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繫人民民眾辦法

為了進一步發揮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作用,更好地支持、規範和保障代表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要求和依法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繫人民民眾辦法
  • 通過時間:2017年4月10日
辦法全文
(2017年4月10日攀枝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代表聯繫的對象和範圍為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
第三條代表聯繫人民民眾的主要內容: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市委重大決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並了解宣傳貫徹執行情況。
(二)圍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重點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了解社情民意,聽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注意傾聽人民民眾對立法工作的意見建議,通過與民眾的聯繫,擴大人民民眾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
(三)聽取和反映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工作的意見建議,努力為民眾排憂解難,協助政府推進工作。
(四)拓寬社情民意表達渠道,了解民眾訴求,化解矛盾糾紛,幫助人民民眾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五)暢通人民民眾同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之間的聯繫,反映人民民眾的呼聲,提出建議、批評、意見。
第四條代表聯繫人民民眾的途徑:
(一)代表聯繫人民民眾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各代表小組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活動,每次活動應當做到有計畫、有內容、有考勤、有記錄。
(二)每名代表除定期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外,每年至少一次深入到選舉單位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三)代表可以列席縣(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邀列席縣(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參加選舉單位組織開展的專題調研、集中視察、執法檢查等活動。
(四)代表要通過適當的方式,把自己的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繫電話等信息向人民民眾公開。各縣(區)人大常委會要積極為代表聯繫人民民眾的搭建溝通平台,激發代表聯繫人民民眾的主動性、積極性。
第五條代表向選舉單位述職:
(一)各縣(區)人大常委會根據年度工作計畫負責組織安排所選舉的代表進行述職。
(二)代表述職的內容主要包括: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以及應邀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情況: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參加專題調研、集中視察、執法檢查、立法活動、代表培訓等活動的情況;參加代表小組活動的情況;聯繫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情況;履職中存在的不足和今後努力的方向;回答選舉單位、人民民眾對履行代表職務的詢問等。
(三)代表可根據縣(區)人大常委會的安排,採取口頭或書面形式,向選舉單位報告履行代表職責、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縣(區)人大常委會要及時將代表述職報告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備案。代表屆內向選舉單位述職一般情況下不少於一次。
第六條代表聯繫人民民眾的有關要求:
(一)代表必須牢記自身的責任和使命,增強職務意識、責任意識和民生意識,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民眾,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提高聯繫人民民眾工作的實效。
(二)代表聯繫人民民眾時要在代表職權範圍內推動有關問題的解決。對於人民民眾反映的信訪事項,要依照相關規定轉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對於需要地方國家機關和組織解決的事項,以代表議案或者建議的形式提出和反映,有關承辦單位應當將處理答覆結果向人民民眾公開。
(三)代表在聯繫人民民眾的過程中,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牟取個人利益。
第七條代表聯繫人民民眾的服務保障:
(一)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工作實行登記制度。代表應將每年聯繫人民民眾的情況記錄在履職登記表上,並於每年年底交縣(區)人大常委會。縣(區)人大常委會收集匯總後,及時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作為代表履職的考核依據。各縣(區)人大常委會要為市人大代表在本地區聯繫人民民眾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務保障。
(二)市人大常委會及時總結代表聯繫人民民眾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強對人大代表依法履職,特別是聯繫人民民眾先進事跡的宣傳和報導,積極營造支持和鼓勵代表密切聯繫人民民眾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應當尊重代表的權利,做好向市人大代表通報情況、寄送信息資料以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等工作,落實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權,為人大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代表聯繫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是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行為,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時間保障,並按照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
第八條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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