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促進條例

《河南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促進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21年7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促進條例
  • 會議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
  • 公布時間:2021年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解讀,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弘揚革命老區精神,傳承紅色基因,把革命老區建設得更好,讓老區人民過上更好生活,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革命老區,是指土地革命戰爭和抗日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創建的革命根據地。具體名錄以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革命老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布的為準。
本條例所稱重點革命老區,是指納入國家革命老區規劃範圍內的大別山革命老區、太行革命老區。
第三條 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重點扶持、精準施策、分類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和自我發展相結合的革命老區振興發展機制,統籌推動革命老區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工作的領導,將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納入相關規劃,建立健全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協調保障機制,統籌解決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主體責任,制定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相關規劃的實施方案,才套戰刪整合各類資源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作為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在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中,應當充分發揮各級老區建設促進會黨政高參、推動發展的重要作用。
發揮河南省老區建設基金會等社會公益平台作用,為革命老區人民辦實事謀利益。
第八條 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自身優勢,在資金、項目、人才、技術等方面支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
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投資開發、產業共建、科技推廣、文化教育、人才培養、捐資捐助等各種途徑和方式,支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
第九條 革命老區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和潛力,增強自我發求嘗精展能力。
鼓勵支持大別山、太行重點革命老區建設區域中心城市。
第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網路等新媒體應當開展希備革命老區公益宣傳,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氛圍。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統籌財政資金、政策性貸款等資源,加強革命老區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晚凝影應當將革命老區能源、水利、應急、交通運輸、信息通信等基礎設施項目納入相關規劃,並在年度資金安排中給予優先支持。
省級財政應當逐步加大對革命老區轉移支付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債券用於符合條件的公益性項目建設,支持幹線鐵路、高速公路、幹線公路、機場、航道碼頭、物流工程、水利工程、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項目建設。
對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農村飲水安全、大中型灌溉渠配套與現代化改造、生態建設等公益性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免除革命老區縣級配套資金。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革命老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統籌革命老區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布局,形成綜合交通體系,推進城鄉交通一體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革命老區農村公路升級改造,加大革命老區農村公路補助力度,實施公路通村入組工程,最佳化農村客運運營模式,發展農村公交客運,提升農村客運服務水平,改善革命老區農村交通條件。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因地制宜發展水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加快推動電網建設,為革命老區提供低碳穩定的能源保障。
電網經營企業應當加強革命老區電網建設,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飲用水安全、水旱災害防治、農田灌溉等水利工程建設,構建中小河流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山洪災害防治等興利除害的水利保障網路。
第十七條 縣牛企船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加強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在革命老區布局新一代通信網路設施,保障通信網路暢通。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壯大革命老區電子商務市場,推動農產品網路銷售,建設智慧電商物流園區,打造區域性網購商品兆墊棕集疏分撥中心,拓寬革命老區人民增收渠道。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加強市政設施建設,補齊市政基礎設施短板,推動城鎮老舊小區雄故備改造,改善革命老區人民居住條件。
第三章 產業發展促進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因地制宜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從政策引導、項目安排、要素配置和財政支持等方面對革命老區產業發展給予重點支持,對在革命老區投資興辦的企業落實財政、金融、土地等優惠政策,增強革命老區發展內生動力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管理的產業類和創新類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優先支持革命老區。
省產業發展類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對革命老區符合條件的產業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省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工作需要,統籌利用現有基金支持革命老區山區縣和條件相對落後的縣(區)產業發展和轉型升級,支持企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等。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革命老區產業園區提質增效,拓展空間,提升配套服務功能;優先支持重點革命老區創建國家級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研發基地等。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提升傳統產業、培育新興產業、布局未來產業,建設食品加工、紡織服裝、生物醫藥、節能環保裝備、電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家居等特色優勢產業集群,推動大型項目、重點工程、新興產業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優先向革命老區安排。建立革命老區重大項目審核綠色通道,加快核准審批進程。
