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攀枝花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該《規則》分為總則、組成人員及職責、政府職能、依法行政、科學民主決策、調查研究、政務公開、會議制度、公文制度、政務活動、政務督查和目標績效管理、行政權力監督、紀律和作風等13章8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條款數量:84條
  • 章節數量:13章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

第一章

總則
一、第十屆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攀枝花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備您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省政府和市委的直接領導下,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抓好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決策部署的落地落實,堅決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高質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規範高效。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職責
四、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局(委、辦)局長(主任)組成。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危和慨民律,勤勉廉潔。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秘書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關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長出國出匪櫻頸境、脫產學習、出差、請假休假等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責。
十一、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櫃勸殼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堅決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榆坑拘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第三章

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最佳化經濟調節,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科學確定發展目標,加強經濟形勢分析研判,注重預期引導,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節經濟運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完善質量、價格監督機制,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管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最佳化資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加強生態霉判甩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最佳化完善國土開發和保護格局,積極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著力構建長江上游生態安全螢幕障,建設美麗攀枝花。
十八、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加快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推動線上線下政務服務深度融合,精簡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十九、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電子政務外網和政務雲等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建立支撐政務服務、交換共享、辦公運行、工作監測、信息公開等信息化平台,提高辦公自動化水平。加強政府網站集約化建設和運維保障,推進政務新媒體健康有序發展,強化網上行政監督,保障政務網路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嘗謎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把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一、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司法局會同相關部門承辦。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嚴格遵循有關立法程式,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規章的草案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市政府規章向國務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履行合法性審查等規定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規章或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
二十四、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司法局應當對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每年對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進行匯總並向社會公布。
二十五、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制定機關要即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辦理,繼續執行的應當公告目錄並報司法局。司法局應加強對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按要求匯總清理情況和繼續執行的規範性檔案目錄並報市政府。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八、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重大資金安排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向市政府提出調整完善建議。
三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民主黨派、決策諮詢機構、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社會團體、企業、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六章

調查研究
三十一、要把調查研究貫徹於決策和執行的全過程,堅持問政、問需、問計於民,執行領導幹部調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層調研不少於60天,市政府組成人員每年至少牽頭開展1個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課題研究。
三十二、調查研究要實事求是反映情況,堅持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要增強問題意識,深入困難集中、情況複雜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資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強綜合研究,掌握真實情況;要提高調查研究實效,解決實際問題;要減少人員陪同,簡化接待工作,減輕基層負擔。
三十三、市長在調研期間可安排工作匯報會。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在調研時可結合分管工作聽取工作匯報,一般不召開全縣(區)性工作匯報會和由縣(區)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參加的會議。
三十四、注重調查研究成果運用,定性和定量結合、巨觀和微觀結合、靜態和動態結合,綜合分析,對症施策,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七章

政務公開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大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推進政務陽光透明。
三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市政府領導重要政務活動除有保密要求的外,應在市政府網站及時公開。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將政策解讀與政策制定同步考慮、同步安排,切實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三十八、堅持方便民眾知情、便於民眾監督的原則,完善各類公開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不斷深化政務公開。擴大政務開放參與,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搭建政府與社會互動平台,讓公眾更加便利地開發利用政府數據資源,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
三十九、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職權行使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以及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徵收等情況。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工作實行政府全體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各局(委、辦)局長(主任)組成,邀請攀枝花軍分區主要負責人參加。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秘書長,市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省垂直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市紀委監委機關、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委有關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武警攀枝花支隊負責人,市級群團組織、各民主黨派市委、市工商聯負責人,無黨派人士代表等列席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開3次。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總結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討論和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討論通過依法需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四十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召開。邀請攀枝花軍分區主要負責人參加。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市司法局以及與議題直接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市委目標績效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辦信息室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相關利益方、公眾代表、專家、法律顧問、媒體等列席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每兩周召開1次;遇有重大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中央、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講話精神,市委的重要決策和會議精神;討論上報省政府的重要請示、報請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議案;討論決定政府規章(市政府令)、行政規範性檔案、重要規劃以及有重要實質性突破的政策性檔案;討論決定跨副市長分工且需全面協調(確認)的事項;討論決定由市政府領導擔任負責人的議事協調機構不能自行決定的事項;討論決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事項;討論決定政府預決算草案、重大增支政策、重大項目資金安排;討論通過有關人事任免、表揚(表彰)獎勵、命名等事項;聽取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其他重要事項匯報;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由市長確定,或者由副市長、秘書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書面建議報市長確定。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會議,向市長請假,並指派人員代為參會。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式報市長簽發。
四十四、市長辦公會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副市長、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秘書長參加,必要時議題涉及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主要任務是通報溝通近期重點工作和需要協調的事宜,研究部署近期重點工作的推進落實。
四十五、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受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委託,副秘書長也可召集、主持專題會議。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專題研究某項重點工作。會議紀要一般由會議召集人簽發,或由委託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簽發。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未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不出席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各部門召開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第九章

