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攀枝花市人大常委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指導我市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三)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
(五)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六)撤銷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及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
(八)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九)行使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內設機構
攀枝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7個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預算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農業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
攀枝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設立4個工作辦事機構,法制工作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研究室
現任領導
攀枝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羅軍
攀枝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道瀘
攀枝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