支持革命老區建設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特色商品交易中心等。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省文化旅遊融合發展基金,支持革命老區創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推動鄉村旅遊集中連片發展,打造老家河南精品民宿品牌,支持康養產業發展,鼓勵創建全域紅色旅遊融合發展示範區。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發展現代特色農林業,推動綠色食品、有機農林產品產業化發展,推進地理標誌產品登記保護;鼓勵特色農林產品龍頭企業建設示範基地,促進茶葉、油茶、花卉、花椒、林果、中藥材等特色農林產業發展;鼓勵電商企業與革命老區共建農林全產業鏈加工、物流和交易平台。
第二十五條 支持革命老區發展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健全完善創業培訓、創業擔保貸款、創業孵化、創業輔導等創業扶持體系;支持農民工返鄉入鄉創業,並落實相關補貼政策。
第四章 公共服務保障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快革命老區城鄉融合發展,推動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向農村延伸,逐步改善革命老區教育、文化、衛生等公共服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債券用於符合條件的公益性項目建設,推進革命老區基本公共服務優質均等化發展。
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提升革命老區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的教育投入,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推進革命老區教育的信息化、現代化,改善革命老區辦學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艱苦邊遠地區教師生活保障,改善中國小寄宿生生活條件,落實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政策,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
鼓勵高等院校與革命老區合作共建,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和各類技能培訓;鼓勵社會資本在革命老區捐資辦學。
第二十八條 推進革命老區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所等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支持鄉鎮文化站、民眾性健身設施建設。
第二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衛生服務體系和公共衛生防疫救治能力建設,鼓勵一流醫院與革命老區醫院開展對口幫扶,共建醫療聯合體,完善革命老區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路。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革命老區社會保障水平,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革命老區社會救助體系。
鼓勵社會資本在革命老區投資建設養老基礎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優撫政策,落實符合條件的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烈士老年子女的優撫待遇。
第五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工作中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民生保障相互協調。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革命老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優先支持革命老區實施天然林保護、公益林管護、水土流失防治、濕地保護、礦山環境治理等重點生態工程,在革命老區符合條件的地方建設國家綠色發展示範區。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革命老區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最佳化空間開發保護布局,推動產業集聚高質量發展,嚴格執行產業環境準入規定,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違規發展,鼓勵綠色低碳產業發展,支持革命老區工業企業推進智慧型化改造、綠色化改造和新技術改造。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森林資源、水資源、流域環境等重點領域生態補償制度,優先將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納入生態補償範圍,逐步加大對革命老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生態補償力度。
支持有條件的革命老區積極參與碳排放交易市場。
第三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補助資金,優先支持革命老區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建立政府、村級組織、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參與的共建共管共享機制,推進村容村貌提升,推廣衛生廁所和垃圾分類,推進污水處理,消除黑臭水體,建設宜居環境。
第六章 紅色基因傳承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和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工作,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改造、提升革命博物館、革命紀念館等場館,支持革命遺址、舊址和烈士陵園的修繕養護。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中用於革命博物館、革命紀念館等場館和烈士陵園的改造提升,以及革命遺址、舊址的修繕養護等資金應當專款專用。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應當向革命博物館、革命紀念館的改造提升和革命遺址、舊址的修繕、養護傾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文化宣傳教育,將革命故事納入中國小教育活動的內容;支持革命老區建設紅色文化教育培訓基地,加強黨史教育,傳承弘揚革命老區精神。
鼓勵中小學生、大中專學生到紅色教育基地開展學習教育。
第三十八條 建立革命老區紅色基因傳承人制度。紅色基因傳承人從革命後代、家屬和長期從事紅色文化傳播等人員中評選產生,負責革命老區紅色文化傳播、紅色故事宣講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評選表彰對紅色基因傳承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紅色基因傳承工作經費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立足紅色文化和綠色生態資源,打造紅色旅遊景區和線路,完善紅色旅遊配套設施,指導旅遊企業宣傳、推介具有紅色文化特色的旅遊產品,推動紅色旅遊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選擇一批紅色文化鮮明、旅遊基礎較好的鄉村,打造紅色文化旅遊鄉村,推動革命老區鄉村振興。
