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工作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

《安排工作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是對2018年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印發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暫行辦法》的修訂,由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於2023年8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排工作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
  • 發布單位: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安排工作退役軍士和義務兵
服現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
(摘要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工作重要論述,健全安置待遇與服現役貢獻相匹配的“陽光安置”工作機制,樹立重德才、重實績、重貢獻的安置導向,激勵引導現役軍士和義務兵聚焦備戰打仗,積極建功軍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軍士暫行條例》、《義務兵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表現量化評分,是指根據退役軍士和義務兵軍銜等級、服現役期間參加作戰表現、練兵備戰水平、服現役年限、服現役地區艱苦程度、特殊崗位任(代)職、殘疾等級及相關身份等,按照統一標準予以賦分,作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據,促進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第四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黨、國家和軍隊授予的勳章、榮譽稱號的,不參加評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優先安排工作。
第二章 軍銜和服現役年限計分
第五條 軍士和義務兵批准退役時,軍銜為上等兵、下士、中士、二級上士、一級上士、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的,分別計3、6、9、13、17、21、26、31分。
第六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年限12年(含)以內的,每服現役1年計2分;滿12年後,每多服現役1年計3分。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年限不滿1年的,按照實際服現役月數計分(年計分標準/12×實際服現役月數)。
第七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年限自徵集工作機構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
軍士和義務兵因執行應急應戰、國際維和、海外護航、重大演訓等任務推後離隊的,其退役後量化評分的截止時間,按照離隊當月執行。
軍士和義務兵應當根據軍隊相關規定及時退役,存在以下情形的,其退役後量化評分的截止時間,按照其達到期滿退役或者調控退役的時間執行:
(一)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本人拒不退役的;
(二)接受審查或者調查未退役,且認定存在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計入服現役年限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獎勵和表彰計分
第八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獎勵的,按照以下標準計分:
(一)獲得一等戰功、二等戰功、三等戰功、四等戰功的,每次分別計80、40、20、10分;
(二)獲得平時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獎的,每次分別計40、20、10、0.5分;
(三)獲得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獎的,每次分別計40、20、10、0.5分。
第九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表彰的,按照以下標準計分:
(一)獲得一級表彰、二級表彰、三級表彰的,每次分別計40、20、10分;
(二)被評定為“四有”優秀個人的,每次計0.5分。
第十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個人多次獲得獎勵和表彰的,累計計分,其中因同一事由獲得兩次以上獎勵或者表彰的按照就高原則計分。個人獲得獎勵或者表彰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人事檔案中應當有相應的獎勵登記(報告)表或者軍隊功勳榮譽表彰登記(報告)表,相關登記(報告)表中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命令(通令、通報、決定)名稱和文號(編號)等要素。
第四章 殘疾等級計分
第十一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至10級殘疾等級的,分別計50、40、30、20、10、5分。
第十二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至10級殘疾等級的,分別計40、30、20、10、5、2分。
第十三條 殘疾等級計分以退役時的殘疾等級為準。
第五章 其他情形計分
第十四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曾經在艱苦邊遠地區連續服現役半年(含)或者累計服現役8個月(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標準計分:在一類區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05分;在二類區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1分;在三類區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15分;在四類區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2分;在五類區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25分;在六類區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3分。
第十五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曾經在西藏地區連續服現役半年(含)或者累計服現役8個月(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標準計分:在二類區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2分;在三類區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25分;在四類區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3分。
第十六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曾經在海島連續服現役半年(含)或者累計服現役8個月(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標準計分:在三類島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05分;在二類島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15分;在一類島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2分;在特類島的,每服現役1個月計0.25分。
第十七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曾經在駐海外基地服現役且累計服現役時間1年(含)以上的,每在駐海外基地服現役1個月計0.2分。
第十八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發生戰爭,本人參加過作戰的,每參戰1天計0.5分。
第十九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曾經在飛行、艦艇、涉核等崗位累計服現役2年(含)以上的,每在相應崗位服現役1個月計0.05分。
第二十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在分隊長(代理排長)、班長、副班長或者相當職務管理崗位累計任職2年(含)以上的,每在相應崗位任(代)職1個月分別計0.15、0.1、0.05分。
第二十一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是烈士配偶、子女的,計40分;是因公犧牲軍人配偶、子女的,計20分。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兩類(含)情形以上的累計計分。同一地區符合艱苦邊遠地區和海島兩類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則計分。相應情形認定一般以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人事檔案中職務任免、服現役經歷等相應記載為準,人事檔案中確無相應記載的,可以以部隊認定的享受相關津貼、服現役地點情況的證明材料為依據。
第六章 減分情形
第二十三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等黨紀處分的,每次分別減5、10、30、60分。
第二十四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者撤職、降銜等軍紀處分的,每次分別減3、5、15、20、40、60分。
第二十五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人事檔案中弄虛作假增加計分的,應當取消該情形計分,並按其作假獲得分值的5倍追加減分。
第二十六條 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人事檔案中抽取減分材料的,應當補齊抽取材料,減扣相應分值,同時按其應減分值的5倍追加減分。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兩類(含)情形以上的累計減分。因同一違紀行為同時受到黨紀、軍紀處分的,以最高標準減分;因多次違紀行為受到處分的,累計減分。受到處分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人事檔案中應當有《處分登記(報告)表》。
第七章 工作要求及責任
第二十八條 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軍隊檔案條例》、《軍隊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整理、審核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人事檔案,嚴格依據賦分標準評分,評分項目應當在人事檔案材料目錄中體現。安置地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依規審檔、覆核評分。《安排工作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表現量化評分表》(見附屬檔案)或者影響評分的人事檔案材料出現疏漏、錯誤的,軍地相關部門應當共同核實、及時補充修正。因審批周期較長而延遲取得的影響評分獎懲材料,應當由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原所在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按照人事檔案交接程式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各類影響評分的補充材料,在安置地縣級以上相關部門組織公示前移交核實的,應當予以補充評分。
第二十九條 軍地相關部門應當共同做好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人事檔案中存疑評分材料核查認定工作。安置地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檔後,對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表現量化評分依據材料有疑義的,應當函商其原所在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核查。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收到核查函件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函覆核實情況。
第三十條 《安排工作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表現量化評分表》由退役軍士和義務兵退役時所在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和安置地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分別填寫、審核,並採取適當方式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本人應當簽字確認,公示結果應當由公示單位留檔備查。本人對分數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組織公示的單位申請覆核,逾期未申請覆核的,視為本人無異議。
第三十一條 軍地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評分項目及相關材料,對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表現評分及相應材料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軍隊相應許可權部門上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匯總情況後進行通報,並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屬於騙取安排工作資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士和義務兵服現役表現量化評分,適用本辦法。
未進行軍銜轉換的退役士官和義務兵服現役表現量化評分,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2018年12月14日印發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暫行辦法》(退役軍人部發〔2018〕5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一、為什麼修訂出台《辦法》?
