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檢查工作規定

《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檢查工作規定》是為了規範公安行政檢查工作,全面推進公安行政監管現代化建設,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護航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定。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檢查工作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公安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縣(市、區)公安局,廳屬各部門:
《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檢查工作規定》已經廳黨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執行過程中遇到具體問題或有好的經驗做法,請及時報省廳。
浙江省公安廳
2023年12月7日

內容全文

為規範公安行政檢查工作,全面推進公安行政監管現代化建設,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護航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一)行政檢查應當堅持“權責一致、綜合集成、高效協同、整體智治”原則,積極開展綜合集成協同檢查。
(二)行政檢查應當堅持嚴格、規範、高效原則,按照行政檢查的實施程式,嚴格規範並最佳化檢查工作環節,提升工作效率。堅持剛柔結合,做到張弛有度、寬嚴相濟、情理法相統一。
(三)行政檢查方式主要包括“雙隨機、一公開”抽查、重點檢查、日常巡查、觸髮式檢查、專項檢查等。
(四)省廳建設全省統一的公安行政監管平台,推進行政檢查工作數位化。
二、職責分工
(五)各級公安機關業務警種的行政檢查職能應當進行整合,由一個主管部門統一實施非專業檢查事項,並統籌實施專業檢查事項;職能整合完成前,應當確定一個牽頭部門,統籌行政檢查工作。
(六)省、市公安機關業務警種負責編制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實施清單和檢查方案等,做好條線行政檢查指導工作。
各級政工部門要最佳化行政監管機構設定和人員配置,推進行政監管隊伍正規化建設。
各級法制、警務督察部門應當對履行行政檢查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協同推進行政檢查規範化建設。
各級警務保障、科技通信部門應當為行政檢查工作開展提供各項支撐保障,推進科技和數位化建設。
三、檢查要素
(七)行政檢查主體。各級牽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行政檢查執法人員名錄庫,對入庫人員加強專業化培訓,提升專業素質和綜合能力。
(八)行政檢查事項。
1.行政檢查事項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職能調整等情況實行動態維護管理,按照國家“網際網路+監管”系統標準和有關要求編制,確保事項名稱規範、法律依據充分、檢查層級明確。
2.多部法律法規對同一或相近違法行為進行規制的,或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地方特有事項與國家、省事項相近的,原則上編制為一個行政檢查事項。
3.根據行政檢查事項清單,規範編制實施清單,明確檢查流程、檢查內容、檢查表單等檢查規則。
4.按照“應納盡納”“能聯盡聯”要求,拓展編制跨警種跨部
門檢查事項清單,積極開展跨部門聯合檢查。
5.檢查事項應當區分專業事項和非專業事項,需要利用專門
知識、專業設備開展或需要鑑定認定的事項原則上作為專業事項。
(九)行政檢查對象。
1.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以及證照、場所、設備等附屬客體的行政檢查對象名錄庫,並構建科學合理的行政檢查對象標籤體系,確保行政檢查對象與標籤正確關聯。
2.市場主體類檢查的對象應當以屬地管理為原則,可根據數量、規模、特點等情況,合理確定市、縣檢查責任分工,實行分級管理。
3.省、市兩級牽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檢查對象的風險等級、信用情況等,實行分類管理。對涉及重點行政檢查事項的對象,應當列入重點檢查對象名錄庫;一般對象列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對象名錄庫。
四、檢查方式
(十)“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應當科學編制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並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2.對列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對象名錄庫的,不得實施重點檢查和日常巡查。
(十一)重點檢查。
1.對列入重點檢查對象名錄庫的,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取重點檢查方式檢查:
(1)法律法規、規章及設區市人民政府以上規範性檔案規定每年檢查次數要求一次以上的;
(2)涉及槍枝、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重大公共安全領域的;
(3)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