第七章 保障監督機制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革命老區振興發展長效機制,做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促進革命老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財政投入增長機制,統籌利用相關專項資金,逐步加大對革命老區的支持力度。
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設立大別山革命老區高質量發展基金,支持重點革命老區振興發展。
省級財政按照規定在一定期限內每年在革命老區轉移支付中單列大別山和太行革命老區振興發展資金並逐年增加,建立促進重點革命老區發展的財政穩定投入機制。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貸資金投向革命老區的激勵機制,推動金融機構加大對革命老區的支持力度。
鼓勵股份制銀行在重點革命老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對在重點革命老區投資興辦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土地供給、規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革命老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合理調整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和城鎮開發邊界,對重大基礎設施、重大產業項目和重點民生項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將革命老區納入省級國土空間規劃特別振興區名錄,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和土地整治、生態修復等項目時向重點革命老區傾斜。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選派高校、科研院所中的專業技術人才到革命老區開展服務,通過科技項目、課題合作、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文化旅遊指導等方式,幫扶革命老區加快發展。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革命老區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和激勵機制,加大革命老區與發達地區幹部、教師、醫生和科技人員交流工作力度,鼓勵科研人員等社會力量到革命老區創新創業。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區域合作平台,健全區域合作共建機制,統籌安排省內經濟發達地區與重點革命老區通過產業共建等,提升革命老區自我發展能力。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對口幫扶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強化績效評估導向,在開展試點示範和安排補助時對重點革命老區給予傾斜支持。
第五十條 監察機關和審計、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工作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一條 革命老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定期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專項工作報告,將促進革命老區發展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革命老區內違反規定引進、審批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幫扶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條例》明確重點革命老區的範圍,進行振興發展予以普惠促進的同時,對大別山、太行等革命老區在資金項目、基礎設施、對口幫扶等方面給予更多傾斜。
《條例》在革命老區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促進、公共服務保障、紅色基因傳承、生態環境保護、保障監督機制建立等方面,明確了振興措施與發展方向。

內容解讀

河南省革命老區縣(市、區)共120多個,占全省縣(市、區)總數的70%以上,《條例》明確重點革命老區的範圍,進行振興發展予以普惠促進的同時,對大別山、太行山等革命老區在資金項目、基礎設施、對口幫扶等方面給予更多傾斜。
  在革命老區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條例》規定,將重點加強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同時,省級財政應當逐步加大對革命老區轉移支付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債券用於符合條件的公益性項目建設,支持革命老區幹線鐵路、高速公路、幹線公路等重大項目建設。
  在產業發展促進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因地制宜發展特色優勢產業,發展優勢產業集群、全域旅遊、現代特色農林業等,增強革命老區發展內生動力。同時,推動大型項目、重點工程、新興產業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優先向革命老區安排,建立革命老區重大項目審核綠色通道,加快核准審批進程。
  在公共服務保障方面,《條例》把解決好民生問題作為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切入點,要求省人民政府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債券用於符合條件的公益性項目建設,推進革命老區基本公共服務優質均等化發展。
  在紅色基因傳承方面,《條例》對紅色文化保護傳承、革命博物館等場館建設、紅色基因傳承人制度等作出了規定,將充分發揮旅遊業的輻射帶動作用;對紅色旅遊發展、紅色文化旅遊村打造等作出規定,為革命老區振興發展注入新動能。
  在保障監督機制建立方面,《條例》一方面對加大革命老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金融支持力度、用地保障、人才支撐等進行了規定;另一方面針對重點革命老區遠離中心城市、地處深山區、經濟發展相對滯後的問題,《條例》要求建立差別化的扶持機制,有關資金、項目向重點革命老區傾斜。
省級財政應當逐步加大對革命老區轉移支付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債券用於符合條件的公益性項目建設,支持幹線鐵路、高速公路、幹線公路、機場、航道碼頭、物流工程、水利工程、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項目建設。
對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農村飲水安全、大中型灌溉渠配套與現代化改造、生態建設等公益性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免除革命老區縣級配套資金。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革命老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統籌革命老區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布局,形成綜合交通體系,推進城鄉交通一體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革命老區農村公路升級改造,加大革命老區農村公路補助力度,實施公路通村入組工程,最佳化農村客運運營模式,發展農村公交客運,提升農村客運服務水平,改善革命老區農村交通條件。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因地制宜發展水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加快推動電網建設,為革命老區提供低碳穩定的能源保障。
電網經營企業應當加強革命老區電網建設,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飲用水安全、水旱災害防治、農田灌溉等水利工程建設,構建中小河流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山洪災害防治等興利除害的水利保障網路。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加強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在革命老區布局新一代通信網路設施,保障通信網路暢通。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壯大革命老區電子商務市場,推動農產品網路銷售,建設智慧電商物流園區,打造區域性網購商品集疏分撥中心,拓寬革命老區人民增收渠道。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加強市政設施建設,補齊市政基礎設施短板,推動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改善革命老區人民居住條件。
