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若干規定

四川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若干規定

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6.01
  • 實施時間:1999.06.01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案件監督條例》有關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以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形式對司法案件進行的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日常工作的辦理,由《四川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案件監督條例》第三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機構負責。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在實施司法案件監督工作中,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典型司法案件,可以決定發出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
(一)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嚴重錯誤,拒不糾正或不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的;
(二)嚴重干擾、阻礙司法案件監督工作,袒護、包庇執法違法人員的;
(三)濫用司法職權,嚴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打擊報復申訴、控告、檢舉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情節嚴重的;
上述情形以外的重大、典型司法案件,必要時,人大常委會也可發出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
第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本規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議發出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可根據本規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議發出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人大常委會發出的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應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條 人大常委會發出的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應當載明以下主要事項:
(一)發出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的人大常委會的名稱、文書編號;
(二)接受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的司法機關的名稱;
(三)監督的事由和具體監督意見;
(四)接受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的司法機關向人人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和結果的限期;
(五)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七條 接受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的司法機關,應當在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規定的限期內將執行情況和結果書面報告本級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應及時回復有關司法機關。
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負責日常工作的機構,對有關司法機關執行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的情況,可以聽取匯報或根據具體情況開展調查,進行跟蹤監督。
第八條 人大常委會對有關司法機關提出異議的並經審議認為確屬不當的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上級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調查,覆核事實,並有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常委會發出的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
(二)本級人大常委會可以變更或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發出的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
人大常委會有關變更、撤銷的決定,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送原接受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的司法機關,並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以司法案件法律監督書形式對司法案件進行的監督,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