2.對列入重點檢查對象名錄庫的,可以實行全覆蓋、全時段檢查,不受次數限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抽查。
(十二)日常巡查。對公共複雜場所、車輛行人、出租房屋等不特定對象的行政檢查,原則上採取日常巡查方式。
(十三)觸髮式檢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觸髮式檢查:
(1)收到舉報、投訴、控告的;
(2)收到上級部門交辦、其他部門移交的違法線索,且需要即時核查的;
(3)因行政審批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
(4)通過遠程、非接觸、預警系統等技術方式線上監測發現異常情況,需要線下核查的;
(5)其他需要觸髮式檢查的。
(十四)專項檢查。專項檢查適用於各類專項行動中實施的行政檢查。鼓勵專項檢查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抽查。
各級牽頭主管部門應當對各類專項行動統籌管理,專項行動的發起、牽頭部門應當在行動方案實施前向牽頭主管部門報備,下級或其它實施部門無需重複報備。
專項行動非涉密的,應當在公安行政監管平台中提交具體方案內容,制定專項檢查計畫,並開展任務下發、分配和跟蹤等工作。
五、檢查實施
(十五)各級牽頭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通過公安行政監管平台制定下發“雙隨機、一公開”抽查、重點檢查和日常巡查的全年檢查計畫,明確檢查任務、對象、方式、時間、要求以及流程等內容。
制定“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畫,應當結合檢查對象的信用、風險等級等情況,科學設定抽查頻次、比例。
牽頭主管部門要加強數據監測分析,定期通報晾曬檢查計畫任務執行情況。
(十六)實施“綜合查一次”,進一次門、查多項事、一次到位。公安機關各業務警種對相同檢查對象的行政檢查應當合併實施,不同警種的應當合成實施,跨出公安的應當與外單位合作實施。
實施合成、合作檢查任務的牽頭部門應當細化實施方案,加強事前溝通,積極組織協調參與部門聯合實施現場檢查。
(十七)對單位的現場檢查,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或工作證等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執法人員少於二人、無人民警察參加或未攜帶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單位有權拒絕檢查。
(十八)行政檢查的情況應當在公安行政監管平台中記錄。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按相關規定及時處置。屬於其他單位管轄的,應通過公安行政監管平台及時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置。
需要按照簡易程式作出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應噹噹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依法責令被檢查對象限期整改的,應當按要求跟蹤、核查整改情況。
六、數位化套用
(十九)各級公安機關開展行政檢查、處罰活動統一使用省廳統建的公安行政監管平台,檢查結果準確錄入掌上執法系統,確保檢查業務全覆蓋、檢查流程全閉環、檢查過程全留痕、檢查情況全掌控。
其他建設使用的行政檢查、處罰信息系統,應當逐步進行整合,避免重複建設。
(二十)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推動檢查數據有序共享和高效利用,加強數據分析挖掘,積極搭建風險監測預警模型,提升執法檢查的精準性、科學性和有效性。
(二十一)各地各部門應當明確行政監管平台的管理員及其責任,常態化組織開展系統平台實操演練,提升數位化套用水平。
(二十二)推進遠程監管建設,套用大數據、視頻監控、物聯感知、人工智慧、衛星遙感等技術,開展遠程、移動、實時等非接觸、無感化數字檢查方式。實行統一的任務指令通道,省、市、縣、派出所一體貫通。強化與合成作戰中心、治理防控中心、政務服務中心的指令暢通。
七、監督考評
(二十三)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強化對行政檢查工作的監督考評,對未履行或者違規履行檢查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追責問責。
本規定落實情況,列入每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定。
(二十四)建立健全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和創新容錯等相關制度。對“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對象名錄庫中的對象,執法人員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實施抽查,檢查程式到位、盡職履責的,免予追究檢查部門及其民警的責任。
(二十五)各級公安機關禁止設定涉及“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對象名錄庫中市場主體的處罰量、檢查量等考核指標。
八、附則
(二十六)本規定所稱行政檢查,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各類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以及附屬客體等依法開展的檢查、了解、監督等行政行為。
(二十七)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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