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上海市機關運行保障條例》,是為了加強和規範本市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節約機關運行成本,促進機關高效有序運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上海市機關運行保障條例》,於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 通過會議: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
  • 通過時間:2022年9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一二九號
《上海市機關運行保障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9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2日

條例全文

上海市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本市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節約機關運行成本,促進機關高效有序運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機關)運行所需經費、資產、服務和能源等資源要素的統籌配置、保障支撐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市機關運行保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依法保障、規範供給、厲行節約、安全有序、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統一項目、統一標準、歸口管理、資源共享,構建集中統一、權責明晰、協同高效的機關運行保障體制。
第四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推進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集中統一管理,依法依規設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集中調配保障資源,明確保障範圍,統一制度標準,促進機關運行保障規範均衡。
第五條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市機關運行保障有關政策、制度和標準,主管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機關運行保障工作。
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指導下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綠化市容、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機關運行保障相關職責。
各級機關應當執行機關運行保障制度和標準,承擔本機關運行保障職能。
第六條本市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其他省市在機關運行保障領域的合作交流,構建機關事務政策共研、標準共建、信息共享等合作機制,探索公務出行、能源節約等領域的合作,為區域協同發展提供高質量服務保障。
第二章保障事項
第一節經費保障第七條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並根據實際適時動態調整。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制定本級機關運行經費支出定額標準和開支標準。
第八條各級機關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編制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對機關集中辦公場所統一組織實施辦公用房維修、後勤服務、節能管理等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相關經費納入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九條各級機關應當組織制定本機關運行保障年度計畫,明確機關新增資產配置、辦公用房大中修、節能改造、後勤服務購買等機關運行保障需求。運行保障年度計畫經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各級機關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相關經費預算。
第十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統計等部門建立健全本級機關運行成本統計調查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運行成本統計、分析和評價。
第二節資產保障
第十一條機關事務管理、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級機關資產管理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具體管理制度。
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內控制度,負責本機關資產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接受同級機關事務管理、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財政、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並結合市場價格和財力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
各級機關新增資產配置應當與資產存量情況掛鈎,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確實無法調劑使用的,由財政部門安排預算資金,通過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配置。
第十三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推行機關資產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市、區兩級機關的房屋、土地使用權、公務用車等權屬按照規定統一登記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鄉鎮機關的房屋、土地使用權、公務用車等權屬登記由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結合本區實際參照執行。
各級機關應當加強資產日常使用管理,健全資產賬卡,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資產安全完整。
各級機關不得違規對外出租、出藉資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機關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各級機關處置資產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式,並經同級機關事務管理、財政部門審核或者備案。
機關資產出租、處置等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四條本市逐步推行與節約型機關建設和資產節約集約使用相適應的資產公物倉(以下簡稱公物倉)管理制度,推動資產循環利用和共享共用,節約公共財政資金,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市財政、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級公物倉統一管理制度,明確公物倉資產的入倉標準、流程規範、財務核算和績效評價機制,健全共享共用資產目錄,加強對公物倉使用管理的指導監督。市財政、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級公物倉統一管理信息化平台,以資產卡片記載的信息為依據,實現公物倉資產入倉、在倉和出倉的動態管理,發揮公物倉優先配置資產的作用。
鼓勵有條件的區根據實際情況,推行區級資產公物倉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建立公物倉管理制度的各級機關應當按照應納盡納的原則,將下列資產納入本級公物倉管理:
(一)閒置資產;
(二)低效運行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待處置資產中仍有使用價值的資產;
(四)因機關撤銷、合併、改制等原因騰出的資產;
(五)舉辦重大會議、大型活動或者組建臨時機構購置的資產;
(六)其他可以共享共用的設備設施等資產。
第十六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物倉的配套服務機制,確保公物倉資產高效流轉。
在滿足機關辦公用房統籌調配的基礎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對公物倉內的房屋資產進行有效整合和盤活利用,發揮資產效益。
第十七條本市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需要。機關用地應當按照規劃實施土地供應,符合國家有關劃撥用地規定的,通過劃撥方式供地,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八條本市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實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
第十九條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最佳化辦公用房布局,推進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共享後勤服務保障資源。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制定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計畫。建設項目經依法審批立項後,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項目建成後,按照“建新交舊”的原則,騰退移交原有辦公用房。
第二十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各單位實際,核定辦公用房面積,配置辦公用房,實現辦公用房集約節約使用。
本市探索推行機關辦公用房成本租金制。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研究制定機關辦公用房成本租金標準,作為辦公用房使用成本的效能評估依據。超過成本租金合理標準的,通過適當調整辦公用房等措施推進辦公用房資源合理配置,降低辦公用房使用成本。
第二十一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與辦公用房使用單位簽訂使用協定,核發機關辦公用房使用憑證。使用憑證可以用於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戶籍、大中修項目施工許可申請等,並可以作為安排物業服務等經費的依據。各級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機關辦公用房標準,在核定面積範圍內統籌安排、合理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
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使用單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和指導。各級機關維修辦公用房,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執行維修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二十二條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核定本市除執法執勤用車以外的公務用車編制。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審批許可權規定,根據編制數量和配備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的配備和更新。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核定、配備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落實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標識管理、使用登記、指定地點停放、節假日封存等措施,實行腳踏車核算和公示。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本市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與市財政、公安等部門的數據共享,規範對公務用車使用的監管。
第三節服務保障
第二十四條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統一的機關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加強機關後勤服務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各級機關負責本機關後勤服務的管理工作,建立後勤服務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組織提供後勤服務,並將管理制度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各級機關購買後勤服務,應當簽訂後勤服務契約,並在契約簽訂之日起六十日內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就契約相關數據進行分析、評估,作為動態調整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規範購買後勤服務行為、統籌後勤服務資源、推進後勤服務資源共建共享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健全機關後勤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指導本級機關對後勤服務質量進行全面考核、綜合評價。
第二十七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加強機關集中辦公場所的內部治安保衛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內部治安保衛議事協調機制,按照崗位需要配備治安保衛人員。
各級機關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實行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體系,合理配備治安保衛人員,履行機關內部安全的主體責任。
第四節資源節約
第二十八條各級機關應當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發揮機關的示範引領作用,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工作方式,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加強節約型機關建設。
第二十九條各級機關應當加強用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各級機關應當帶頭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實現辦公建築建設、運行、改造的綠色化,健康、適用、高效地使用建築空間。新建機關辦公建築和既有辦公建築能耗水平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
第三十條各級機關應當按照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的原則,促進資源循環利用。
各級機關應當加強用水管理,按照相關制度標準建設節水型機關;推進固體廢物減量化,生活垃圾分類實效應當高於全市生活垃圾分類達標單位水平;加大綠色採購力度,優先採購和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節能、節水、節材產品及再生產品,帶頭參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不得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
第三十一條各級機關應當加強機關食堂餐飲節約和會議、培訓、接待等公務活動用餐管理,反對並制止食品浪費,推動開展“光碟行動”。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實施機關食堂反食品浪費工作成效評估和通報制度。
