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四川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四川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是為了規範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節約機關運行成本,促進機關高效運行和綠色低碳發展,推進機關運行保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四川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12月2日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公告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4號)
《四川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2日

內容全文

四川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障事項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四章 保障機制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節約機關運行成本,促進機關高效運行和綠色低碳發展,推進機關運行保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各級機關)的機關運行保障,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機關運行保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保障,是指對機關運行所需經費、資產、能源、服務等資源要素進行統籌配置和監督管理,為機關履行職責提供保障的行政活動。
第四條 機關運行保障工作遵循依法保障、綠色節儉、安全有序、務實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方式、項目、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五條 機關運行保障應當實行統一項目、統一標準、資源共享,構建集中統一、權責清晰、協同高效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集中統一管理,明確保障範圍,統一制度標準,集中調配保障資源,促進機關運行保障科學化、規範化,提升機關運行保障效能。
第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是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指導下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統計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機關運行保障相關工作職責。
第八條 機關運行所需經費由財政性資金予以保障,按照事權、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預算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與本級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協同配合、信息共享機制,共同做好機關運行保障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級機關運行保障相關工作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運行保障的支持。對依法下放給鄉鎮的事權,應當給予相應保障。
第十一條 機關運行保障應當加強成本和績效管理。
對在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障事項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機關運行基本需求,結合經濟發展水平,制定機關運行保障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並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並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和組織實施本級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實行配置、使用、處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資產管理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科學制定資產配置標準,嚴格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清理、盤點本級機關資產,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確保全全完整。
資產處置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厲行節約、綠色環保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資產處置需要進行評估的,應當依法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需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落實土地供應計畫,依法保障機關用地需求,辦理用地手續。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本級機關用地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按照國土空間規劃最佳化機關用地布局,規範機關用地使用和處置。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標準、規劃,保障駐地機關運行所需市政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等資源。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機關辦公和公共服務需求,最佳化調整本級機關辦公區功能布局,推動辦公場所集中或者相對集中。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開展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最佳化配置方式,嚴格配置標準,嚴格審核程式,加強使用管理,編制維修規劃,建立健全統計報告制度,開展專項巡檢。
閒置辦公用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置利用。具備條件的,可以跨系統、跨層級調劑使用。
第十八條 各級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維修等相關標準,加強安全管理,合理使用維護,不得自行出租、出借,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管理,探索本級機關統一保障、異地聯動保障、社會化保障機制,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各級機關應當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公務用車管理平台集中管理,統籌調度派遣,有效保障公務出行,降低運行成本。
各級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機關應當依據通用資產和專用資產配置標準配置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具備條件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保障本級機關辦公設備和家具。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資產共享共用機制,結合實際建立本級公物倉,負責機關資產保管、租賃、調劑及處置等工作,對低效、閒置、待處置的資產,大型會議(活動)、臨時機構配置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加強維修性使用和盤活利用,最佳化資產配置,提升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 各級機關採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工程和服務,屬於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涉密政府採購的,按照涉密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不屬於政府採購的,由各級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相應內控制度,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執行。
政府採購工程依法進行招標投標的,按照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機關服務保障工作,加強後勤服務、會議活動、公務接待等服務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對辦公區物業、餐飲等機關後勤服務制定統一的管理制度,確定服務項目和標準,擬定後勤服務指導目錄,加強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集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統一組織實施集中辦公區機關後勤服務。
各級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或者採購後勤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
各級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標準,嚴格控制會議、培訓和節會、慶典等活動的數量、規模和時長。具備條件的,可以利用機關內部場所或者以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舉辦。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完善本級機關公務接待具體管理制度。
各級機關公務接待應當遵循務實節儉、簡化禮儀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制度和標準。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機關公職人員租賃住房的統一規劃、建設、管理等工作,推動機關公職人員多元化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級機關制定機關安全保障制度、預案,監督本級機關辦公場所內部安全技術防範工作。
