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14年6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14〕20號印發《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該《規則》分總則、組成人員職責、履行政府職能、政府決策、依法行政、會議制度、公文審批、政務活動、政務公開、目標績效管理、政務督查、行政權力監督、廉政建設、作風紀律14章8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4年6月30日
  • 標準:成府發〔2014〕20號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通知,工作規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職能,第四章 政府決策,第五章 依法行政,第六章 會議制度,第七章 公文審批,第八章 政務活動,第九章 政務公開,第十章 目標績效管理,第十一章 政務督查,第十二章 行政權力監督,第十三章 廉政建設,第十四章 作風紀律,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成府發〔2014〕20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4年6月30日

工作規則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市委領導下,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以人為本,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資政、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各委(辦)局主任、局長組成。
五、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並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資政、市長助理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
八、副市長、資政、市長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副市長、資政、市長助理對分管工作領域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廉政建設和社會穩定、信訪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領導市政府辦公廳工作,為市政府新聞發言人。
十、市長出國訪問或脫產學習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責。
十一、副秘書長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處理相關工作。
十二、市政府各委(辦)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主任、局長主持並領導本部門工作。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審計廳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職能

十三、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政府對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的制定和實施,切實履行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等職責。
十四、促進經濟轉型發展。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巨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主要運用市場規則、法律法規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最佳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五、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創新公共服務城鄉一體化體制機制。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衡化。
十六、嚴格市場監管。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維護市場統一開放、公平誠信、有序競爭。
十七、創新社會管理。創新社會管理服務體制,增強基層社會管理服務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八、加強環境保護。建立健全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第四章 政府決策

十九、健全市政府及各部門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二十、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及改革開放的重大決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市政府分管領導協商處理後,向市長報告。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應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區(市)縣的應事先徵求意見;實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二十二、市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市政府的決定,市政府辦公廳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五、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擬訂和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政府規章實施後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二十六、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各部門、各區(市)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決定、命令。
二十七、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市政府各部門和區(市)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八、規範性檔案應規定有效期。制定機關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及時辦理,繼續執行的,應公告目錄。
二十九、市政府規章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定。
三十、建立完善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常態化解讀機制。市政府規章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讀,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或起草部門負責解讀。
三十一、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格實行行政複議工作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複議過錯責任制。

第六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資政、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各委(辦)局主任、局長組成。邀請成都警備區主要負責人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報國內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經濟社會形勢;
(四)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成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成都市財政預決算草案》;
(五)討論通過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2次,市長助理、副秘書長、市級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區(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領導,中央在蓉有關單位負責人,市級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及市政府參事代表,部分市屬高校、企業和駐蓉金融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三、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資政、秘書長組成。邀請成都警備區主要負責人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並研究貫徹措施;
(二)學習重要法律、法規;
(三)討論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五)討論決定以市政府名義發布的重要決定、命令、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六)分析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七)討論決定有關人事任免、獎懲事項;
(八)研究其他須經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市長助理、副秘書長,與議題直接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市政府法制辦、研究室、目督辦、新聞辦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四、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市政府分管領導應於會前組織協調和充分研究,具備上會條件後提出建議,按程式報市長審批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議題材料根據需要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三十五、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會議人數應達半數以上方可召開常務會議。市政府領導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批准同意後告知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報告單送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辦公廳匯總後報會議主持人審批。未經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三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市長簽發。
三十七、市長碰頭會由市長、副市長、資政、秘書長組成。一般每周一上午召開,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市長碰頭會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通報工作,溝通情況,研究問題,安排近期工作。會後印發議事通報。
三十八、市長、副市長、資政、市長助理、秘書長根據各自分工和工作需要,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處理有關業務問題。副秘書長受市政府領導委託可召開專題會議,會議紀要報市政府有關領導簽發。
三十九、嚴格會議審批。實行會議限額管理。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工作會議,市政府部門應於會前7天報市政府,由市政府領導審批。全市性工作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各部門召開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市政府各部門、各區(市)縣政府負責人應按通知要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應提前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七章 公文審批

四十、市政府各部門、各區(市)縣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除緊急重大事項、突發事件、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和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外,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統一辦理,不得越級報送、多頭分送,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主辦部門應主動提前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門、各區(市)縣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部門、區(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轉請其他市政府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如屬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且能明確答覆的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廳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廳反饋辦理結果。
市政府各部門、各區(市)縣政府報請市政府審批的事項,由市政府批覆,或根據市政府的授權由市政府辦公廳答覆。
四十二、市政府各部門一般不得向區(市)縣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確有需要,經市政府同意後可以向區(市)縣政府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的各類領導小組等非常設機構的辦公室不得直接向區(市)縣政府行文。
四十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檔案,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送有關領導簽發。簽發檔案的許可權是:
(一)市政府檔案:
1.市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決定、命令,人事任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發;
2.屬於全局性、綜合性的檔案以及報送省政府、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公文,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3.屬於既有方針政策範圍內工作的檔案,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如涉及兩位以上市政府分管領導工作的檔案,應送相關市政府分管領導會簽;事務性檔案,可由秘書長簽發。
(二)市政府辦公廳檔案:
1.屬於市政府授權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對區(市)縣政府、部門安排部署工作、轉發市政府各部門意見的檔案,由副秘書長以上領導簽發;
2.屬於市政府辦公廳職權範圍內的檔案,由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簽發。
市政府領導審批、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市政府領導對發文和請示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對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四十四、市政府報送市委的檔案以市政府黨組的名義行文,由市政府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發。
四十五、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按市政府辦公廳公文處理工作程式嚴格審核,把好質量關。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實行檔案限額管理。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規定仍適用、無新規定的,對上級檔案沒有新的貫徹要求的,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堅持對應發文原則,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相關檔案,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發文。充分運用政務信息化系統,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市政府領導的講話已在會上印發的,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不再印發檔案。確需印發的,以《政務通報》相對集中印發。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公文辦理工作嚴格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嚴格按規範程式辦理,不得逆向流轉。提高公文處理時效,緊急公文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必要時可打破常規、減少中間環節,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八章 政務活動

