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河南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河南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6日審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22年11月26日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發布公告

《河南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6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6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節約機關運行成本,促進機關高效有序運行,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河南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一圖讀懂《河南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保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保障,是指對機關運行所需經費、資產、服務、能源、資源等進行統籌配置和監督管理,為機關履行職責提供保障的活動。
第四條 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應當堅持服務為本、依法保障、厲行節約、安全有序、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機關應當執行機關運行保障制度和標準,加強成本和績效管理,規範使用經費、資產、服務、能源、資源等,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六條 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障職責
第七條 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應當堅持集中統一管理,建立精簡高效的協同運行機制,提高服務保障質效。
第八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省直機關運行保障工作,對設區的市、縣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進行統籌指導,會同省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全省機關運行保障制度、標準和集中統一管理事項指導目錄。
設區的市、縣(市)、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負責本級機關運行保障的組織實施,指導下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機關運行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機關運行基本需求,在徵求服務保障對象的意見後,制定本級機關服務標準和相關實物定額,並實行動態調整。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機關服務標準和相關實物定額,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和開支標準。
第十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辦公用房物業服務、公共機構節能、公務交通服務、文印服務、公務接待服務、機關餐飲供應服務、機關後勤服務專項經費等事項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制度標準、統一配置使用。
第十一條 機關運行經費按照事權財權相統一的原則進行管理。機關辦公用房配置和維修、一般公務用車配備和更新、機關節能、後勤保障等統一管理事項的機關運行經費,納入機關事務管理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機關資產管理制度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相關機關資產管理職責,制定機關資產管理具體制度並組織實施,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各級機關按照規定負責本機關使用資產的日常管理維護,接受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機關用地、辦公用房及其附屬設施等不動產普查登記,權屬按照規定統一登記至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實行辦公用房及其附屬設施等不動產統一權屬、統一規劃、統一配置、統一處置。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協同配合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統籌推進資產管理、節能管理和後勤服務等管理服務平台建設;統一政策標準、統籌資源調配,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區域、跨系統平台保障,發揮規模化集約優勢,提升機關運行保障效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制度並組織實施,開展機關運行保障績效評價,督促機關運行保障效能提升。
第三章 保障事項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機關辦公場所保障工作,合理配置資源,加強機關辦公所需場地、設施、服務的保障和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本級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嚴格土地利用,規範土地處置。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機關用地需要。
各級機關不得擅自辦理土地利用、調整、處置、商業開發、拆遷占地手續。
因公共利益需要變更機關用地用途與權屬的,應當徵求管理該宗地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意見,依法辦理資產管理等相關手續,並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本級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登記、調配使用、維修、物業服務等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本級機關辦公區規劃,統籌機關辦公和公共服務需求,推動機關辦公場所相對集中;指導下級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
各級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申報前應當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各級機關應當合理使用辦公用房,不得自行出租、出借,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一般公務用車管理,對一般公務用車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統一配置、統一處置。
各級機關應當按照一般公務用車平台化、信息化、標識化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般公務用車管理倡導公務綠色出行,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建設配套充電設施,並充分考慮基層和遠離中心城區獨立辦公單位的公務出行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滿足實際需要。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本級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
各級機關應當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舉辦會議和活動,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控制會議和活動的數量、規模和時長,嚴格執行費用開支範圍和標準規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健全公務接待制度,落實公務接待標準,指導下級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
各級機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做好本機關的公務接待工作。
招商引資、外事活動接待事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機關所需的物業、餐飲、安保、綠化等服務,制定服務標準,確定服務項目範圍,規範服務合 同文本,組織購買社會服務,監督評價服務效能,提高服務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食堂用餐管理,確保餐飲質量。建立健全機關食堂反食品浪費工作成效評估和通報制度,制止餐飲浪費行為。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在同級節能管理工作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機關節能管理監督,制定工作規劃、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下級機關的節能工作。
各級機關應當採取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減少、制止能源資源浪費,有效合理利用能源資源。
機關節能工作應當納入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核與評價指標體系、文明單位創建指標體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制定機關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標準,完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制度,指導各機關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機關政策性職工住房的統一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接受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業務指導和行業管理,為符合規定的機關職工、引進人才等提供住房保障。
政策性職工住房分配應當統一政策標準,堅持公開、公平、透明、均衡的原則,並定期徵求同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意見建議。
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政策的機關職工,按照屬地管理規定,可以申請所在地保障性住房。
機關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應當依法實行社會化、市場化管理。
第四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年度計畫,對機關運行所需經費、資產、服務、能源、資源等事項進行合理安排和統籌規劃,作為編制安排相關預算、組織實施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依據。
機關運行保障年度計畫包括機關運行保障資源配置現狀、需求內容、配備使用和處置利用等內容。需求內容包含機關運行經費、辦公用房配置和維修、政策性職工住房建設和維修、一般公務用車配備和更新、公務接待服務、重要會議保障、節能改造、後勤服務購買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關應當根據本機關運行需求和發展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機關運行保障需求申請,列明具體項目、數量、經費等內容。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實物定額、服務標準等對需求申請按照規定時限進行審核。
第二十九條 納入統一保障範圍的機關,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制定保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報告,每年六月底前報本級人民政府,並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社會化保障制度,合理確定項目和標準,推進機關運行保障供給社會化,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益。
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工程和服務,適合以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應當通過政府採購依法公開擇優購買;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需要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機關運行保障標準化工作,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完善相關標準,建立健全標準體系,強化實施監督,提升機關運行保障的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水平。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保障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機關運行保障信息系統,推動數據融合共享,全面推進機關運行保障方式、業務流程和服務模式信息化、智慧型化。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監察機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受理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方面的投訴、舉報,接到關於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以及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投訴舉報,應當依法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各級機關應當依法公開機關運行保障有關事項,接受監督。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徵求服務保障對象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改進服務保障工作,並對同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在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實行政府採購或者招標投標的;
(二)挪用、截留、剋扣機關後勤服務保障經費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貪污受賄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運行保障建設項目、政府採購、資產處置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涉及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付給工會的不動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涉及供銷社等非國有資產管理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執行。
與機關辦公、後勤保障直接相關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河南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1月26日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河南省首部機關運行保障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全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機關事務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全省機關事務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在全省機關事務工作發展歷程中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義。
《條例》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機關事務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省直機關事務工作改革精神,將厲行勤儉節約和反對鋪張浪費的理念貫穿始終,將機關事務工作集中統一管理理念和十八大以來機關事務領域已經成熟的法規規章制度納入到機關運行保障立法過程中,將改革創新成果以立法形式系統總結提煉納入《條例》,努力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實現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
《條例》共7章40條,包括總則、保障職責、保障事項、保障機制、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明確了省市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是機關運行保障的主管部門,明確機關事務部門統一管理辦公用房規劃設計、權屬登記、調配使用、維修處置、物業服務等;明確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一般公務用車,對一般公務用車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統一配置、統一處置;明確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能、政策性職工住房建設分配等事項進行統一管理,並負責本級機關物業、餐飲、安保、綠化等服務。
下一步,河南省機關事務部門將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機關事務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條例》頒布實施為契機,強化宣傳解讀培訓,統籌多種渠道營造《條例》宣貫的濃厚氛圍,推動《條例》落地落實,紮實推進新時代機關事務工作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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