第三十二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組織編制並實施本級機關資源節約和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能源消耗定額標準等。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告綠色發展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各級機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規劃、計畫,將綠色發展要求列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畫,確定年度目標、指標和任務,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送上年度情況報告,按照要求完成能源審計。機關綠色發展工作完成情況應當納入本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單位年度績效考評和文明單位創建。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將機關能源資源消費情況和機關綠色發展工作完成情況定期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三條本市建立機關綠色發展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機關綠色發展工作相關重大事項。
本市擴大機關能源資源消費市場開放,鼓勵社會資金和力量投入機關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倡導機關率先套用節能節水等新技術新產品,採用契約能源管理、綠色運行專業託管及其他創新模式。主動公布能源資源消費情況、充分運用市場化機制的情形,納入考核評價和爭先創優活動的評價依據。
第三十四條本市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探索向社會有序開放機關附屬空間和公共設施,實現資源共享。
機關閒置的辦公用房可以根據相關規定,改造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
第三章保障機制
第三十五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機關運行保障協同配合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統一政策標準,統籌資源調配。
第三十六條本市建立健全社會化保障制度,合理確定項目和標準,推進機關運行保障供給社會化。
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工程和服務,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應當依法面向市場主體公開擇優購買;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採用框架協定採購方式進行採購的,其最高限價不得高於同期市場價格。供應商應當根據市場行情,及時調整協定供給價格,但調整後的價格不得高於最高限價。
第三十七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標準化主管部門推進機關運行保障標準化工作,建立健全標準體系,制定完善機關運行保障地方標準、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加強對相關標準實施的評估、複審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經濟信息化、財政等部門加強機關運行保障數位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經費、資產、服務和能源等管理信息平台,推動數據融合共享,推進機關運行保障方式、業務流程和服務模式數位化、智慧型化,提升機關運行保障效能。
第三十九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機關運行應急保障機制,指導有關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機關運行應急預案。
發生突發事件時,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統籌物資調配、加強人員管控、實施應急採購、利用人民防空設施等措施,確保機關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保障工作考評和對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績效管理。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在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章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資產管理考核、辦公用房巡檢、公務用車督查、綠色發展評價等方式,組織實施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等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風險或者管理疏漏的,應當及時向被監督檢查機關發出風險預警或者整改通知,建立監督檢查記錄並跟蹤檢查。
第四十二條監察機關和發展改革、財政、審計、規劃資源、綠化市容、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範圍依法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市建立健全機關運行保障信息公開制度,依照法律法規公開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由有關機關對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使用機關運行經費的;
(二)違規建設、配置、使用、維修和處置辦公用房或者擅自改變辦公用房的使用功能的;
(三)違規配備、使用、處置公務用車的;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以及機關運行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進一步理順了有關職能部門職責分工,健全完善機關運行保障的制度規範,以法治的方式助力提升上海市機關運行保障的質量和效率,推動新時代機關事務工作高質量發展。《條例》共45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堅持機關運行保障的法治思維,完善體制機制建設。《條例》圍繞和回應機關運行保障所需和人民民眾所盼,堅持以問題為導向,聚焦關鍵環節,從制度層面明確了保障誰、誰來保障、保障什麼、怎么保障、如何監督等基礎性、根本性問題,以機關運行保障的法治化推動節約型機關建設。
二是貫徹新發展理念,促進機關運行保障的效能提升。在創新發展方面,《條例》對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協定和成本租金制、應急保障等創新保障措施進行固化,實現機關運行高水平保障。在協調發展方面,《條例》構建區域協同、部門協同、監督協同的機制。在綠色發展方面,《條例》促進能源節約和資源循環利用,聯動反食品浪費,加強目標責任管理,助力節約型機關建設。在開放發展方面,《條例》擴大機關能源資源消費市場開放,探索機關附屬空間和公共設施等開放共享路徑,推動機關資源逐步實現社會化便民開放。在共享發展方面,《條例》設定公物倉資產管理、資產來源、資產使用等條款,明確市級機關公物倉管理要求,對區級機關公物倉制度作指引性規定,為上海市公物倉制度發展留下空間,同時強化公物倉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效結合,發揮公物倉有效配置資產的作用,推動機關資產循環利用和共享共用,提高機關資產使用效益。
三是落實中央及市委的部署要求,夯實機關運行保障的工作基礎。《條例》界定了政府職責、標準化保障機制、數位化保障機制等,對國家關於機關運行保障的新發展思路進行固化。此外,為了踐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條例》在“監督與法律責任”中引入“社會監督”條款,建立健全機關運行保障信息公開制度,暢通社會組織和個人舉報渠道,並對舉報處理責任進行了規定,確保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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