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河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21年12月28日
檔案正文,具體實施,

檔案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建設現代農業強省,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徵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
第四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採取措施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動城鄉融合發展,促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
第五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綠色發展、注重特色、分類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
第六條 鄉村振興工作實行省負總責、市縣鄉負責落實的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工作第一責任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鄉村振興促進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引領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實施全省鄉村振興規劃。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實施本地區的鄉村振興規劃。
第十條 鄉村振興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利用專項規劃成果,統籌安排目標任務,合理布局生產、生活、生態空間,最佳化配置公共資源,形成城鄉融合、區域一體、多規合一的規劃體系。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縣域村莊分類和布局規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實用性村莊規劃。
縣域村莊分類和布局規劃、實用性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當地鄉土特色,符合鄉村振興規劃要求,科學安排布局土地利用、基本農田保護、水資源開發利用、產業發展、公共衛生服務設施和其他基礎設施建設、人居環境整治、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等。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村莊規劃編制導則,編制農村住房設計導則,加強對村莊規劃、農村住房設計和人居環境改善的指導。
第十三條 鄉村振興應當按照鄉村振興的有關規劃有序推進。
鄉村振興有關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徵求鄉村居民、專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實施。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修改。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鄉村振興應當以產業發展為重點,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堅持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加快高效種養業和綠色食品業轉型升級,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農業全產業鏈發展,提升農業規模化、產業化、集約化水平,形成以糧食產業、規模種養、高效生態循環農業、食品加工、冷鏈倉儲物流和文化養老休閒旅遊互為支撐的鄉村振興產業結構,培育農村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突出優勢特色,發展農業產業化集群,實現農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實施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確保糧食安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承擔耕地保護主體責任。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耕地質量提升和保護利用,完善節水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輸配電、農田防護、氣象監測與生態環境保護等配套設施,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支撐糧食產業發展。
第十六條 完善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支持政策,加強糧食生產、儲備和流通能力建設,建設國家糧食生產核心區。
支持糧食產業發展,依託糧食主產區、特色糧油產區和關鍵糧食物流節點,延伸糧食產業鏈、提升價值鏈、打造供應鏈,培育糧食產業集群,打造口糧生產、糧食儲運、食品加工、農業裝備、農業科技、農產品期貨等中心,提升農業效益和競爭力,促進農民增收。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一縣一業、一村一品的發展格局,因地制宜最佳化小麥、玉米、花生、生豬、中藥材等主導產業布局,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優勢產業集群,培育創建國家級、省級農業產業強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圍繞面、肉、油、乳、果蔬五大產業,引導支持發展專用麵粉、功能性麵粉、休閒食品、方便食品、中高檔主食加工產品、肉製品、油脂製品、乳製品、果蔬製品等食品產業。
第十八條 支持以規模種養為基礎,以精深加工為重點,以科技集成為動力,以品牌行銷為牽引,構建國家、省、市、縣四級現代農業產業園體系,打造高起點、高標準的現代農業發展先行區。
第十九條 支持農業資源綜合開發,推行綠色生產方式,採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先進種植養殖技術和設備,發展高效生態循環農業。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廣綠色防控和生物防治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使用種子、化肥、飼料等農業投入品,完善農產品原產地可追溯制度和質量標識制度。
鼓勵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和農產品氣候品質認證,提升農產品附加值,增加優質特色農產品供給。
第二十一條 加強農村商業體系建設,加強農村電子商務人才培養和平台建設,培育和壯大農村電子商務市場,發展線上線下融合的現代農村商品流通和服務網路,實現城鄉生產與消費多層次對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利用鄉村生態環境、自然景觀、傳統文化和鄉俗風情等特色資源,支持休閒農業、餐飲民宿、文化體驗、健康養生、養老服務、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產業發展,豐富鄉村旅遊產品,提高服務管理水平,提升鄉村旅遊發展質量和綜合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當地紅色旅遊資源,建設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研學基地,完善配套設施,發展紅色旅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化遺產、文物古蹟、傳統村落、名人故居故里等資源的保護,在此基礎上,統籌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旅遊項目;依託傳統藝術、傳統技藝、傳統節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鄉村民俗文化旅遊產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注重發揮科技教育對農業農村發展的促進作用,培育農業戰略科技創新力量,打造產學研用深度融合平台,推動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投入品、文創設計等領域自主創新,加快先進實用技術集成創新與推廣套用。
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利用,支持開展農作物和畜禽等良種培育、育種關鍵技術攻關,加強制種基地和良種繁育推廣體系建設,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
完善農業科研成果產權制度,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完善人才評價和流動保障機制,落實兼職兼薪、成果權益分配機制。
第二十四條 鼓勵農機生產研發和推廣套用,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設施農業、林草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的裝備水平,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促進機械化生產與農田建設相適應、農機服務模式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相適應。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統籌農產品生產地、集散地、銷售地市場布局,支持田頭小型倉儲保鮮冷鏈設施、產地低溫直銷配送中心、骨幹冷鏈物流基地建設,加強本區域冷鏈產業發展,逐步實現縣域城鄉物流體系一體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農業信息化和數字鄉村建設,加強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現代信息技術與農業農村發展深度融合,實現農業農村數據資源有效整合和開放共享。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採用公司加農戶等經營方式,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涉農企業等多種經營主體作用,健全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體系,支持通過訂單農業、入股分紅、託管服務等方式,將小農戶融入農業產業鏈,讓農民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第四章 生態宜居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樹立綠色發展理念,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完善生態保護制度和補償機制,推動農業農村綠色發展。
