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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條例》已於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軍人地位和合法權益,激勵軍人履行職責使命,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支持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軍官、軍士、義務兵和有軍籍的學員等人員。
第三條 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服務軍隊戰鬥力建設為根本目的,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物質保障與精神激勵相結合、保障水平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和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都應當尊重、優待軍人,依法保障軍人地位和權益,經常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應當將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加強管理、專款專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工作。
第六條 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負責所在行政區域人民政府與軍隊單位之間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方面的聯繫協調工作,並根據需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完善軍地聯席會議、情況通報、問題磋商、督導檢查等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擁軍優屬、撫恤優待、褒揚紀念、退役軍人安置等工作。
教育、財政、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應當將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情況作為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等工作評比和有關單位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對在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聯合或者單獨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軍人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履行職責享有的特定權益、承擔的特定義務由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軍人執行訓練演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非戰爭軍事行動等任務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為軍人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獎勵激勵和保障措施,維護軍人獲得的勳章、榮譽稱號、獎勵、表彰、紀念章等榮譽,培育軍人的職業使命感、自豪感和榮譽感,激發軍人建功立業、報效國家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落實軍人禮遇儀式制度,舉行下列儀式:
(一)公民入伍儀式;
(二)烈士送迎、安葬和悼念儀式;
(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軍人禮遇儀式。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下列軍人的姓名和功績,按照規定載入地方志:
(一)執行作戰任務的;
(二)獲得勳章、榮譽稱號的;
(三)獲得三等戰功或者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獲得軍隊二級表彰或者省部級以上表彰的;
(五)其他符合條件的。
符合載入功勳簿、榮譽冊、年鑑、紀念碑等其他史志條件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軍人獲得功勳榮譽表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到轉來的喜報後,應當在二十日內按照下列方式為其家庭送喜報:
(一)獲得勳章、榮譽稱號、一等戰功、國家級表彰和軍隊一級表彰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省軍區共同送達;
(二)獲得二等戰功、一等功、省部級表彰和軍隊二級表彰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軍分區(警備區)共同送達;
(三)獲得三等戰功、四等戰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軍隊三級表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共同送達。
軍人獲得功勳榮譽表彰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發放獎勵金。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武裝部組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軍人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的家庭懸掛光榮牌的具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可以結合春節、建軍節等重大節日和紀念日或者公民入伍時懸掛光榮牌,並舉行儀式。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武裝部建立健全懸掛光榮牌工作建檔立卡制度,匯總相關信息和統計數據,加強信息數據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春節、建軍節等重大節日和紀念日開展走訪慰問軍隊單位、軍人家庭、功勳榮譽表彰獲得者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等活動,在舉行重要慶典、紀念活動時邀請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在春節、建軍節等重大節日和紀念日集中宣傳軍人的先進典型和英勇事跡。
第十八條 軍人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榮譽和名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詆毀、貶損其榮譽,不得侮辱、誹謗其名譽,不得故意毀損、玷污其榮譽標識。
第十九條 公民入伍時保留戶籍,按照有關規定,享有其戶籍所在地原有的土地承包、征地補償、宅基地申請、子女教育等相關權益。
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可以享受服現役所在地戶籍人口在教育、養老、醫療、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關權益。
第二十條 軍隊在選拔補充軍官、軍士時,需要提供證明材料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時提供。
第二十一條 軍官和符合規定條件的軍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辦理隨軍落戶;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父母可以按照規定辦理隨子女落戶。夫妻雙方均為軍人的,其子女可以選擇父母中的一方隨軍落戶。
軍人服現役所在地發生變動的,已隨軍的家屬可以隨遷落戶,或者選擇將戶口遷至軍人、軍人配偶原戶籍所在地或者軍人父母、軍人配偶父母戶籍所在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高效地為軍人家屬隨軍落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對軍人婚姻特別保護的規定,禁止任何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商業保險機構為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開發多樣化的養老險、健康險、意外險、家庭財產險、機動車輛險、信用保證險、責任險等專屬保險產品,合理確定保險費率。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對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購買非專屬保險產品給予適度優惠。
商業保險機構開展針對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的保險業務,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征免稅收。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等,應當保障軍人家屬的探親休假權益。
軍人家屬前往部隊探親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假期並保障相應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親假期而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扣減工資、獎金和福利等。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工會、婦聯組織應當做好軍人家屬探親休假等權益保障的維護和檢查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給予住房優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查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是否符合申請保障性住房規定條件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符合申請住房保障條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優先予以解決。符合條件並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租住公租房的,可以給予適當租金補助或者減免租金。
居住農村的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符合危房改造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或者地方實施的農村危房改造相關政策待遇。
鼓勵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購買商品房給予相應的優待。