各級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機關安全制度、預案,改進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組織安全教育和演練,維護機關辦公、生活安全秩序,保障機關安全運行。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機關應當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在環境保護、能源節約、資源利用、社會事務管理等方面發揮表率作用。
第三十一條 各級機關應當堅持綠色低碳運行,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資源消費比重,推進既有建築綠色改造,推動實施能耗定額管理,倡導公務綠色出行和機關綠色辦公,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建設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使用可降解可循環產品,助力碳達峰、碳中和。
第三十二條 各級機關應當落實節約優先方針,倡導簡約適度生活方式,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消耗,減少浪費,合理有效利用能源資源,建設節約型機關。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級機關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機關節能規劃、制度、標準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各級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機關辦公區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機關辦公區生活垃圾分類實施、評估標準,完善垃圾分類投放制度,指導協調本級機關帶頭推進。
第三十四條 各級機關應當加強會議、培訓、接待等公務活動用餐管理,制止餐飲浪費行為。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反食品浪費成效評估、結果通報制度,將反食品浪費納入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和節約型機關創建活動內容。
第三十五條 各級機關可以結合實際,推動辦公場所便民利用,向社會有序開放停車位、衛生間等機關公共設施,實現資源共享。
具備條件的,可以將閒置辦公用房改造為政務服務、便民服務場所,以及用作公益慈善服務、社區活動等的公益場所。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建設平安四川、美麗四川要求,帶頭落實平安建設、綠化美化、衛生健康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
第四章 保障機制
第三十七條 集中辦公或者相對集中辦公的機關,應當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集中組織實施機關運行保障工作。
尚未集中辦公的機關,應當執行機關運行保障統一的制度和標準,鼓勵集中組織實施機關運行保障工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規劃引領、統籌協調和保障調控,堅持資源配置與機關運行合理要求相匹配,統籌配置和高效利用資源,提高機關運行保障效能,維護機關良好運行秩序。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年度計畫,對保障事項進行合理安排和統籌規劃。
集中組織實施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各級機關的運行保障需求,統一制定保障計畫,編制相應經費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
尚未集中組織實施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由各級機關制定保障計畫,列明具體項目、依據、目標、數量、經費等內容,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相應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申請。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化保障有關制度,合理確定項目和標準,除涉及安全、保密等特殊事項外,積極推進機關運行保障供給社會化。
第四十一條 推進機關運行保障標準化工作,建立健全標準體系,制定完善機關運行保障地方標準,強化標準實施,提升機關運行保障的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水平。
第四十二條 加強機關運行保障數位化建設,建立完善機關運行保障信息化系統,推動數據融合共享,全面推進機關運行保障方式、業務流程和服務模式數位化智慧型化。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統籌推進資產管理、辦公用房、公務用車、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和後勤服務等管理服務平台建設,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區域、跨系統平台保障,提升機關運行保障效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機關運行應急保障機制,提升應急保障物資儲備運輸能力,指導協調各級機關制定應急保障預案,保障突發事件發生後機關正常運行。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統計等部門建立健全機關成本統計報告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運行成本統計、分析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納入績效管理。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保障目標制定、績效評價、績效反饋等績效管理機制。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保障文化建設,探索綠色、節約、法治等文化價值理念,培育新時代運行保障精神,提升運行保障軟實力。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保障政策理論研究,推廣先進經驗,促進改革創新。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機關運行保障有關情況,接受人大監督。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和下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資產管理考核、辦公用房巡檢、公務用車督查、資源節約評價等方式,對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可以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員採取約談、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在本級機關一定範圍通報或者公示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資產管理相關情況。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聽取各級機關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意見建議,改進服務保障工作。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統計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本級機關運行經費使用、服務保障資源配置等進行監督。
第五十三條 審計機關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根據經批准的審計項目計畫,依法對機關運行保障計畫執行情況、機關運行保障有關財政收支、國有資產管理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十五條 建立健全機關運行保障信息公開制度,依據法律法規公開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規使用機關運行經費的;
(二)違規配置、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違規建設、配置、維修、處置辦公用房或者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四)違規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公務用車的;
(五)超規格、超標準公務接待,組織禁止性活動的;
(六)超過開支範圍和標準舉辦會議和組織活動的;
(七)未依法履行機關節約能源資源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其他違反本條例以及機關運行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五十八條 接到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行為的舉報,不及時依法調查處理的,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機關運行保障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是四川機關運行保障領域首部綜合性省級地方法規,在全省機關事務改革發展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標誌著全省機關事務工作高質量發展邁進了一大步,實現了機關運行保障工作從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全新轉變。
  《條例》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機關事務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鮮明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政治屬性,立足服務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重點從機關運行所需經費、資產、能源、服務等方面,明確了保障職責、落實保障事項、最佳化保障機制、規範保障行為,為提升機關運行保障效能奠定了法治基礎。
  《條例》融合黨和國家有關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方針政策,系統總結全省機關運行保障工作典型經驗,堅持集中統一管理理念,將“勤儉辦一切事業”要求貫穿始終,切實發揮各級機關在擔當社會責任上的表率作用,在奮力譜寫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四川新篇章中彰顯機關事務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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