公文制度
四十七、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決定、命令(令)、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等。以市政府名義(含市政府授權市政府辦公室)發文,以及各縣(區)、市級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
各縣(區)、市級各部門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重大突發事件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必要時可越級行文但應抄送被越過的單位;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部門管理機構以及縣(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得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四十八、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尚在醞釀過程中的敏感事項、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四十九、各縣(區)、市級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地方職權的,主辦單位應充分徵求相關部門、地方意見,力求達成一致,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與相關單位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各單位之間有分歧的,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單位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單位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單位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單位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的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凡報送市政府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對不符合行文規則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確擬辦意見後,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檔案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項的來文,應及時報市長閱批。
五十一、市政府報省政府和市委的檔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市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檔案,市政府商請支持、協調解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事項的檔案等,由市長簽署或簽發。其他以市政府(含市政府授權市政府辦公室)發文,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如有必要,報市長簽發。事務性檔案可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嚴格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對內容相近的發文要加強統籌綜合,能歸併的儘量歸併。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已經公開發布的上級檔案,不再翻印、轉發。突破國家現行政策規定的探索改革創新性檔案,以及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議事協調機構職責範圍內事務,應自行向成員單位行文或由具體承擔日常工作的部門代行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公文辦理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嚴格按規範程式辦理,逐步推行電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處理時效。制發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非規劃類、非法規類檔案的對應發文,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五十四、建立完善市政府年度工作要點、季度重點工作、月度工作安排制度。市政府年度工作要點由市政府辦公室擬訂,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討論後按程式印發;季度重點工作和月度工作安排,由市政府辦公室擬定,徵求副市長意見後報市長簽發。

第十章

政務活動
五十五、市政府領導參加的各種政務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縣(區)、部門(單位)請市政府領導出席的政務活動,應提前報市政府,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後報市政府有關領導審定。其中,請市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按活動性質由市相關涉外部門審核後報送。
五十六、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未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揚(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原則上不出席地方和部門舉辦的茶話會、聯歡會、團拜會。未經批准,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接見會議代表併合影。
五十七、開展政務活動要厲行勤儉節約,非外事活動現場不專門擺放花草,不鋪設紅地毯,不組織專場文藝表演。公務接待不上酒和高檔菜餚,嚴格執行接待審批制度、接待清單制度和規定的接待標準。外事活動按有關外事規定執行,從嚴控制外賓接待經費,杜絕鋪張浪費。
五十八、規範市政府領導政務活動的宣傳報導,市長的非外事會見活動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和社會效果決定是否進行宣傳報導,確需報導的原則上以新聞標題或簡訊形式刊播,副市長的非外事會見活動原則上不作新聞報導。
五十九、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的管理規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則,堅持從工作需要出發安排出國(境)任務,不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性內容的出訪,不安排考察性出訪。嚴格控制出訪團組人數、出訪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嚴守有關紀律要求。回國後按規定提交出訪報告。
六十、市政府領導出訪不接受國(境)外企業資助出訪費用,不由國內企業或下屬單位分攤、提供出訪費用。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贈禮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十一、副市長應加強工作日程統籌,合理安排各項政務活動。副市長在部分政務活動中實行AB角,互為AB角的領導同志,其中一位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務活動職責。互為AB角的領導同志同時外出時,由市政府辦公室協調其他市政府領導代行政務活動職責。副市長之間應加強分工協作,互相支持配合,確保政務活動順利舉行。

