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浙江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是為了規範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節約機關運行成本,促進機關高效有序運行,推進機關運行保障法治化、現代化,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內容解讀,

制定進程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節約機關運行成本,促進機關高效有序運行,推進機關運行保障法治化、現代化,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機關運行保障以及對運行保障工作的監督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機關,是指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機關等,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保障,是指對機關運行所需經費、資產、服務、能源資源等要素進行統籌管理,為機關履行職責提供保障的活動。
第三條 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應當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遵循依法保障、務實高效、綠色節約、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的機關運行保障體制,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級機關運行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的運行保障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機關運行保障有關制度和標準,指導和監督下級機關的運行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機關運行的預算保障、資產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機關運行保障有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推進機關運行保障標準化工作,健全機關運行保障標準體系,強化標準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機關運行保障數位化工作,建立整體智治、高效協同的保障機制,推動機關運行保障流程最佳化、模式創新和能力提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機關運行保障社會化工作,建立市場化保障機制,提高機關運行保障質量和效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績效管理和考核評價。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第八條 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長三角地區以及周邊其他省份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合作交流,推進公務出行、能源節約等領域的合作,為區域協同發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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