第三章 產業發展促進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因地制宜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從政策引導、項目安排、要素配置和財政支持等方面對革命老區產業發展給予重點支持,對在革命老區投資興辦的企業落實財政、金融、土地等優惠政策,增強革命老區發展內生動力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管理的產業類和創新類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優先支持革命老區。
省產業發展類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對革命老區符合條件的產業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省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工作需要,統籌利用現有基金支持革命老區山區縣和條件相對落後的縣(區)產業發展和轉型升級,支持企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等。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革命老區產業園區提質增效,拓展空間,提升配套服務功能;優先支持重點革命老區創建國家級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研發基地等。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提升傳統產業、培育新興產業、布局未來產業,建設食品加工、紡織服裝、生物醫藥、節能環保裝備、電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家居等特色優勢產業集群,推動大型項目、重點工程、新興產業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優先向革命老區安排。建立革命老區重大項目審核綠色通道,加快核准審批進程。
支持革命老區建設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特色商品交易中心等。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省文化旅遊融合發展基金,支持革命老區創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推動鄉村旅遊集中連片發展,打造老家河南精品民宿品牌,支持康養產業發展,鼓勵創建全域紅色旅遊融合發展示範區。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發展現代特色農林業,推動綠色食品、有機農林產品產業化發展,推進地理標誌產品登記保護;鼓勵特色農林產品龍頭企業建設示範基地,促進茶葉、油茶、花卉、花椒、林果、中藥材等特色農林產業發展;鼓勵電商企業與革命老區共建農林全產業鏈加工、物流和交易平台。
第二十五條 支持革命老區發展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健全完善創業培訓、創業擔保貸款、創業孵化、創業輔導等創業扶持體系;支持農民工返鄉入鄉創業,並落實相關補貼政策。
第四章 公共服務保障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快革命老區城鄉融合發展,推動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向農村延伸,逐步改善革命老區教育、文化、衛生等公共服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債券用於符合條件的公益性項目建設,推進革命老區基本公共服務優質均等化發展。
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提升革命老區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的教育投入,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推進革命老區教育的信息化、現代化,改善革命老區辦學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艱苦邊遠地區教師生活保障,改善中國小寄宿生生活條件,落實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政策,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
鼓勵高等院校與革命老區合作共建,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和各類技能培訓;鼓勵社會資本在革命老區捐資辦學。
第二十八條 推進革命老區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所等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支持鄉鎮文化站、民眾性健身設施建設。
第二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衛生服務體系和公共衛生防疫救治能力建設,鼓勵一流醫院與革命老區醫院開展對口幫扶,共建醫療聯合體,完善革命老區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路。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革命老區社會保障水平,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革命老區社會救助體系。
鼓勵社會資本在革命老區投資建設養老基礎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優撫政策,落實符合條件的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烈士老年子女的優撫待遇。
第五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工作中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民生保障相互協調。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革命老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優先支持革命老區實施天然林保護、公益林管護、水土流失防治、濕地保護、礦山環境治理等重點生態工程,在革命老區符合條件的地方建設國家綠色發展示範區。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革命老區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最佳化空間開發保護布局,推動產業集聚高質量發展,嚴格執行產業環境準入規定,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違規發展,鼓勵綠色低碳產業發展,支持革命老區工業企業推進智慧型化改造、綠色化改造和新技術改造。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森林資源、水資源、流域環境等重點領域生態補償制度,優先將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納入生態補償範圍,逐步加大對革命老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生態補償力度。
支持有條件的革命老區積極參與碳排放交易市場。
第三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補助資金,優先支持革命老區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建立政府、村級組織、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參與的共建共管共享機制,推進村容村貌提升,推廣衛生廁所和垃圾分類,推進污水處理,消除黑臭水體,建設宜居環境。