第二十九條 加快建設森林小鎮、森林鄉村,加強天然林、公益林和濕地保護,落實河長制、湖長制、林長制,依法管護鄉村河湖水域岸線,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第三十條 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建立政府、村級組織、運營企業、農民等參與機制,系統推進農村環境改善提升。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依法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建立符合農村實際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動城鎮污水管網建設和處理能力向周邊村莊延伸覆蓋,逐步消除農村黑臭水體。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廁所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結合本地實際普及不同類型的衛生廁所,推進廁所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廢舊農膜、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推進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的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條 加強村莊公共照明設施建設,整治公共空間和庭院環境,推進村莊綠化亮化美化,提升村容村貌。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完善宅基地管理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嚴格落實規劃,禁止違法占用耕地建房,加強建築風貌管控,強化建房安全和監督管理,引導建設宜居住房,改善農村居住環境。
第五章 鄉風文明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承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加強鄉村思想道德建設和公共文化服務,發揮村規民約作用,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三十八條 加強鄉村文明建設,建好用好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支持農村志願服務組織發展,豐富農民精神文化和體育生活。
開展農村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加強家庭家教家風教育,倡導尊老愛幼,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建設文明鄉村。
第三十九條 加強紅色文化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弘揚焦裕祿精神、紅旗渠精神、大別山精神、愚公移山精神,傳承中原優秀傳統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普及科學知識和衛生健康防疫、應急常識,開展鄉村愛國衛生運動,提升健康素養,倡導健康科學的生產生活方式。
推進移風易俗,推行文明婚嫁、殯葬,遏制各類陳舊陋習,抵制封建迷信活動。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設施,增加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推動文化科技下鄉、健康教育巡講,鼓勵開展節日民俗活動和民間文體活動。
第六章 鄉村治理
第四十二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健全黨組織領導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
第四十三條 加強鄉村便民服務體系建設,增強鄉鎮便民服務能力,最佳化鄉鎮政務服務流程,全面推進一窗式受理、一站式辦理,提高服務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的智慧型化、便民化水平。
第四十四條 加強鄉村幹部隊伍建設,建立完善鄉村幹部培養、配備、管理、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採取措施提高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能力和水平,建設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關心關愛農村基層幹部,落實相關待遇保障。
第四十五條 建立村幹部後備人才庫,健全從優秀村幹部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考錄鄉鎮公務員、招聘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機制,選拔優秀人才到鄉鎮、村工作。
第四十六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完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發揮村規民約和公序良俗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引導村民有序參與村務管理和鄉村建設。
健全村黨組織領導下的議事決策機制和監督機制,以及村級重要事項、重大問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規範村務公開,暢通民眾參與渠道,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實行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由村黨組織提議、村黨支部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作出決議,所作決議及實施結果進行公開的制度。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法治宣傳教育,培育法治文化,開展法治創建活動,加強基層依法治理,引導基層幹部和鄉村居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鄉鎮公共法律服務站和村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加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村(居)民委員會法律顧問工作,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健全農村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
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向鄉鎮基層延伸,整合執法力量和資源,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公共安全體系和鄉村應急管理體系,加強鄉村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等技防系統建設,加強鄉村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完善鄉村格線化服務管理機制,強化鄉村安全生產、公共衛生、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建設平安鄉村。
加強鄉村自然災害防禦系統建設,建立健全水旱、氣象、地震、地質、生物等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強化預警信號傳播和防災減災知識普及,提升鄉村防範自然災害的能力。
第四十九條 深入實施公民道德建設工程,挖掘農村傳統道德教育資源,注重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在鄉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強化農民的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集體意識、主人翁意識,建立鄉村道德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德治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統籌城鎮和鄉村發展,突出以城帶鄉、以工促農,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促進城鄉生產要素雙向自由流動和公共資源合理配置。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推進城鄉一體的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護,加強農村公路、電網、供水、供氣、環保、物流、廣播電視、寬頻網路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機制,促進公共教育、就業服務、醫療、文化、養老、社會保障等實現城鄉一體化,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和殘疾人幫扶制度。
