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
第三章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
第四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五章 民眾文化活動組織
第六章 公共文化品牌培育
第七章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
第八章 保障和促進措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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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文化強省建設,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文化生活的需求,提高全民文明素質,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民眾文化活動組織、公共文化品牌培育等公共文化服務的保障和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三條 公共文化服務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推進、均衡發展、開放共享、提升效能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制定並適時調整本省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明確公共文化服務項目。設區的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目錄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要求,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本行政區域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公共文化服務中的重大問題,促進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公共文化服務資源整合,實現公共文化服務資源共建共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統籌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校園文化活動、文化藝術普及等工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全民健身活動,協調推進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和公共體育惠民活動,監督公共體育設施管理,推進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及其社會開放工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博物館、紀念館等對外開放、陳列展覽、開展社會教育以及其他文化惠民活動。電影主管部門負責電影公共文化服務,組織開展電影公共文化服務的體系建設,指導和協調推動電影公益放映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和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文聯、社科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相關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八條 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及新興媒體等應當加強公共文化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經常性公共文化宣傳活動,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紅色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引導社會公眾養成積極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營造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投訴或者舉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依法查處或者轉辦。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
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主要包括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所、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職工書屋、公共閱報欄、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公共數字文化服務點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規劃,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作出調整。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在公共場所配備基本公共文化設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按照標準配置圖書報刊、文體器材等,鼓勵支持配備數字文化服務設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支持因地制宜建設文化禮堂、村史館、民俗館等主題文化功能空間,並提供必要的運營經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驗設施建設,支持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等傳承體驗設施。
第十三條 公共文化設施選址,應當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符合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和特點,有利於充分發揮公共文化服務功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的,應當先確定新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再進行調整。調整後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不得小於原有面積。
第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示,組織專家論證,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經批准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設施配置標準、建築面積等不得降低。在公共文化設施拆除與建設期間,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過渡性公共文化設施,確保公共文化服務不間斷。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在規劃條件中依照相關規定確定配套建設公共文化設施的內容。新建城區、城鄉社區更新或者居民住宅區改擴建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標準建設公共文化設施。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審批、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共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要素融合,營造新型文化空間。鼓勵和支持公園、綠地、廣場、景區、商場、交通站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為公眾利用其公共空間開展公共文化活動提供便利。鼓勵和支持在城市商圈、文化園區、公園綠地、居民集聚區等區域,按照規模適當、布局科學、業態多元、特色鮮明的要求,營造新型公共閱讀和藝術空間。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員流動量較大的公共場所、外來務工人員較為集中的區域以及留守老人婦女兒童較為集中的農村地區,設定各類公共文化服務站點,配備公共閱覽、流動圖書、數字文化服務、體育健身等設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特點和需求,建設、改造、配備必要的特殊公共文化設施。支持有條件的醫院、養老院、福利院、殘疾人服務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療養院等場所,配備適宜特定人群的公共文化設施。
第三章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
第十八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堅持以公益性為主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用途實行分級管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其管理單位和管理方式。政府參建以及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文化設施,應當根據投資情況,區分公益和產業屬性,實行分類管理,依法確定管理單位和管理方式。
第十九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配備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必需的設備、器材等,加強公共文化設施的經常性維護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設施正常運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第二十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文化設施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年報制度,並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動項目、服務效能、經費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保護人員和設備,保證公共文化活動安全。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在突發事件發生時,依法採取限制使用或者停止服務等措施。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投保公眾責任險。
第二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建立第三方績效評估制度和以公眾參與為基礎、民眾需求為導向的績效考核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的績效考評結果,作為對其經費投入、收入分配、補貼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質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公眾文化需求徵詢反饋制度,健全公共文化產品的遴選、採購、推介和供給機制。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併均衡配置公共文化服務資源,加大對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的投入,增加鄉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擴大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有效覆蓋,促進城鄉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助推鄉村振興。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外來務工人員、農村留守婦女兒童、生活困難民眾等特殊群體,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務,滿足其基本文化需求。
