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規定

石家莊市為了保證全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司法工作實施有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規定
  • 類型:規定
  • 地區:石家莊市
  • 內容: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監督的對象和內容,第三章 監督的方式和程式,第四章 違法責任和處理,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監督司法工作系指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政府的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司法機關)實施法律、法規情況和工作情況進行的監督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維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
司法機關應當自覺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第四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的具體事務由其有關辦事機構負責。辦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辦事。

第二章 監督的對象和內容

第五條 監督的對象是本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六條 監督的內容是:
(一)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貫徹執行上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情況;
(三)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和對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所作的解釋是否違反憲法、法律、法規;
(四)審判、檢察活動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管理活動是否合法;
(五)承辦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
(六)辦理人民民眾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情況;
(七)遵紀守法、履行職責和勤政廉政情況;
(八)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監督的方式和程式

第七條 監督的主要方式:
(一)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二)組織視察、調查、執法檢查和評議;
(三)組織對特定問題的調查;
(四)受理人民民眾的申訴、控告和檢舉;
(五)檢查督促辦理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審查檔案和案卷;
(七)提出詢問、質詢;
(八)其他方式。
第八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司法機關工作報告時,報告人應認真聽取審議意見,說明情況,回答詢問。對報告中不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事項,應當責成其予以糾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不同意報告時,報告機關應在本次會議或者下次會議上作補充報告或者重新報告。必要時,人大常委會可就有關機關的報告作出決議或決定。
主任會議和受主任會議委託的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可以聽取司法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和工作情況匯報,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報告機關對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執行情況,應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對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應報告辦理情況。
第九條 人大常委會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對司法機關的工作進行視察、調查、執法檢查和評議時,司法機關應如實反映情況。對檢查和評議中提出的問題和涉及的案件,應及時辦理,並報結果。
第十條 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重大違法問題或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後,應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人大常委會會議可以根據報告作出相應的決定。
第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受理的人民民眾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由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辦理:
(一)一般申訴、控告和檢舉案件轉交有關司法機關辦理,並將辦理結果直接答覆申訴、控告、檢舉人;
(二)重大申訴、控告和檢舉案件責成有關機關查處,並限期報告辦理結果。必要時,也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閱案卷,提出意見,責成有關機關處理;
(三)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責成有關機關重新調查處理,也可以提請主任會議聽取匯報;
(四)控告、檢舉司法機關負責人的案件,由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司法機關應當認真辦理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和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代表,同時報人大常委會。
第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及對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所作的解釋,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或不適當的,可以責成司法機關予以糾正或作出撤銷的決定。
第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提出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在常委會會議上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口頭或書面答覆。作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主要負責人到會答覆;作書面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
參加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或專門委員會成員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受質詢機關在本次會議或者下次會議上再作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專門委員會就答覆情況應當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第十五條 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或專門委員會,發現下一級司法機關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建議下一級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或者責成本級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處理。也可以會同本級司法機關或者下一級人大常委會進行調查,提出意見,交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下一級人大常委會發現上一級司法機關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或其有關辦事機構。
第十六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新聞媒介對其監督活動及時進行宣傳和報導,也可以就其重要的監督活動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在監督中發現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重大典型的違法事件及其處理結果,可以公之於眾。
第十七條 司法機關認為有關監督失當,可以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人大常委會會議作出決定。在未作出決定之前,司法機關仍應執行原決議、決定或意見。

第四章 違法責任和處理

第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事實、情節和後果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或者責成有關司法機關給以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敷衍塞責的;
(二)對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和代表視察、調查和執法檢查,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三)對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和代表所提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不認真辦理的;
(四)對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批轉要結果的申訴、控告、檢舉案件,不按期報結果又不說明情況的;
(五)在執法活動中故意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六)失職、越職越權、超法定時限、以罰代刑、變相體罰、濫用強制措施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九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撤銷職務、提出罷免案或者建議任免機關撤銷其職務:
(一)不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拒不到會報告工作、答覆質詢的;
(三)阻礙、干擾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和代表視察、檢查、評議活動及對特定問題調查的;
(四)對人大常委會交辦的議案、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拒不辦理或者故意拖延的;
(五)對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人民民眾的重大申訴、控告和檢舉,頂著不辦,無故拖延,或者在辦理過程中捏造事實、毀棄重要證據的
(六)其他抵制、對抗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的行為,前款所列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條 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索賄受賄、刑訊逼供、報復陷害控告、檢舉人等構成犯罪的,應責成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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