省政府系統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定期向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報告省人大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向省政協辦公廳通報省政協提案辦理情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辦理工作,親自研究和牽頭處理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或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第八條 省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制度,認真落實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直接抓、內設機構負責人牽頭辦的分級責任制,落實專人負責綜合協調,配備熟悉業務、了解情況、善於溝通的人員從事辦理工作,確保辦理工作高效有序開展。
第四章 辦理程式
第九條 交辦。 省政府負責辦理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交辦。 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省政協有關辦事工作機構開展代表建議、政協提案交辦工作時,省政府辦公廳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承辦單位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應當在收到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向省政府辦公廳說明情況,經研究同意後,由省政府辦公廳轉交新確定的承辦單位辦理,並向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省政協有關辦事工作機構報備。
第十條 溝通。 承辦單位要加強與建議代表、提案者或代表團建議的聯絡員全過程溝通聯絡,通過走訪、調研、座談、電話及網路等溝通方式,做到辦前聯繫了解真實意圖、辦中溝通協商解決方案、辦後回訪徵求意見建議,將共商共辦貫穿始終。
第十一條 辦理。 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代表建議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完畢;在收到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政協提案之日起 5 個月內辦理完畢。 承辦單位在收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完畢。 對於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經省政府辦公廳同意並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省政協有關辦事工作機構,至遲不超過 6 個月辦理完畢。
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根據實際需要,分為單獨辦理、共同辦理和分別辦理。 單獨辦理、分別辦理的由承辦單位直接辦理;共同辦理的由主辦單位會同協辦(會辦)單位辦理,協辦(會辦)單位應在收到代表建議、政協提案之日起 1 個月內,將辦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送主辦單位。
第十二條 答覆。 承辦單位應在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後及時答覆,並針對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內容逐條回應,所提主要問題已解決或本年度能夠解決的,以及所提意見建議已被吸收採納的,應當將解決和採納情況詳細答覆;所提主要問題已列入工作計畫或已制定措施,在 1—3 年內能夠逐步解決的,應當將解決問題的具體安排明確答覆;所提主要問題因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客觀條件限制等原因確實無法解決的,答覆時應當說明原因並做好解釋工作。
省政府班子成員領銜辦理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答覆建議稿由承辦單位送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式報審同意後正式答覆。
建議代表、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重新辦理,並在 3 個月內再次答覆;答覆仍不滿意的,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或省政協有關辦事工作機構,組織建議代表或提案者、有關承辦單位當面協商或專門說明。
書面答覆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行文,並加蓋公章。 答覆內容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通過省人大、省政協網上辦理系統同步推送。
第十三條 寄送。 人大代表個人建議,書面答覆件寄送本人;人大代表聯名建議,書面答覆件寄送領銜代表和聯名代表;代表團建議,書面答覆件寄送相關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或軍隊有關工作機構。 政協委員個人提案,書面答覆件寄送本人;政協委員聯名提案,書面答覆件寄送第一提案者;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書面答覆件寄送提案單位;界別、委員小組提案,書面答覆件寄送聯繫人。
省政府辦理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書面答覆件分別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辦理的全國政協提案,書面答覆件分別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全國政協有關辦事工作機構。 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門承辦的省人大代表建議,書面答覆件分別抄送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省 政 府 辦 公 廳、相 關 市(州)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或省軍區政治工作局;承辦的省政協提案,書面答覆件分別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有關辦事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 總結。 承辦單位應當對年度辦理情況開展工作總結,原則上於每年 9 月底前將書面總結報送省政府辦公廳,並送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省政協有關辦事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 公開。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檔案規定,承辦單位在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正式答覆成文 20 個工作日內,通過省政府和本單位入口網站等進行公開。
答覆內容不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全文公開;對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應作區分處理後摘要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開。
第五章 督查督辦
第十六條 省政府辦公廳要將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情況納入省政府部門年度績效考評指標體系,督促承辦單位跟蹤推進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協調解決辦理中的難點問題;會同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省政協有關辦事工作機構,開展辦理工作綜合評價和跟蹤督辦,推動辦理結果落地落實。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中央駐川機構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提案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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