第二十六條 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應當完善服務項目、豐富服務內容。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向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文藝演出、陳列展覽、電影放映、閱讀服務、公益講座、藝術培訓、體育健身、音視頻節目等線上線下服務。國有文藝院團應當以服務基層民眾為主要任務,增強公益演出的社會責任,發揮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作用。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並對老年人、殘疾人、現 (退)役軍人、軍 (烈)屬、消防救援人員等特殊群體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和文化等相關部門批准;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標準、開放時間等公示制度。公共文化設施臨時停止開放或者更改開放時間的,除突發原因外,應當提前三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時間不得少於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最低時限。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在公休日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適當延長開放時間。鼓勵公共文化設施提供夜間文化服務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延長開放時間。
第二十九條 鼓勵機關、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體育、新聞出版、電影、廣電、衛生健康、文物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文化企業、民眾文化團隊深入農村、社區、校園、企業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流動服務站點,開展流動文化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流動文化服務活動配置和更新必要的設備。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全省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建立省級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設區的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公共數字文化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化建設規劃,按照規定及時向省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提供相關數據資料,推動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公共文化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進行數位化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拓展公共文化服務套用場景,提高公共文化數字產品品質。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融媒體中心等應當加強對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指導,通過業務輔導、骨幹培訓、藝術交流、文化下基層等形式,提高基層公共文化服務水平。公共圖書館、文化館應當加強總分館制建設,為基層民眾提供便利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鎮、街道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及其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鄉鎮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發揮組織、協調、資源調配等服務管理職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村居民的需求,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村 (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向公眾免費提供圖書報刊閱覽、文藝展演、展覽展示、普法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技能培訓、體育健身等公共文化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鄉鎮、街道和村 (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五章 民眾文化活動組織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榮譽鼓勵、業務培訓、購買產品或者服務、提供必要經費等方式,支持組建不同形式的民眾文化體育團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引導支持建設社區和鄉村文化合作社,形成以文化合作社為依託的基層文化建設新模式。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重視發現和培養民間文化人才,為民間文化人才提供幫助和指導,保障民間文化人才在職稱評審、學習培訓、項目申報、表彰獎勵等方面享受與國有文化單位人員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通過收徒授業、專業培訓、文化展演、競技比賽、非遺工坊等方式,開展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傳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民眾在中國傳統節日、法定假日期間,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活動。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結合職能特點組織開展戲曲、書畫、功夫、曲藝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地方特色文化的傳承弘揚活動。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民眾文藝創作,建立民眾文藝創作激勵機制,培育高質量民眾文藝創作隊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河南省民眾文藝群星獎比賽,組織全國群星獎節目的創作、參賽工作,繁榮民眾文藝。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全民閱讀活動,建設
書香河南。公共圖書館應當將推動、引導、服務全民閱讀作為重要任務,注重培養閱讀推廣人,定期組織全民閱讀推廣活動,指導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鼓勵相關組織和個人為社會提供公益性閱讀推廣服務。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科技文化衛生普及,鼓勵和支持全民體育健身和體育競賽活動,加強對廣場舞、健身操、戲曲演出等民眾文體活動的組織和引導,組織公益電影放映,開展多種形式的民眾性文化活動。
第六章 公共文化品牌培育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文化強省建設目標,突出河南歷史文化特色,立足黃河文化、中原文化、河洛文化,打造老家河南、天下黃河、華夏古都、中國功夫等文化品牌,加強 “
行走河南·讀懂中國”品牌體系建設,促進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示範區、示範項目創新發展和公共文化高質量發展先進縣、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建設,深入開展公共文化創建活動。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舉辦黃帝故里拜祖大典、中國 (開封)菊花文化節、中國 (洛陽)牡丹文化節等具有本土原創性的節慶活動,提升河南著名文化品牌的影響力。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紅色文化傳承、傳播、創新、開發體系,弘揚焦裕祿精神、紅旗渠精神、大別山精神等紅色文化內涵,講好河南紅色文化故事。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大運河、長征、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打造文明之源、絲綢之路、紅色文化、根親文化、飲食文化、茶文化等文化重點地標。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選拔、資助、保護等措施,培育具有本土特色的河南文化品牌。
第七章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健全完善服務外包、委託運營、公開競標、項目授權、財政補貼等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捐助、投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建設和提供服務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務需求和財力狀況,確定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項目和內容,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和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審和監督機制,加強對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次年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七條 支持公共文化服務單位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企業等合作,加強公共文化服務的理論研究、教育培訓、服務創新和技術套用。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化志願服務工作,所需經費可以從公共文化服務經費中列支。
第八章 保障和促進措施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將公共文化服務活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提高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水平。省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重點向大別山、太行山、伏牛山等革命老區和脫貧地區傾斜,支持其公共文化設施建設。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崗位職責、服務總量,以及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指導和支持有關部門合理設定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專業人員。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文化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務優秀人才引進、選拔、培育的激勵機制,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選拔培養的具體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專業培訓、委託培養、招聘選拔、定期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鼓勵文化專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志願者等到基層從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並給予補貼、職稱評定、職務晉升等政策支持。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益性演出補貼制度,支持藝術表演團體提供公益性演出,鼓勵商業演出和電影放映安排低價場次或者低價門票。
第五十三條 鼓勵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場所開展文化創意產品研發。通過智慧財產權授權、文創產品銷售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用於公益文化服務、藏品徵集、研究開發和表彰獎勵等。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項目,並建立考核機制。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促進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擾亂公共文化服務管理秩序的,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停止為其提供服務;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