近年來,隨著軍地政策制度改革向縱深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條例》《軍士暫行條例》《義務兵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政策陸續出台實施。及時修訂出台《辦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強軍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工作重要論述的必然要求;是跟進完善安置待遇與服現役貢獻相匹配的“陽光安置”工作機制,強化重德才、重實績、重貢獻的安置導向,激勵引導現役軍士和義務兵聚焦備戰練兵、積極建功軍營的務實舉措;是回應軍地基層關切,維護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權益的現實需要。
二、《辦法》主要內容和適用範圍是什麼?
《辦法》包括總則、軍銜和服現役年限計分、獎勵和表彰計分、殘疾等級計分、其他情形計分、減分情形、工作要求及責任、附則,共8章34條。適用於2022年冬季及以後退出現役的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警士)和義務兵。未進行軍銜轉換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官和義務兵服現役表現量化評分參照《辦法》執行。
三、量化評分的主要用途是什麼?
《辦法》所稱量化評分,是指根據安排工作退役軍士和義務兵軍銜等級、服現役期間參加作戰表現、練兵備戰水平、服現役年限、服現役地區艱苦程度、特殊崗位任(代)職、殘疾等級及相關身份等,按照統一標準予以賦分,作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據。
四、軍銜和服現役年限如何計分?
《辦法》統籌考慮新的士兵制度、服現役實際貢獻和士兵隊伍組成結構等因素,新增軍銜計分項,以軍士和義務兵退役時的軍銜等級梯次設定分值,並適當調整服現役年限分值。《辦法》規定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年限不滿1年的,按照實際服現役月數計分;明確因執行應急應戰、國際維和、海外護航、重大演訓等任務推後離隊的,量化評分截止時間按照離隊當月計算;根據軍隊有關規定規範了3種特殊情形量化評分截止時間,力求精準體現銜能匹配和服現役貢獻。
五、獎勵和表彰計分有哪些規定?
《辦法》對標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有關規定,對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獎勵和表彰的分別計分。其中,獎勵計分按照戰時、平時、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三類獎勵,區分不同獎勵等級設定分值;表彰計分按照一級表彰、二級表彰、三級表彰由高到低設定分值;新增了獲得“四有”優秀個人的計分項目。《辦法》規定服現役期間個人多次獲得獎勵和表彰的累計計分,其中因同一事由獲得兩次以上獎勵或者表彰的,按照就高原則計分。
六、《辦法》對在艱苦邊遠地區、海島等服現役計分有哪些調整?
結合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辦法》將在艱苦邊遠地區、西藏地區和海島服現役計分條件,由原來連續服現役並享受相關津貼一年(含)以上,調整為連續服現役半年(含)或者累計服現役8個月(含)以上。並根據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享受待遇情況,對在海島服現役的計分進行了相應調整。
七、《辦法》新增在特殊崗位服現役和相關管理崗位任職計分的考慮和規定是什麼?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激勵引導廣大軍士和義務兵長期紮根基層擔當奉獻,《辦法》新增了在飛行、艦艇、涉核等特殊崗位服現役,以及服現役期間在分隊長(代理排長)、班長、副班長或者相當職務管理崗位任(代)職等計分項,並規定特殊崗位服現役或相關管理崗位任(代)職累計2年(含)以上可按月計分。相應情形認定一般以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人事檔案中職務任免、服現役經歷等相應記載為準,人事檔案中確無相應記載的,可以以部隊認定的享受相關津貼、服現役地點情況的證明材料為依據。
八、《辦法》對烈士、因公犧牲軍人配偶和子女的優待體現在哪些方面?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辦法》在提高烈士子女計分分值的基礎上,新增烈士配偶,因公犧牲軍人配偶、子女計分項目,並設定相應分值,以體現對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褒揚和優待。
九、《辦法》對評分材料核查認定有哪些新規定?
《辦法》在進一步規範計分認定依據的基礎上,著力強化軍地協同協作,重申計分材料審核、覆核規定,強調軍地要按規定公示評分結果,充分保障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知情權、監督權,確保工作公平公正公開。進一步完善存疑評分材料核查機制,明確安置地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檔後,對退役軍士和義務兵量化評分依據材料有疑義的,應當函商其原所在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核查,軍隊有關部門需在收到核查函後10個工作日內函覆核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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