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會
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招聘與錄用,第三章 職責與規範,第四章 權利與保障,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管理,保障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輔警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輔警的招聘、使用、權利保障和相關管理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輔警,是指納入核定的用人額度管理並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治安聯防、護村護校、治安志願、交通志願等組織中從事社會群防群治工作的人員,以及公安機關從事保衛、保潔、膳食等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輔警。
  第四條 輔警按照職責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和警務保障等工作。
  第五條 輔警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範、權責明晰、合理保障、嚴格監督的原則。
  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輔警履行職責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強化監督檢查,將輔警工資福利、社會保障、教育訓練、服裝裝備和日常辦公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保障輔警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七條 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招聘、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輔警相關工作。

第二章 招聘與錄用

  第八條 輔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用人額度管理制度,嚴格控制輔警規模。
  輔警的用人額度應當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有人口、社會治安狀況、轄區面積以及已有人民警察配備等情況綜合確定。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核定的輔警用人額度內,編制當年輔警用人計畫並共同組織實施。
  招聘特殊崗位的輔警,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用人計畫單獨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派出機構、直屬機構、內設機構不得自行組織招聘輔警。
  第十條 招聘輔警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式,嚴格選拔聘用,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招聘輔警應當經過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考試(筆試和面試)、體能測評、體檢、政治考核、公示和訂立勞動契約等程式。
  發布招聘公告,應當載明招聘的崗位、人數、報名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內容。
  第十二條 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
  (四)年滿十八周歲並且一般在四十周歲以下;
  (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工作能力;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應聘輔警的,其學歷可以放寬至高中(中專),並可以優先錄取:
  (一)烈士遺屬,因公犧牲的軍人、人民警察、輔警的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二)退役軍人;
  (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轉退的救援人員;
  (四)見義勇為人員;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四條 招聘下列特殊崗位的輔警,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其學歷可以放寬至高中(中專),並可以適當簡化招聘程式:
 (一)需要大型客車、船舶駕駛等資質的;
  (二)需要排爆搜救、擒拿格鬥、警犬訓導等專業特長的;
  (三)其他特殊崗位的輔警。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因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與擬聘用的輔警簽訂勞動契約,依法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本條例施行前採取勞務派遣方式使用的輔警,經公安機關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契約。
  聘用輔警的勞動契約示範文本,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輔警聘用後,因個人原因需要跨縣域調動的,應當經雙方公安機關協商一致,並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因工作原因需要跨縣域交流使用的,應當徵得輔警本人同意。

第三章 職責與規範

  第十八條 輔警崗位應當按照傾斜基層、動態調整、分類使用的原則確定。
  輔警應當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工作職責,不得超越許可權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勤務輔警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或者人民警察的指揮,可以協助從事下列工作:
  (一)治安巡邏、值守、安全巡查;
  (二)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
  (三)疏導交通,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指導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
  (四)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反詐欺等宣傳教育;
  (五)流動人口信息採集、登記等服務;
  (六)接受、處理民眾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糾紛;
  (七)國家規定可以協助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帶領下可以協助從事下列工作:
  (一)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
  (二)處置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三)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四)盤查、堵控、監控違法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拘留所等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五)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障礙患者採取臨時性保護措施;
  (六)對有吸毒違法行為記錄人員的日常管理,檢查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出入境管理服務;
  (八)國家規定可以協助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文職輔警可以協助從事下列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相關工作:
  (一)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軟體研發、通訊保障、現場勘查、檢驗鑑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警用裝備(不含武器和警械)的保管和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國家規定可以協助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刑事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後的調查取證;
  (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五)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六)審核案件、出具鑑定報告;
  (七)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八)保管武器和警械;
  (九)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人民警察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條 輔警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忠於職守、服從命令、文明履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組織或者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
  (三)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公民個人信息;
  (四)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五)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六)工作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
  (七)從事或者參與同履行職責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八)其他違法違規或者超越許可權的行為。

第四章 權利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參照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狀況,合理確定輔警工資福利、社會保障的平均額度,並及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輔警的崗位職責和層級、工作年限等情況,結合其崗位專業性、危險性、勞動強度等因素,制定本地輔警工資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依法辦理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並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七條 輔警依法享有參加工會和國家、省規定的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護理假等休息休假權利。
  公安機關應當每年組織輔警參加健康體檢,並建立健康檔案。
  公安機關應當為具有崗位危險性的輔警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八條 輔警因工負傷救治期間的醫療、交通、護理等相關費用,可以由輔警所在公安機關先行墊付。
  輔警因工負傷、死亡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輔警因協助執行任務遭受傷害或者參與搶險救災、救人等犧牲的,其遺屬可以參照未列入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的撫恤優待規定執行,撫恤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發放。
  輔警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相關撫恤優待。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崗位面向優秀輔警公開招聘。
  公安機關面向特別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對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或者有突出貢獻的輔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褒揚和獎勵。
  廣播、電視、報刊、新媒體等應當加強對輔警先進人物和突出事跡的宣傳。
  第三十一條 輔警因依法履行職責受到投訴、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查明事實,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不實的,公安機關應當通過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消除影響;被錯誤追究責任的,應當及時糾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因輔警依法履行職責,對輔警或者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不法侵害行為。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誰用人、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輔警管理工作機構,嚴格落實管理責任,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具體評定程式和考核晉升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行為規範、考勤考核、獎勵激勵等管理制度,運用數位化等手段加強對輔警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最佳化工作流程,提高輔警履職能力和工作效率,合理使用輔警。省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崗前和在職培訓制度、日常訓練制度,有針對性地對輔警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和專業技能培訓,提高輔警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水平。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工作績效、培訓訓練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輔警層級化管理、獎懲、續聘、解聘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輔警配發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輔警離職時,應當及時交回配發的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
  輔警履行職責期間,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識,必要時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非履行職責期間,輔警不得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識。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裝備和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武器和警械。
  遇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在人民警察指揮或者帶領下,輔警可以協助使用約束性警械。
  輔警在協助從事與現場執法有關的輔助性工作過程中,應當佩戴執法記錄儀,並全程錄音錄像;在協助從事巡邏、檢查、堵控等工作期間,在人民警察指揮或者帶領下,可以駕駛與其駕駛資質相符的警用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可以操控警用機器人、無人機等智慧型設備。
  第三十八條 輔警應當執行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決定和命令。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指令,輔警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輔警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遇到或者發現重大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瞞報、漏報。
  第三十九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案(事)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事)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案(事)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使用輔警的公安機關相關負責人決定。
  第四十條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依法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輔警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控告或者投訴。
  受理檢舉、控告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或者投訴人。
  第四十一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嚴重違反公安機關工作紀律的;
  (四)嚴重失職或者徇私舞弊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其損害的,由所在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賠償。
  公安機關賠償後,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輔警,應當責令其依法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並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輔警招聘、使用、權利保障和相關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嚴重違紀違法,指揮或者帶領輔警履行職責的人民警察存在管理失職失責的,應當予以追責問責。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招聘的司法輔助人員的待遇保障參照本條例執行;其招聘使用、職責規範和管理監督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門參照本條例確定的原則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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