第十一章

政務督查和目標績效管理
六十二、把加強督查、狠抓落實貫穿於政府工作全過程,不斷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市政府領導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市政府各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辦理市人大代表相關建議和市政協相關提案,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區)、市級各部門的督查,推動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六十三、提高督查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責任明確、分工合理、程式規範的督查工作機制,健全督查立項、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第三方評估以及督查激勵等制度。
六十四、督查工作要突出實效、創新方式,提高質量和效率。緊緊圍繞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市政府每年開展綜合性大督查,加強對跨區域、跨行業等重要事項的專項督查,加大對涉及民生領域的重大事項的決策督查,加強對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跟蹤督查。豐富督查方式,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政府督查系統聯動協作,充實專業力量,推進督查專業化。
六十五、健全科學合理的政府目標績效管理指標體系和考核機制,體現不同部門的工作特點和不同區域的差異,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作為行政問責、幹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等重要依據。加大考核結果運用的正向激勵力度,同時對排名靠後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相關負責同志進行約談提醒。
六十六、對市政府部門實施績效管理,最佳化指標設定,量化考核內容,簡化考核方式,通過多元化的評價機制,對各部門落實重大決策部署、履行部門職責、推進重點工作以及加強自身建設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六十七、對縣(區)政府實施目標管理,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考核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依法行政以及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推進等情況,客觀真實反映縣(區)政府全面履職的實際效果。
六十八、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實行年度計畫和審批報備制度,嚴控總量和頻次,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切實防止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市政府部門不得自行設定以地方黨委和政府為對象的督查檢查考核項目,不得在部門檔案中自行規定全市性督查檢查考核事項,確需開展的要一事一報。縣(區)政府及部門開展的全縣(區)性督查檢查考核也要制定年度計畫,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章

行政權力監督
六十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市政府領導每年領銜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委員提案各1件。
七十、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積極回應和落實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同時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及時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七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七十二、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關注、民眾熱議的問題,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調查核實,及時正確發布信息。
七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推進信訪法治化建設,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七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落實行政問責制度、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十三章

紀律和作風
七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黨的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兩個維護”落實到履職盡責的全過程,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確保政令暢通。
建立健全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上級精神常態化機制,把中央、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講話精神、省委省政府重要會議精神和重要部署、市委的重要決策和會議精神等的傳達學習作為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固定議程;需馬上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的,及時召開其他會議傳達學習並安排部署;定期更新中央、省委省政府檔案和領導批示及辦理情況台賬,確保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七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的講話和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的文章,事先必須經市政府同意;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七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和市委市政府十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馳而不息轉作風、反“四風”。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在政德建設上樹標桿作表率,做到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堅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堅決反對隱瞞實情、報喜不報憂,堅決反對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七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七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靡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辦公用品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費等一般性支出,將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
八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規插手人事安排;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八十一、加強值班值守,除雙休日外的法定節假日,市政府領導輪流在崗帶班,負責處理緊急事務,帶班期間保證聯絡暢通,如遇重特大突發事件,按市政府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相關規定執行。
八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八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充實新知識,研究新情況,積累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堅持市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習制度。
八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市長、秘書長離攀外出,應提前1天報告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應當及時報告。副市長、秘書長因私離崗須向市長請假,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外出活動的安排及外出期間代行其職責的領導應向市政府辦公室備案。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攀外出,須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按照市委有關規定報批。外出開會、匯報、溝通、對接工作的,需將外出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以簽報形式報市政府。
【備註】:市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三章

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最佳化經濟調節,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科學確定發展目標,加強經濟形勢分析研判,注重預期引導,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節經濟運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完善質量、價格監督機制,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管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最佳化資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最佳化完善國土開發和保護格局,積極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著力構建長江上游生態安全螢幕障,建設美麗攀枝花。
十八、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加快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推動線上線下政務服務深度融合,精簡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十九、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電子政務外網和政務雲等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建立支撐政務服務、交換共享、辦公運行、工作監測、信息公開等信息化平台,提高辦公自動化水平。加強政府網站集約化建設和運維保障,推進政務新媒體健康有序發展,強化網上行政監督,保障政務網路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把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一、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司法局會同相關部門承辦。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嚴格遵循有關立法程式,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規章的草案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市政府規章向國務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履行合法性審查等規定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規章或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
二十四、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司法局應當對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每年對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進行匯總並向社會公布。
二十五、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制定機關要即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辦理,繼續執行的應當公告目錄並報司法局。司法局應加強對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按要求匯總清理情況和繼續執行的規範性檔案目錄並報市政府。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八、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重大資金安排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向市政府提出調整完善建議。
三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民主黨派、決策諮詢機構、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社會團體、企業、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六章

調查研究
三十一、要把調查研究貫徹於決策和執行的全過程,堅持問政、問需、問計於民,執行領導幹部調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層調研不少於60天,市政府組成人員每年至少牽頭開展1個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課題研究。
三十二、調查研究要實事求是反映情況,堅持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要增強問題意識,深入困難集中、情況複雜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資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強綜合研究,掌握真實情況;要提高調查研究實效,解決實際問題;要減少人員陪同,簡化接待工作,減輕基層負擔。
三十三、市長在調研期間可安排工作匯報會。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在調研時可結合分管工作聽取工作匯報,一般不召開全縣(區)性工作匯報會和由縣(區)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參加的會議。
三十四、注重調查研究成果運用,定性和定量結合、巨觀和微觀結合、靜態和動態結合,綜合分析,對症施策,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七章

