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條例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條例》經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修訂,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公布。該《條例》共26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條例
  • 概述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條例》
  • 第一條:為全面、客觀、系統地記
  •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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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0號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條例》(NO:SC102002)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11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1月28日

條例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條例
(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全面、客觀、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地情,科學地積累、保存與開發、利用地方文獻,依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地方志的編纂、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志編纂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全面、客觀、系統、科學地反映當地自然與社會的歷史及現狀。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志工作的領導,將地方志事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全省地方志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有關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其實施;
(二)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志工作;
(三)擬定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四)組織編纂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和其他相關地情文獻;
(五)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獻及相關地情文獻資料,組織整理舊志,推動方誌理論研究;
(六)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綜合年鑑一年一鑒,公開出版。
第七條 新設立的縣級以上行政區的地方志編纂工作應當及時納入省地方志工作總體規劃。
地方行政區劃有重大調整的,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應當及時收集並保存有關建制機構的地方志資料。
第八條 古城、古蹟拆遷和名稱變更,管理部門、所有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告知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做好相關資料收集保存工作。
第九條 承擔地方志編纂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地方志工作規劃,保障工作條件。修志任務較重的單位,可以設立專門的修志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條 承擔地方志工作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接受同級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的業務指導與監督檢查,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編纂或者資料報送工作。
第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志編纂工作應當有當地少數民族人員參加。有條件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志可以同時運用漢語言文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編纂。
第十二條 地方志的編纂內容和過程應當公開。
地方志編纂工作應當吸收有關專家、學者等參加,徵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地方志編纂工作的意見、建議。
地方志編纂涉及有爭議重要事項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請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和業務規範,加強對地方志編纂人員的培訓。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地方志書評議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對本級地方志書進行評議。
第十五條 省地方志工作總體規劃內的省、市、縣三級志書,公開出版發行的實行審查驗收制度。
省級志書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審查驗收。市(州)志書由省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審查驗收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發行。縣級志書由市(州)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組織審查驗收後,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出版發行。
以電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省、市、縣三級志書,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地方志書(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本)應當在出版後3個月內報送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備案。
在地方志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圖表、照片、音像、實物等資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在地方志出版後6個月內,交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管理、保存,不得損毀,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出租、出讓、轉借。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部門、行業、單位編纂部門志、行業志、專業志及年鑑。
編纂鄉(鎮、街道)志和年鑑,應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的指導;編纂部門志、行業志、專業志和年鑑,應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的指導。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應當積極推動地方志資源的開發利用,服務社會經濟發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設納入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地方志書以及其他地情文獻進行數位化處理,逐步建立志書、年鑑、其他地情文獻及相關資料的目錄和全文資料庫,推進圖片照片、錄音錄像、舊志等專題資料庫建設;通過網路實現地方志信息利用的便捷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方誌館是地方志等地方文獻資料的收藏保管與開發利用中心,用於地方志的編修、徵集、保存、展示、研究、開發利用。
方誌館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並將服務範圍、開放時間等服務事項進行公告。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方誌館捐贈地方志資料。
第二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檔案館、國有博物館與方誌館在文獻檔案的利用方面應當資源共享、信息互通、聯合服務。
公共圖書館、檔案館、國有博物館為地方志編纂工作提供資料,不得收取費用。
地方志書出版後應當向公共圖書館、檔案館、國有博物館無償提供。
第二十二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設與地方志有關的專業或者課程;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從事地方志文獻開發和研究。
第二十三條對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徵集有關地方志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查驗收、批准將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採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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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記者從全省地方志工作會議上獲悉,我省將對《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修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條例》(修訂稿)被列為2013年我省一類立法計畫,已獲得省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並頒布《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條例》,並於當年10月正式實施,是全國第一個地方志工作條例。3年後,國務院頒布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
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黨組書記、副主任馬小彬介紹,《條例》實施近10年,地方志實際工作中具體情況已發生較大變化,現行《條例》的一些條款已不適應當前我省地方志工作發展的需要,實際操作性有限。此外,《條例》中某些條款與上位法《地方志工作條例》不一致,亟待修改和完善。馬小彬說,在省法制辦的指導下,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開展了修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條例》的前期調研。
《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立法目的,“地方志工作”、“地方志”等相關概念,地方志工作機構的職責,資料徵集制度,方誌館建設,地方志編纂人員,地方志續修年限,年鑑編纂、志書審查驗收等。馬小彬表示,《條例》作為我省地方志工作開展的法規依據,對其進行修改,使之與上位法《地方志工作條例》相一致,適應我省目前地方志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對我省地方志工作的規範更加完善具體,並且具有實際操作性,對解決我省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將起到指導作用,對我省地方志事業又快又好發展將起到推動作用。
記者了解到,四川省是全國第一輪修志先進單位,第二輪修志的試點省份。去年以來,我省各級地方志部門依法修志取得豐碩成果,截至目前《四川省志(1986-2005)》93部分卷送審31部,總纂統稿35部,初纂19部;全省規劃的21部市(州)志已出版12部,規劃的181部縣級志已出版115部;《汶川特大地震四川抗震救災志》的《搶險救災》、《衛生防疫》、《賑災》等分卷完成複審,《災後重建》、《人物》等4部分卷完成總纂初審,《汶川特大地震四川抗震救災文獻選》5卷11冊即將付梓;市(州)除基本實現一年一鑒外,出版了一批地情資料,推動了地方志工作,促進了地方志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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