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1990年9月5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 頒布時間:1990年09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9月05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使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更好地協助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省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在地區設立工作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是省人大常委會派出的工作機關,向省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地區工作委員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員四至八人組成。
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地區工作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辦事機構,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辦事機構的負責人由地區工作委員會任免。
第四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討論問題、議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五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檢查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內的貫徹實施,對存在的問題向有關機關提出建議和意見,重要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二)了解地區行政公署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聽取地區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工作匯報,提出建議和意見,重要的情況和問題,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四)對地區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不適當的決定和行政措施及本地區內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提出糾正的建議和意見,必要時,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接受人民民眾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交有關部門辦理,並檢查辦理情況,必要時,可以對重大的問題和案件組織專門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的建議和意見,並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辦理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的工作,向省人大常委會匯報;
(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題,進行調查研究,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
(八)聯繫本地區內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組織代表活動,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督促有關部門辦理代表提出的應由本地區解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九)聯繫本地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交流工作情況和經驗;
(十)指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十一)承辦省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應建立必要的會議制度。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重大問題由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與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可建立負責人聯席會議制度,互相通報重要的工作情況,討論研究重大問題。
第八條 地區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重要檔案,應送地區工作委員會,並提供有關工作情況的材料。
地區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對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的代表視察或進行的調查活動,應予配合。
第九條 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對地區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並報告辦理結果。
第十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重大問題,必要時可通知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負責人參加會議。
第十一條 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召開全地區工作會議或其他重要會議時,應告知地區工作委員會,委員會可派人參加會議。
第十二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十三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可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組織的通知派員參加他們組織的有關活動和召開的有關會議。
第十四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時,可根據需要通知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可根據需要,組織本地區內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進行視察,對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地區工作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或其他會議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本地區內的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參加會議。
第十六條 地區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對地區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及時辦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告辦理情況並負責答覆。對地區工作委員會交辦的人民民眾的申訴和意見應認真辦理。
第十七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的經費列入地區財政預算,編制、工作人員、辦公條件、住房等由地區統籌解決。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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