政務公開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大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推進政務陽光透明。
三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市政府領導重要政務活動除有保密要求的外,應在市政府網站及時公開。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將政策解讀與政策制定同步考慮、同步安排,切實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三十八、堅持方便民眾知情、便於民眾監督的原則,完善各類公開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不斷深化政務公開。擴大政務開放參與,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搭建政府與社會互動平台,讓公眾更加便利地開發利用政府數據資源,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
三十九、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職權行使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以及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徵收等情況。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工作實行政府全體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各局(委、辦)局長(主任)組成,邀請攀枝花軍分區主要負責人參加。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秘書長,市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省垂直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市紀委監委機關、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委有關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武警攀枝花支隊負責人,市級群團組織、各民主黨派市委、市工商聯負責人,無黨派人士代表等列席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開3次。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總結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討論和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討論通過依法需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四十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召開。邀請攀枝花軍分區主要負責人參加。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市司法局以及與議題直接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市委目標績效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辦信息室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相關利益方、公眾代表、專家、法律顧問、媒體等列席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每兩周召開1次;遇有重大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中央、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講話精神,市委的重要決策和會議精神;討論上報省政府的重要請示、報請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議案;討論決定政府規章(市政府令)、行政規範性檔案、重要規劃以及有重要實質性突破的政策性檔案;討論決定跨副市長分工且需全面協調(確認)的事項;討論決定由市政府領導擔任負責人的議事協調機構不能自行決定的事項;討論決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事項;討論決定政府預決算草案、重大增支政策、重大項目資金安排;討論通過有關人事任免、表揚(表彰)獎勵、命名等事項;聽取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其他重要事項匯報;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由市長確定,或者由副市長、秘書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書面建議報市長確定。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會議,向市長請假,並指派人員代為參會。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式報市長簽發。
四十四、市長辦公會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副市長、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秘書長參加,必要時議題涉及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主要任務是通報溝通近期重點工作和需要協調的事宜,研究部署近期重點工作的推進落實。
四十五、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受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委託,副秘書長也可召集、主持專題會議。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專題研究某項重點工作。會議紀要一般由會議召集人簽發,或由委託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簽發。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未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不出席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各部門召開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第九章

公文制度
四十七、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決定、命令(令)、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等。以市政府名義(含市政府授權市政府辦公室)發文,以及各縣(區)、市級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
各縣(區)、市級各部門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重大突發事件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必要時可越級行文但應抄送被越過的單位;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部門管理機構以及縣(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得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四十八、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尚在醞釀過程中的敏感事項、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四十九、各縣(區)、市級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地方職權的,主辦單位應充分徵求相關部門、地方意見,力求達成一致,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與相關單位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各單位之間有分歧的,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單位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單位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單位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單位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的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凡報送市政府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對不符合行文規則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確擬辦意見後,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檔案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項的來文,應及時報市長閱批。
五十一、市政府報省政府和市委的檔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市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檔案,市政府商請支持、協調解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事項的檔案等,由市長簽署或簽發。其他以市政府(含市政府授權市政府辦公室)發文,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如有必要,報市長簽發。事務性檔案可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嚴格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對內容相近的發文要加強統籌綜合,能歸併的儘量歸併。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已經公開發布的上級檔案,不再翻印、轉發。突破國家現行政策規定的探索改革創新性檔案,以及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議事協調機構職責範圍內事務,應自行向成員單位行文或由具體承擔日常工作的部門代行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公文辦理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嚴格按規範程式辦理,逐步推行電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處理時效。制發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非規劃類、非法規類檔案的對應發文,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五十四、建立完善市政府年度工作要點、季度重點工作、月度工作安排制度。市政府年度工作要點由市政府辦公室擬訂,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討論後按程式印發;季度重點工作和月度工作安排,由市政府辦公室擬定,徵求副市長意見後報市長簽發。