第二十六條 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在享受相應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基礎上,按照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為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就醫設立優先視窗,提供普通門診優先掛號、取藥、繳費、檢查、住院服務。鼓勵民營醫療機構為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就醫提供優待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殘疾軍人的醫療給予特別保障。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做好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每年至少集中辦理一次。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履行接收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義務,在確定接收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結接收手續。
第二十八條 軍人配偶隨軍前屬於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的,採取轉任等方式,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由接收單位結合本單位和軍人配偶實際情況,安置到隨軍前同類單位相應職級崗位。
隨軍前屬於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採取交流、定向招聘等方式,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設定的崗位數內,由接收單位結合本單位和軍人配偶實際情況,安置到事業單位相應職級崗位。
隨軍前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無工作單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業指導和就業培訓,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定向公開招聘,優先協助就業。
國有企業在招錄工作人員時,應當按照用工需求的適當比例聘用隨軍家屬。
第二十九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獲得勳章、榮譽稱號、國家級表彰、一等戰功、二等戰功、一等功、軍隊一級表彰、二級表彰軍人的配偶需要就業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優先安置,符合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基本用人條件的,應當優先安排適當崗位。
第三十條 軍人配偶參加擬安置地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考錄(招聘)時,不受常住戶口條件限制,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軍人配偶專場招聘會、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提供各項優惠服務;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按照規定落實相應補助、保險待遇。
鼓勵和扶持軍人配偶自主就業、自主創業。軍人配偶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政策給予支持,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措施,進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第三十一條 軍人子女入讀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普惠性幼稚園,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隊駐地入學,享受當地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政策。
第三十二條 學前教育階段,沒有條件入讀部隊幼稚園的軍人子女,應當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優先安排入讀所在縣(市、區)公辦幼稚園或者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可以在縣(市、區)範圍內根據法定監護人意願安排入讀相應幼稚園。
第三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教育優待條件的軍人子女,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協調安排到教育質量優質的學校就讀。
第三十四條 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條件享受錄取等方面的優待。
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可以根據法定監護人的意願,由當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安排轉學到父母原戶籍所在地教育質量較好的普通高中就讀。
第三十五條 因部隊移防、工作調動或者生活基礎變更等原因,軍人子女需要轉學的,轉入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到同類同水平學校就讀,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鼓勵和扶持具備條件的民辦學校為軍人子女提供教育優待。
第三十六條 烈士子女和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子女按照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有關費用免除等學生資助政策。
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的子女在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生活補助;在公辦學校接受高中(中等職業學校)以上學歷教育期間,在學習生活上給予必要的幫助,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獎(助)學金和貸款。
第三十七條 國家興辦的光榮院、優撫醫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落實優待政策:
(一)對鰥寡孤獨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實行集中供養;不願意集中供養的,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保障。
(二)對常年患病臥床、生活不能自理的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優先提供服務並按照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三)對獲得勳章、榮譽稱號、省部級以上表彰、軍隊表彰、三等戰功或者二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父母,優先提供服務並按照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鼓勵各級各類養老機構優先接收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並提供優惠服務。
第三十八條 軍人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在本省遊覽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管理的公園、名勝古蹟、旅遊景區實行門票免費,軍人家屬按照規定享受門票減免優待。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輪渡和軌道交通工具。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享受優先購票、優先乘車(船、機)等服務,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半價優待。車站、碼頭、機場等應當設定軍人優先通道(視窗)。
軍人因執行緊急任務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沒有提前購票的,車站、碼頭、機場等在查核軍人身份相關資料、協助乘車(船、機)後,為其辦理購票手續。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軍人家庭,應當給予救助和慰問。
對在未成年子女入學入托、就醫等方面遇到困難的軍人家庭,應當給予必要的幫扶;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且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老年優撫對象,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優先給予護理補貼。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為困難軍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務。
第四十條 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維護合法權益遇到困難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優先提供法律援助。對申請法律援助的,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以及其他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建立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
有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鄉(鎮)人民武裝部、軍隊營級以下單位建立軍人軍屬法律援助聯絡點。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詆毀、貶損軍人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榮譽,侮辱、誹謗軍人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名譽,或者故意毀損、玷污軍人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榮譽標識的,由公安、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信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理;造成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現役的警官、警士、義務兵和有軍籍的學員等人員,適用本條例。
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現役軍人轉改的文職人員以及戰時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民兵、離退休軍人,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同等享受軍人相關優待政策。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