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工作辦法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工作辦法》經2012年2月24日四川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70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3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33次會議修改。該《辦法》共1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工作辦法
  • 發布機關: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2年2月24日
  • 修改時間:2014年11月3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工作辦法
(2012年2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70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33次會議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工作,根據憲法、代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工作,應緊緊圍繞中央的大政方針、省委的中心工作和決策部署、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以及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第三條 代表聯繫人民民眾的工作重點是了解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情況和問題,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訴求,關心幫助、促進解決人民民眾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關愛受災民眾、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孤寡老人、低收入者等困難群體,因地制宜、力所能及地為人民民眾辦實事。
第四條 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可通過座談、走訪、持證視察、電話、信函、網路和參加集中視察、專題調研、小組活動等多種形式和渠道。
第五條 代表對人民民眾提出的問題,要認真聽取、耐心解答;不能解答的,應報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轉交有關部門解答。
第六條 代表反映人民民眾意見、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應及時交原選舉單位或者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和有關部門處理。代表個人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代表聯繫人民民眾所了解到的情況可形成書面報告,由原選舉單位轉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要開通專用電話,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要開通手機簡訊和電子信箱等聯繫平台,並向代表公布,方便代表反映情況。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應對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反映的問題和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時交有關機關和組織辦理,並跟蹤督辦。承辦單位應及時將辦理情況回復代表,並抄送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和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要及時梳理上報。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要認真辦理代表轉交的人民民眾來信,並在三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回復代表。
第十條 代表應將聯繫人民民眾的情況填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登記簿》,並於每年年終交原選舉單位的省人大代表聯絡處匯總。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工作。要把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工作擺上重要議程,加強組織,保障經費,提供必要的條件。每年要有計畫地組織代表進行專題培訓,提供活動指導。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會議,總結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工作,交流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工作經驗。在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時,要報告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工作的情況。
第十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要做好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工作的宣傳,營造代表聯繫人民民眾的良好氛圍。
第十四條 我省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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