第十章

政務活動
五十五、市政府領導參加的各種政務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縣(區)、部門(單位)請市政府領導出席的政務活動,應提前報市政府,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後報市政府有關領導審定。其中,請市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按活動性質由市相關涉外部門審核後報送。
五十六、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未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揚(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原則上不出席地方和部門舉辦的茶話會、聯歡會、團拜會。未經批准,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接見會議代表併合影。
五十七、開展政務活動要厲行勤儉節約,非外事活動現場不專門擺放花草,不鋪設紅地毯,不組織專場文藝表演。公務接待不上酒和高檔菜餚,嚴格執行接待審批制度、接待清單制度和規定的接待標準。外事活動按有關外事規定執行,從嚴控制外賓接待經費,杜絕鋪張浪費。
五十八、規範市政府領導政務活動的宣傳報導,市長的非外事會見活動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和社會效果決定是否進行宣傳報導,確需報導的原則上以新聞標題或簡訊形式刊播,副市長的非外事會見活動原則上不作新聞報導。
五十九、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的管理規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則,堅持從工作需要出發安排出國(境)任務,不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性內容的出訪,不安排考察性出訪。嚴格控制出訪團組人數、出訪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嚴守有關紀律要求。回國後按規定提交出訪報告。
六十、市政府領導出訪不接受國(境)外企業資助出訪費用,不由國內企業或下屬單位分攤、提供出訪費用。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贈禮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十一、副市長應加強工作日程統籌,合理安排各項政務活動。副市長在部分政務活動中實行AB角,互為AB角的領導同志,其中一位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務活動職責。互為AB角的領導同志同時外出時,由市政府辦公室協調其他市政府領導代行政務活動職責。副市長之間應加強分工協作,互相支持配合,確保政務活動順利舉行。

第十一章

政務督查和目標績效管理
六十二、把加強督查、狠抓落實貫穿於政府工作全過程,不斷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市政府領導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市政府各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辦理市人大代表相關建議和市政協相關提案,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區)、市級各部門的督查,推動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六十三、提高督查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責任明確、分工合理、程式規範的督查工作機制,健全督查立項、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第三方評估以及督查激勵等制度。
六十四、督查工作要突出實效、創新方式,提高質量和效率。緊緊圍繞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市政府每年開展綜合性大督查,加強對跨區域、跨行業等重要事項的專項督查,加大對涉及民生領域的重大事項的決策督查,加強對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跟蹤督查。豐富督查方式,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政府督查系統聯動協作,充實專業力量,推進督查專業化。
六十五、健全科學合理的政府目標績效管理指標體系和考核機制,體現不同部門的工作特點和不同區域的差異,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作為行政問責、幹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等重要依據。加大考核結果運用的正向激勵力度,同時對排名靠後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相關負責同志進行約談提醒。
六十六、對市政府部門實施績效管理,最佳化指標設定,量化考核內容,簡化考核方式,通過多元化的評價機制,對各部門落實重大決策部署、履行部門職責、推進重點工作以及加強自身建設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六十七、對縣(區)政府實施目標管理,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考核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依法行政以及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推進等情況,客觀真實反映縣(區)政府全面履職的實際效果。
六十八、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實行年度計畫和審批報備制度,嚴控總量和頻次,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切實防止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市政府部門不得自行設定以地方黨委和政府為對象的督查檢查考核項目,不得在部門檔案中自行規定全市性督查檢查考核事項,確需開展的要一事一報。縣(區)政府及部門開展的全縣(區)性督查檢查考核也要制定年度計畫,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章

行政權力監督
六十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市政府領導每年領銜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委員提案各1件。
七十、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積極回應和落實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同時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及時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七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七十二、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關注、民眾熱議的問題,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調查核實,及時正確發布信息。
七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推進信訪法治化建設,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七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落實行政問責制度、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十三章

紀律和作風
七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黨的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兩個維護”落實到履職盡責的全過程,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確保政令暢通。
建立健全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上級精神常態化機制,把中央、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講話精神、省委省政府重要會議精神和重要部署、市委的重要決策和會議精神等的傳達學習作為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固定議程;需馬上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的,及時召開其他會議傳達學習並安排部署;定期更新中央、省委省政府檔案和領導批示及辦理情況台賬,確保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七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的講話和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的文章,事先必須經市政府同意;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七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和市委市政府十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馳而不息轉作風、反“四風”。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在政德建設上樹標桿作表率,做到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堅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堅決反對隱瞞實情、報喜不報憂,堅決反對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七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七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靡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辦公用品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費等一般性支出,將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
八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規插手人事安排;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八十一、加強值班值守,除雙休日外的法定節假日,市政府領導輪流在崗帶班,負責處理緊急事務,帶班期間保證聯絡暢通,如遇重特大突發事件,按市政府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相關規定執行。
八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八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充實新知識,研究新情況,積累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堅持市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習制度。
八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市長、秘書長離攀外出,應提前1天報告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應當及時報告。副市長、秘書長因私離崗須向市長請假,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外出活動的安排及外出期間代行其職責的領導應向市政府辦公室備案。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攀外出,須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按照市委有關規定報批。外出開會、匯報、溝通、對接工作的,需將外出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以簽報形式報市政府。
【備註】:市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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