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為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2017年4月1日
規則全文
(2017年4月1日攀枝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第三條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也可由主任委託的其他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四條主任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集。主任會議必須有主任會議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第五條主任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堅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辦事的原則。主任會議的決定,必須由主任會議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六條主任會議處理常委會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日期,擬定會議的建議議程和日程,確定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人員範圍;
(二)提出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三)研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四)對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和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五)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機構的專項工作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六)討論決定常委會視察、調研、執法檢查等工作方案,並交相關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七)討論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草案和年度工作要點草案,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八)討論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後提出的審議意見和研究處理報告,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九)擬定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事項,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討論人事任免事項和撤職案,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一)研究處理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重要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反映的重大問題;
(十二)處理市人大常委會授權的其他事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條主任會議的議題,由主任會議秘書徵求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後提出,由主任或受委託的副主任確定。
第八條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列席主任會議,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機構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可列席主任會議。
第九條主任會議舉行的二日前,由辦公室秘書科將開會日期、會議議題通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十條主任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督辦落實,並報告結果。
第十一條主任會議的會務工作由主任會議秘書負責,主任會議秘書作會議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受委託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二條本規則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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