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工作條例,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0-12-2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工作條例
- 發布單位:81101
- 發布文號:浙江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0號
- 生效日期:2000-12-28
【發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2000-1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2000年12月28日
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工作條例
(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的重要日常工作,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處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的日常工作,由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法制)委員會辦理;人民代表大會未設和不設內務司法(法制)委員會的,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制工作機構辦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制定、發布規範性檔案;
(二)作出判決、裁定、決定、命令;
(三)其他行使職權的行為。
(一)聽取、審議有關工作報告或者專題匯報;
(二)提出議案或者質詢案;
(三)組織視察;
(四)組織執法檢查;
(五)組織評議;
(六)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七)實施案件監督;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
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審議有關工作報告或者專題匯報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報告機關提出詢問,被詢問的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答覆。
常務委員會審議有關工作報告或者專題匯報後,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報告機關;需要答覆的,報告機關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將辦理情況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就監督司法機關工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就監督司法機關工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作口頭或者書面答覆。作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到會答覆;作書面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常務委員會過半數的組成人員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由主任會議交受質詢機關再次答覆。
視察或者執法檢查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交有關司法機關辦理。有關司法機關應當認真辦理,並在限定的時間內將辦理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並答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評議工作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主任會議組織實施。
評議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交被評議的司法機關辦理。被評議的司法機關應當認真辦理,並在限定的時間內將辦理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並答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邀請專家或者有關專業人員參加調查工作。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現上一級司法機關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的案件;
(二)在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評議等工作中提出的案件;
(三)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以及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轉交的案件;
(四)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的申訴、控告、舉報案件。
(一)司法機關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決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
(二)司法機關依法應當辦理而不辦理、執行而不執行或者越權辦理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司法機關及其負責人對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包庇縱容的;
(六)其他應當實施監督的情形。
有關案件監督的議案、質詢案,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三章有關規定處理。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法制工作機構認為案件可能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經集體研究決定,可以轉交本級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司法機關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答覆辦理結果。
重大的案件以及經轉交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未獲答覆或者對答覆有不同意見的案件,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督促處理意見的報告。
(一)聽取司法機關的匯報,提出詢問;
(二)決定組織調查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調查核實;
(三)發出通知,督促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在限定的時間內報告辦理結果;
(四)必要時,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調查時,應當全面、客觀地了解與案件有關的各部門、各方面的意見,可以查閱司法機關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案卷材料,可以要求有關司法機關就調查事項提出專題報告並附有關材料。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閱司法機關已經結案的全部案卷材料。
(一)責成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在限定的時間內報告辦理結果;
(二)決定成立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三)追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辦案的責任。
(一)拒不執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的;
(二)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的事項不依法辦理,或者逾期不報告辦理結果的;
(三)拒絕提供、隱瞞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情況、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材料,作虛假報告的;
(四)對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供情況、材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五)袒護包庇違法人員的;
(六)其他妨礙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的。
(一)責成有關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糾正、作出書面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
(二)責成有管理許可權的主管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三)依法免去、撤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職務,或者提請人民代表大會罷免其職務;
(四)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