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規則

《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規則》是由河南省發展改革委於2021年9月印發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規則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 
印發信息,規則內容,出台意義,

印發信息

2021年9月,河南省發展改革委印發了《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規則》。

規則內容

《規則》通過“六統一”“六公示”提升服務規範化、透明度,以“四個嚴”實現安全管理,全面增強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保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水平,構建開放共享、公平公正、競爭有序、陽光透明的公共資源交易環境,根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號)、《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標準(試行)》(發改辦法規〔2019〕50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優質高效、資源共享原則,不斷提升服務供給能力和水平。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切實履行平台管理義務,確保平台內交易動態留痕,保障進場交易項目程式合法、數據真實、公開透明。按照各行業交易和監管規定,拓展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系統功能,不斷最佳化場所預約、專家抽取、交易見證等服務事項線上辦理,實現線上線下相融合和不見面服務常態化。
實行與全流程電子化交易相適應的流程化管理運行模式,根據交易項目的特點、流程和招標人需求,做好場所、設施、技術等服務保障的準備工作,保障平台規範運行。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招標人,包括採購人、出讓(轉讓)方、拍賣人等。
本規則所稱投標人,包括供應商、意向受讓方、競買人等。
第二章 進場準備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向市場主體提供業務諮詢服務,諮詢方式包括網上諮詢、電話諮詢和現場諮詢等。不屬於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業務諮詢範圍內的事項,引導其到相關部門諮詢或辦理。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通過全省統一的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庫獲取市場主體信息,凡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供,不得對市場主體註冊信息進行審核確認。
第三章 招標公告及檔案發布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為招標人發布資格預審、招標、採購、出讓、轉讓、拍賣等公告提供服務。
第八條 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程式,經過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後方可進行項目登記、招標公告及相關檔案發布。已發布的招標公告及相關檔案依法確需修改的,需報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後發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辦理項目登記業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給予必要提示,並一次性告知需補充、調整的材料。
相關檔案資料齊備後,工作人員應當根據交易項目的內容、規模及其交易方式,及時辦結項目登記。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為招標人提供網上場地預約服務。
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交易場地的,經招標人提交申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統籌調度安排。
第四章 開標評標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電子招標檔案免費下載和電子投標檔案傳輸服務。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為招標人提供專家抽取服務。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簽到、解密、澄清、答疑、生成開標記錄表、異議、投訴等服務。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有序引導經身份識別後的評標(評審)專家進入評標(評審)區域,引導其將攜帶的通訊工具及其它相關電子設備統一保存在指定地點。
評標(評審)區域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除評標委員會成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
應當為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提供監督室。
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秩序管理,應當記錄、制止和糾正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確保評標(評審)過程嚴格保密。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保留相關證據,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處理以及提供相關資料和技術支持。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對專家的評標(評審)活動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為招標人發布交易結果公示信息,應當包含專家打分情況、否決投標原因及異議(質疑)和投訴渠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涉及投標保證金的項目,中標結果公示期滿後,一個工作日內原路退還未中標人投標保證金。中標人簽訂契約並上傳電子交易系統後,一個工作日內原路退還中標人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 標後服務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檔案管理制度。設專人負責檔案管理,一項目一歸檔,將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音視頻等資料按規定歸檔。檔案材料應當齊全、完整、目錄清晰、起止時間明確,存放地點安全、保密,存放期限符合規定。
建立檔案查詢制度,依法依規提供檔案查詢服務並做好記錄;應當按照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交易項目檔案材料。
第十九條 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共享長效機制,將每項交易的主體信息、交易信息(含交易各環節信息)、專家信息、信用信息和監管信息等實時推送至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並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按規定報送信息統計分析。
第二十條 因司法、仲裁、行政決定等認定交易行為違法、可撤銷或無效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配合履行有關判決、裁定或決定。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場所及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標準(試行)》的要求,合理劃分公共服務、交易實施、評標評審、辦公等功能區域,配備相應的服務人員和必需的設施設備,並在醒目位置設定清晰導向標識、門牌標識、禁止標識和安全標誌。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國家及省規定的統一數據標準規範建設公共資源交易系統,開放系統接口及資料庫,實現與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對接,並根據全省公共資源交易發展形勢要求和監管實際需求,及時對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升級改造和功能拓展。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第三方服務經營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未經批准的各類交易項目收費,已經價格部門批准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依據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入口網站顯著位置公示;不得利用交易系統技術服務或電子認證服務對交易活動進行捆綁收費和搭車收費。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按照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業務流程規範,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廉潔全過程服務。
第二十四條 推行交易服務進度可視化管理,對交易各環節的責任人、辦理情況和辦結時長等進行公示。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提供見證服務,對項目進場、招標、投標、專家抽取、開標、評標、中標結果公示等環節以人工核驗、系統記錄、錄音錄像等形式進行查驗和記錄,提供交易現場、交易環節、交易過程、交易數據和交易程式等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的證明服務。
第二十六條 交易實施過程中,遇有異議(質疑)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及時向招標人反饋;遇有投訴的,應當及時告知其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並協助做好有關核查及處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預案,明確突發性情況的應對措施,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二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安全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一)強化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建立健全平台運行維護管理制度,落實網路安全防護技術措施,完善交易系統授權管理、訪問控制和系統留痕等功能,定期開展安全測試和風險評估,切實保障交易系統安全平穩運行。
(二)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完善數據恢復、備份、容災機制,保障在採集、匯總、傳輸、存儲、公開過程中數據安全。涉密數據的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增強消防安全防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強化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處置能力,確保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和設施安全。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現下列行為的,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牽頭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的;
(二)未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規範和監督渠道的;
(三)未在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公開、交換、共享信息的;
(四)通過設定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市場主體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
(五)為交易系統服務企業、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公證服務機構等中介服務在交易活動中亂收費提供條件的。
第三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現下列行為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聯合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向他人透露依法應當保密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
(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非法干預評標(評審)活動的;
(四)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向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索要現金、財物或者向其提供餐飲等服務的。
第三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落實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和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要求,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違反本規則相關規定,由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牽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牽頭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評價機制,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評價工作。對評價不合格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予以通報,並視情給予限期整改、暫停業務、取消服務資格等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由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按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出台意義

《規則》的出台,將持續最佳化公共資源交易營商環境,不斷提升市場主體活力和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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