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制是調整國家在軍事領域內各種社會關係的軍事法律規範並保證軍事法律規範得以施行的有關制度所組成的有機統一體。軍事法律規範主要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制定頒布的軍事法律;被授權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和最高軍事機關制定頒布的軍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被授權的有關國家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制定頒布的軍事行政規章和軍事規章。保證軍事法律規範得以施行的有關制度主要包括:軍事立法機構的設定及許可權劃分制度;軍事立法程式制度;軍事執法制度;軍事司法制度;軍事法的檢查監督制度;軍事法的諮詢服務制度和軍事法的宣傳教育制度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事法制
- 外文名:military legal system
- 定義:建立軍事法秩序活動
- 意義:是軍事法秩序前提
概念
軍事法制中,軍事法是軍事法制基本依據。軍事法制定、實施、監督、服務、教育、研究等是軍事法制運行環節,建立軍事法秩序是軍事法制直接目的。
歷史
在中國,軍事法制有悠久歷史。根據《尚書》等文獻記載,夏朝“誓”作為軍事法基本形式,發揮約束軍旅服從命令作用。殷商甲骨文中“師惟律用”,《周易》師卦中“師出以律”,都是強調軍隊只有遵守軍規軍法,才可“用”於戰爭。中國進入封建社會後,軍事法內容日益豐富同時,軍事法制機構及活動亦不斷得到發展。隋唐五代時期,已有負責軍事司法工作官員。戰時,軍內由大將專行其罰,法曹參軍等從事輔助工作;平時中央諸衛和地方都督府設司法參軍事,輔助長官處理司法事務。宋朝設有軍事法機構,北宋規定軍隊由“中書省賞功,樞密院約束”。明朝則由兵部掌賞功,五軍都督府掌軍內刑獄。中華民國時期,軍事委員會在抗日戰爭前下設軍法執行總監部,抗戰後在國防部下設軍法局,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均設有軍法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軍事法製成為國家法制有機組成部分。軍事法律規範注重體現人民意志,軍事立法體制和軍事司法體制不斷完善,軍事法制教育和軍事法律服務日益普及深入,軍事法實施比較徹底。
運行
1 軍事法制定
2 軍事法實施
(!):資料中作“權力”,但是在現代漢語辭彙和法律規定中,權利和權力,特別是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有嚴格區分。權利,是指由國家通過法律加以許可自由意志支配行為範圍。權力,是國家機關代表國家或公共利益以國家強制力為支持而從事一定行為並對一定人或物產生實際影響能力。所以,此處改作“權利”。
3 軍事法監督
4軍事法服務 軍事法教育
5軍事法研究
軍事法制與軍事法秩序
軍事法制與依法治軍
(遺誤寡淡之處謹請批判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