支持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引導符合條件的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形成平等競爭、規範有序、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
統籌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就地創業就業,全面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制度,保障農民勞動權益。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自願有序進城落戶,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推進取得城鎮居住證的農民及其隨遷家屬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挖掘農業農村多重價值,豐富鄉村經濟業態,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鼓勵支持農民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加收入。
第八章 支持措施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公共財政更大力度向農業和農村傾斜,確保財政投入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增強脫貧地區內生髮展能力,建立農村低收入人口、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持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建立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增加總量、最佳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則,以高質量綠色發展為導向,完善農業補貼執行機制。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取之於農、主要用之於農的原則,落實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使用範圍要求,進一步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按照規定重點用於鄉村振興領域項目建設。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
支持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營商環境,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資本採取設立基金或者直接投資等方式,發展特色主導產業,支持小城鎮、特色小鎮和中心村發展。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依法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和發展壯大。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經濟,為本集體成員提供生產、生活服務,保障農民從集體經營收入中獲得收益分配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小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小企業等涉農主體的融資增信機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和風險分擔機制,支持和推動農業信貸擔保機構降低擔保門檻、擴大擔保覆蓋面,發揮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作用。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產和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服務。
支持農業投融資平台建設,運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鼓勵證券、期貨、信託等金融資源服務鄉村振興。
第六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鄉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建立完善金融支持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機制、農村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機制。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合規在業務範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中長期信貸支持,加大商業銀行對鄉村振興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面向小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小企業等涉農主體開展小微普惠金融服務。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主要為本地農業農村農民服務,新增可貸資金應當主要用於農業農村發展。
第六十三條 支持保險機構建立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根據需要擴大覆蓋面、適當增加保險和保費補貼品種,提升風險應對水平。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業保險發展。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農村土地管理,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激活農村土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振興的用地需求。
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個人使用,優先用於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和鄉村產業。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扶持政策,健全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大力培育農業科技、經營人才和社會工作人才,培養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提高農村專業人才服務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和引導各類人才向鄉村基層一線流動,建立省、市、縣三級聯動人才培訓機制和專業化培訓體系。開展基層農業技術人員培訓,加強科技特派員、鄉村教師、鄉村醫生等專業人才統籌使用和定向委託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扶持政策,加強指導服務,支持多種形式的返鄉入鄉創業創新,促進鄉村產業發展和農民就業。
第六十七條 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等群團組織的優勢和力量,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的積極作用,發展農村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鼓勵、支持社會組織等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第九章 監督考核
第六十八條 建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鄉村振興政策、開展鄉村振興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審計、鄉村振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鄉村振興資金安全和績效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開展鄉村振興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和村幹部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修改鄉村振興規劃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和套取鄉村振興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或者補貼資金的;
(三)虛報、瞞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以及相關數據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挪用、貪污農村集體資產或者政府撥付、社會捐贈的鄉村振興資金、物資的;
(二)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土地經營權的;
(三)其他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文化遺產、文物古蹟、傳統村落、名人故居故里等資源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具體實施

《河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於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產業發展、生態宜居、鄉風文明、鄉村治理、城鄉融合等多方面採取措施,全面促進鄉村振興發展。鄉村振興應當以產業發展為重點,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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