四十九、市政府領導參加各種政務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廳統籌安排,區(市)縣、市政府部門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政務活動,應提前報市政府,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後報市政府有關領導審定。
五十、未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論壇等。
五十一、市政府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調研要有明確目的,務求工作實效。市政府領導到基層調研,輕車簡從,區(市)縣負責同志嚴禁到高速公路路口或轄區邊界迎送。
五十二、規範出訪活動,嚴格執行中央、省委和市委規定,不安排無實質內容的出訪,不進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顧性出訪。嚴格按照批准的內容、路線、日程執行出國(境)任務。涉及對外經濟貿易、投資與項目洽談、國際友城交流等重大活動,人數較多、天數較長的,根據任務需專項報告、從嚴審批。
五十三、市政府領導出訪不接受國(境)外企業資助出訪費用,不由國內企業或下屬單位分攤、提供出訪費用。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贈禮品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十四、市政府領導按照分工,根據“誰分管、誰出席”和“先上後下、先外後內、結對互助、統籌協調”的原則參加相關會議、對外接待等政務活動。副市長、資政在部分政務活動中互為結對,互為結對的領導,其中一位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務活動職責。互為結對的領導同時外出時,由秘書長負責協調。

第九章 政務公開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方便民眾知情、便於民眾監督的原則,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五十六、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民眾廣泛知曉的行政事項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規定需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五十七、推行行政決策公開。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範圍,推進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五十八、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將行政職權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向社會公布,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徵收等執法活動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五十九、加大行政審批公開力度。公布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及辦理流程;建立行政審批事項動態化管理制度。不斷深化“兩集中、兩到位”,最佳化工作流程,公開辦理程式,強化過程監控。
六十、加強市政府網站建設,拓展電子政務大廳,強化網上監督,暢通政府和民眾互動渠道,提供更多網上查詢、辦事和便民服務。
六十一、按照便民、利民要求,深化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發揮政務服務中心實施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重要平台作用。

第十章 目標績效管理

六十二、對市政府部門實施目標績效管理,以保證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重點,對部門履行職能職責、行政效能、服務質量、自身建設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六十三、區(市)縣政府實行目標績效管理,注重科學發展、質量效益、民生保障、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考核評價經濟社會發展主要指標、市委和市政府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實行耕地保護、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計畫生育、廉政建設“一票否決”,客觀準確反映區(市)縣政府工作實績。
六十四、健全科學合理的政府目標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機制,將日常監管與年度綜合考評相結合,體現不同部門工作特點和不同區域的差異,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考評。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門目標績效管理考評結果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作為行政問責、幹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章 政務督查

六十六、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政務督查,及時反饋情況,促進問題解決,推動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六十七、對《政府工作報告》、市政府檔案中部署安排事項,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決定事項,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辦理事項進行督查。
六十八、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督查。市政府領導每年約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2次,領銜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各1件。
六十九、政務督查要注重實效,把握真實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準確反饋,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推進部署落實,促進決策完善。

第十二章 行政權力監督

七十、市政府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七十一、市政府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及時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七十二、加強全市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門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及時修改、廢止或撤銷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範性檔案,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七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監督。對新聞媒體特別關注、民眾熱議的問題,要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調查核實,正確發布信息。
七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和市長公開電話、市長信箱辦理工作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閱批民眾來信來電,接待民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努力為民眾解決實際問題。
七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和社會評議制度。要加強行政效能監察,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

第十三章 廉政建設

七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七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嚴格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要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七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及實施辦法,帶頭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關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嚴格要求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執行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規定。切實抓好職責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十四章 作風紀律

七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八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黨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八項規定”,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和市委、市政府實施辦法。
八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代表市政府發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問題的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八十二、除市政府統一安排外,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個人任職期間不公開出版著作(含攝影、書畫作品),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原則上不為出版物作序。
八十三、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八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八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貫徹落實好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
八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外出報備和請銷假制度。市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市長、資政、秘書長離蓉外出,應事先報告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並按規定報備。市長、副市長、資政、秘書長外出活動的安排應告知市政府辦公廳。副秘書長出訪、出差或休假應向相關副市長和秘書長報告。
八十七、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蓉外出,須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抄送市政府辦公廳。
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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