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建立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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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contract指 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於建立、變更 、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協定。此類契約是產生債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契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所規定的經濟契約,屬於債權契約的範圍。契約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定。又稱契約。如買賣契約、師徒契約、勞動契約以及工廠與車間訂立的承包契約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契約
  • 外文名:contract
  • 解釋: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建立的協定
  • 又名:契約
  • 類別:債權契約
法律特徵,條款,分類,步驟,要約,承諾,形式,口頭契約,書面契約,公證契約,變更解除,

法律特徵

①契約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定,即意思表示要一致。③契約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為目的。④契約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範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定,故應為合法行為。
契約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契約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契約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條款

可分為基本條款和普通條款,又稱必要條款和一般條款。當事人對必要條款達成協定的,契約即為成立;反之,契約不能成立。確定契約必要條款的根據有 3 種:①根據法律規定。凡是法律對契約的必要條款有明文規定 ,應根據法律規定。②根據契約的性質確定。法律對契約的必要條款沒有明文規定的,可以根據契約的性質確定。例如買賣契約的標的物、價款是買賣契約的必要條款。③根據當事人的意願確定。除法律規定和據契約的性質確定的必要條款以外,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必要條款。例如當事人一方對標的物的包裝有特別要求而必須達成協定的條款,就是必要條款。契約條款除必要條款之外,還有其他條款,即一般條款。一般條款在契約中是否加以規定,不會影響契約的成立。將契約條款規定得具體詳明,有利於明確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契約的履行。

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劃分為:
計畫契約與普通契約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畫而簽訂的契約,稱為計畫契約。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畫簽訂的購銷契約、建設工程承包契約等。普通契約亦稱非計畫契約 ,不以國家計畫為契約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契約是典型的非計畫契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畫契約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畫契約已被控制在很小範圍之內。
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 雙務契約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契約。如買賣契約、承攬契約等。單務契約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 ,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契約。如贈與、無息借貸、無償保管等契約為典型的單務契約。
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 有償契約為契約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契約。無償契約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契約,故又稱恩惠契約。前者如買賣、互易契約等,後者如贈與、使用契約等。
諾成契約與實踐契約: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契約。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契約始能成立,為實踐契約,亦稱要物契約。
要式契約與非要式契約: 凡契約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契約;反之,為非要式契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規定,法人之間的契約除即時清結者外 ,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契約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
主契約與從契約 :凡不依他種契約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契約,稱為主契約。凡必須以他種契約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契約,稱為從契約。例如債權契約為主契約 ,
保證該契約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契約為從契約。從契約以主契約的存在為前提,故主契約消滅時,從契約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契約的消滅,並不影響主契約的效力。
本約與預約 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的協定為預約。嗣後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契約為本約,即本契約。凡訂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契約的義務,違背預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時亦應負民事責任。
其他契約 通常契約當事人均為自己或自己的被代理人取得一定權利而締結契約。但在某些情況下,締結契約的一方是為第三人取得權利或利益的,從而賦予第三人對債務人的獨立請求權,故稱為第三人利益締結的契約。依據法律或契約規定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額的人壽保險契約,是典型的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契約,因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為第三人。此外,契約還可分為總契約與分契約;要因契約與不要因契約;有名契約與無名契約等。

步驟

契約的簽訂 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要約

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契約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里,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契約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契約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契約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契約。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 ,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承諾

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 。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契約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契約的義務。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契約即成立。

形式

即契約雙方當事人關於建立契約關係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國的契約形式有口頭契約、書面契約和經公證、鑑證或審核批准的書面契約等。

口頭契約

是以口頭的(包括電話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契約。但發生糾紛時,難以舉證和分清責任。不少國家對於責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契約,限制使用口頭形式。

書面契約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書信、電報、契券等)而訂立的契約,或者把口頭的協定作成書契、備忘錄等。書面形式有利於分清是非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契約。中國法律要求法人之間的契約除即時清結者外,應以書面形式簽訂。其他國家也有適用書面契約的規定。

公證契約

①契約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契約當事人的申請,對契約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證明。經公證的契約,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可作為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的根據。對於依法或依約定須經公證的契約,不經公證則契約無效。
②契約鑑證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經濟主管部門,應契約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當事人之間的契約進行的鑑證。鑑證機關認為契約內容有修改的必要時 ,有權要求當事人雙方予以改正。鑑證機關還有監督契約履行的權利,故鑑證具有行政監督的特點。中國契約鑑證除部門或地方性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以外,一般由當事人自願決定是否鑑證。
③契約的審核批准,指按照國家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某類契約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契約,必須經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的審核批准時,這類契約非經上述單位審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對外貿易契約即應依法進行審批程式。

變更解除

即對已經成立的契約內容的部分修改、補充或全部取消。契約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補充契約某些條款或解除契約關係時,必須徵得對方同意。亦即以雙方達成的新協定,變更或解除原來的舊協定。變更、解除契約的新協定,仍按原契約的形式辦理。
在法律或契約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契約義務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契約。故契約可由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規定,如由於契約所依據的國家計畫被修改或取消 ,由於行政命令企業必須關閉、停產或轉產,由於不可抗力以及由於一方違約致使契約不能履行或履行已無必要時,允許當事人一方及時通知他方變更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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