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是攀枝花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
  • 發布單位: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9日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統稱代表建議)及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權利和人民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形式。辦理好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是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部門的重要職責。
第三條 辦理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應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促進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省政府垂直管理部門、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市政府其他機構辦理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
第二章 辦理範圍
第五條 人大代表建議辦理範圍
(一)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及閉會期間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屬於市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內的書面建議。
(二)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及閉會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屬於縣(區)人民政府職權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書面建議。
第六條 政協提案辦理範圍
(一)省政協委員和參加省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及省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向省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審查立案後,屬於市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內的書面建議。
(二)市政協委員和參加市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向市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審查立案後,屬於縣(區)人民政府職權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辦理原則
第七條 分級負責,各司其職。市人民政府負責承辦職權範圍內的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提案;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門負責承辦職責範圍內的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提案。超出同級政府職權範圍的建議、提案,可作為工作建議轉有關單位處理。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門應當把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建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直接抓、業務部門(處室)具體辦、綜合部門(處室)總協調的辦理工作機制。在辦理過程中,應顧全大局,加強協作,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扯皮、上交矛盾。
第八條 依法辦理,按規操作。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代表建議、政協提案。
第九條 實事求是,高效務實。承辦單位應當從實際出發,認真研究問題,積極採納合理化建議,虛心接受批評和意見。對應該解決且有條件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解決;應該解決但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列入工作計畫或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確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許可或受其他條件限制的問題,要向建議代表、提案者說明情由,做好解釋工作;涉及上級人民政府職權及其部門職責範圍的問題,要積極反映情況。
第四章 辦理程式
第十條 交辦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由市目標督查辦公室分別會同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市政協提案委員會收集、登記、審核,由市目標督查辦公室統一交各縣(區)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辦理。
市人民代表大會、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分別由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辦事機構交辦。
(二)市目標督查辦公室統一接收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後,確定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承辦單位。對於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由市目標督查辦公室明確主辦和會辦單位,並交有關單位辦理。
(三)有關單位收到交辦件後應當認真研究,對不屬於本單位職權或職責範圍內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應當在收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市目標督查辦公室說明理由,提出改辦意見,經市目標督查辦公室審核同意後,轉其他單位辦理,不得滯留和擅自轉交其他單位辦理。
第十一條 承辦
(一)承辦單位依照本辦法第三章認真辦理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具體可行的解決方案和辦法。對於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建議、提案,還應當組織專家、學者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二)承辦單位應當採取座談、走訪、邀請代表和委員共同參與現場調研等多種方式,加強與建議代表、提案者的交流溝通,廣泛聽取意見,共商辦理措施,力求達成共識,解決實際問題。原則上,在辦理前、辦理中和辦理後三個階段需同建議代表、提案者見面溝通,因特殊原因無法見面溝通的,應以書面形式溝通(含電子郵件等)。
(三)對於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主辦單位應積極發揮牽頭和組織協調作用,組織會辦單位開展辦理工作。會辦單位應積極配合,認真落實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辦理工作,在主辦單位要求的時限內提交會辦意見。
第十二條 答覆
(一)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承辦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向建議代表、提案者作出書面答覆。在正式答覆前,承辦單位應提前徵求建議代表、提案者意見,並呈分管市政府領導審閱同意後,由單位主要領導簽發。書面答覆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行文(詳見附屬檔案)。
如建議代表、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在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1個月內再次作出書面答覆。
(二)對於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由主辦單位負責答覆。
(三)答覆函件應當體現辦理結果,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標註“A類”;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已列入計畫逐步解決的標註“B類”;所提問題因條件所限暫不能解決的標註“C類”。分類情況應當在答覆函件右上角註明。
第十三條 送達
(一)承辦單位正式答覆函件應於當年8月31日前送達建議代表、提案者。
(二)人大代表個人的建議,答覆函件送達本人;人大代表聯名的建議,應當分別送達每位代表或商領銜人大代表後請其轉達附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個人的提案,答覆函件送達本人;政協委員聯名的提案,答覆函件送達第一提案者;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答覆函件送達提案單位;界別、小組或者聯組的提案,答覆函件送達召集人。
(三)市人民政府承辦的省人大代表建議,答覆函件分別抄送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督查室;承辦的省政協提案,答覆函件分別抄送省政協提案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督查室。
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承辦的市人大代表建議,答覆函件分別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5份)、市目標督查辦公室(2份);承辦的市政協提案,答覆函件分別抄送市政協提案委員會(5份)、市目標督查辦公室(2份)。
(四)主辦單位應準備《徵求意見表》一式三份,隨答覆函件一併送達建議代表或提案者。
第十四條 督查
(一)市目標督查辦公室應當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強化工作督導,採取聯合督查、暗訪督查、跟蹤督查等多種形式,做好對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督查督辦工作,確保工作落實。承辦單位的督查機構應當適時檢查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情況,協調解決辦理中的難點問題。
(二)市目標督查辦公室應與建議代表、提案者保持聯繫,跟蹤辦理落實情況。市目標督查辦公室適時對上年度“B類”件辦理落實情況進行回訪督查。凡是承諾要解決的問題,承辦單位應按工作計畫抓好落實。因政策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解決的,承辦單位應主動向建議代表、提案者說明情況,取得理解和支持。
第十五條 總結
承辦單位應當在辦理工作結束後進行工作總結,主辦建議和提案總數達5件(含5件)以上的單位在當年8月31日之前將辦理工作總結報送市目標督查辦公室。
第五章 組織領導
第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領銜辦理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提出工作要求或聽取情況匯報,研究解決辦理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承辦單位主要領導應高度重視辦理工作,親自研究和牽頭辦理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對於重大問題和重點建議、重點提案所涉及的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請示、報告。
第十七條 市目標督查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查、考核全市辦理工作;協調各承辦單位解決辦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適時組織辦理工作經驗交流和人員培訓;積極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向市政協通報市政協提案辦理情況。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加強辦理工作信息化建設,積極搭建網路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庫。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開不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辦理工作情況。
第十九條 將辦理工作納入全市目標考核體系,按照《攀枝花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考核實施細則》對辦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目標督查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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