第六章 紅色基因傳承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和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工作,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改造、提升革命博物館、革命紀念館等場館,支持革命遺址、舊址和烈士陵園的修繕養護。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中用於革命博物館、革命紀念館等場館和烈士陵園的改造提升,以及革命遺址、舊址的修繕養護等資金應當專款專用。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應當向革命博物館、革命紀念館的改造提升和革命遺址、舊址的修繕、養護傾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文化宣傳教育,將革命故事納入中國小教育活動的內容;支持革命老區建設紅色文化教育培訓基地,加強黨史教育,傳承弘揚革命老區精神。
鼓勵中小學生、大中專學生到紅色教育基地開展學習教育。
第三十八條 建立革命老區紅色基因傳承人制度。紅色基因傳承人從革命後代、家屬和長期從事紅色文化傳播等人員中評選產生,負責革命老區紅色文化傳播、紅色故事宣講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評選表彰對紅色基因傳承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紅色基因傳承工作經費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立足紅色文化和綠色生態資源,打造紅色旅遊景區和線路,完善紅色旅遊配套設施,指導旅遊企業宣傳、推介具有紅色文化特色的旅遊產品,推動紅色旅遊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選擇一批紅色文化鮮明、旅遊基礎較好的鄉村,打造紅色文化旅遊鄉村,推動革命老區鄉村振興。
第七章 保障監督機制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革命老區振興發展長效機制,做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促進革命老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財政投入增長機制,統籌利用相關專項資金,逐步加大對革命老區的支持力度。
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設立大別山革命老區高質量發展基金,支持重點革命老區振興發展。
省級財政按照規定在一定期限內每年在革命老區轉移支付中單列大別山和太行革命老區振興發展資金並逐年增加,建立促進重點革命老區發展的財政穩定投入機制。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貸資金投向革命老區的激勵機制,推動金融機構加大對革命老區的支持力度。
鼓勵股份制銀行在重點革命老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對在重點革命老區投資興辦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土地供給、規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革命老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合理調整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和城鎮開發邊界,對重大基礎設施、重大產業項目和重點民生項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將革命老區納入省級國土空間規劃特別振興區名錄,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和土地整治、生態修復等項目時向重點革命老區傾斜。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選派高校、科研院所中的專業技術人才到革命老區開展服務,通過科技項目、課題合作、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文化旅遊指導等方式,幫扶革命老區加快發展。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革命老區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和激勵機制,加大革命老區與發達地區幹部、教師、醫生和科技人員交流工作力度,鼓勵科研人員等社會力量到革命老區創新創業。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區域合作平台,健全區域合作共建機制,統籌安排省內經濟發達地區與重點革命老區通過產業共建等,提升革命老區自我發展能力。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對口幫扶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強化績效評估導向,在開展試點示範和安排補助時對重點革命老區給予傾斜支持。
第五十條 監察機關和審計、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工作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一條 革命老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定期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專項工作報告,將促進革命老區發展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革命老區內違反規定引進、審批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幫扶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條例》明確重點革命老區的範圍,進行振興發展予以普惠促進的同時,對大別山、太行等革命老區在資金項目、基礎設施、對口幫扶等方面給予更多傾斜。
《條例》在革命老區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促進、公共服務保障、紅色基因傳承、生態環境保護、保障監督機制建立等方面,明確了振興措施與發展方向。

內容解讀

河南省革命老區縣(市、區)共120多個,占全省縣(市、區)總數的70%以上,《條例》明確重點革命老區的範圍,進行振興發展予以普惠促進的同時,對大別山、太行山等革命老區在資金項目、基礎設施、對口幫扶等方面給予更多傾斜。
  在革命老區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條例》規定,將重點加強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同時,省級財政應當逐步加大對革命老區轉移支付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債券用於符合條件的公益性項目建設,支持革命老區幹線鐵路、高速公路、幹線公路等重大項目建設。
  在產業發展促進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因地制宜發展特色優勢產業,發展優勢產業集群、全域旅遊、現代特色農林業等,增強革命老區發展內生動力。同時,推動大型項目、重點工程、新興產業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優先向革命老區安排,建立革命老區重大項目審核綠色通道,加快核准審批進程。
  在公共服務保障方面,《條例》把解決好民生問題作為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切入點,要求省人民政府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債券用於符合條件的公益性項目建設,推進革命老區基本公共服務優質均等化發展。
  在紅色基因傳承方面,《條例》對紅色文化保護傳承、革命博物館等場館建設、紅色基因傳承人制度等作出了規定,將充分發揮旅遊業的輻射帶動作用;對紅色旅遊發展、紅色文化旅遊村打造等作出規定,為革命老區振興發展注入新動能。
  在保障監督機制建立方面,《條例》一方面對加大革命老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金融支持力度、用地保障、人才支撐等進行了規定;另一方面針對重點革命老區遠離中心城市、地處深山區、經濟發展相對滯後的問題,《條例》要求建立差別化的扶持機制,有關資金、項目向重點革命老區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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