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旨在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保障專門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及增強專門委員會的履職能力;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0年9月25日通過並公布,共六章三十二條,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
  • 發布機關: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0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0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25日

條例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工作,保障專門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增強專門委員會的履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專門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第三條 專門委員會工作應當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全面履行職責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法制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華僑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需要設立的其他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合併、撤銷和名稱變更,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五條 專門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依法集體行使職權。
第六條 中共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在專門委員會設立分黨組。專門委員會分黨組應當貫徹落實好中央、市委的決策部署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的要求,切實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在專門委員會工作中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核心作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專門委員會的成員一般不少於十人,並適當增加專門委員會駐會成員人數。
專門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本領域或者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和熟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專門人員。法制委員會成員中,應當包括由其他各專門委員會駐會成員兼任的成員。
第八條 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專門委員會成員出缺時應當及時進行增補。
第九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的工作,牽頭組織實施專門委員會會議議定的事項;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根據分工開展相關工作。
主任委員缺位或者因為健康情況等不能主持專門委員會工作時,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該專門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委員中明確一人臨時主持專門委員會工作。
第十條 專門委員會下設綜合性辦事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關專業性辦事機構,配備立法等專業工作力量。
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在專門委員會領導下工作,為專門委員會依法履職當好參謀助手,做好服務保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議案,提出報告。
第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有關的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項目建議;組織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以及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組織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
專門委員會對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按照規定提出審議結果報告、法規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
第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相關的年度監督事項的建議;協助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具體組織實施執法檢查、詢問等工作,匯總整理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意見,根據常務委員會的要求開展跟蹤監督。
專門委員會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聽取有關受質詢機關對相關質詢案的答覆,並提交答覆質詢案情況報告。
專門委員會對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編制情況及其中期評估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和編制情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等開展監督調研,提出意見。
財政經濟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計畫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關於預算執行情況與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調整初步方案,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決算草案等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審查結果報告。
專門委員會參與預算審查監督及審計整改等工作,對本委員會相關的部門或領域的重點支出、重大項目的財政資金安排、使用及績效管理等情況開展調查研究,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政策實施和工作推進。
第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相關的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建議,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重大事項,提出審議意見報告或者調研報告;受常務委員會委託,聽取與本委員會有關的重大事項報告。
第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加強與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完善徵求代表意見等機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為代表提出與本委員會工作相關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提供服務;處理交由本委員會研究處理的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並負責答覆代表;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的要求,開展對與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重點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的跟蹤督辦。
第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對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第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加強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聯繫,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交付徵求意見的法律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有關委員會來滬進行執法檢查或者調查研究等工作。
專門委員會加強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聯繫;推進長江三角洲區域各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協同。
專門委員會加強與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聯動,形成立法、監督、代表等工作合力。
第十九條 專門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書面報告工作;承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專門委員會通過專門委員會會議形式,討論和決定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職責和工作需要確定議題,召開專門委員會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專門委員會會議的議題、日期、地點應當提前通知專門委員會成員,除特殊情況外,應同時送交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專門委員會全體成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專門委員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專門委員會會議時,應當履行請假手續。
專門委員會會議議決事項,須經專門委員會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部門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討論問題時,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建立健全辦公會議制度,研究處理專門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辦公會議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專門委員會的駐會成員、相關非駐會成員、下設辦事機構負責人等參加會議。
第五章 能力建設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注重強化專門委員會的履職能力建設,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對專門委員會履職的工作保障,提高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履職能力,組織開展法律和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建立履職優秀的專門委員會成員表彰機制。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聽取和討論各專門委員會工作的匯報。
對跨領域、跨部門、涉及多個專門委員會工作領域,需要協調的重點工作事項,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主任會議要求,會同相關專門委員會研究後提出協調意見,並為相關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協同做好服務保障。對工作協同中遇到的問題,必要時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提請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協調。
第二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完善相關工作規程,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規範性。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積極支持專門委員會依法履職。
第二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注重發揮全體成員作用,健全專門委員會成員在大會閉會期間參加專門委員會工作的機制。
專門委員會成員應當在閉會期間積極參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專門委員會成員應當加強理論學習,熟悉憲法和法律,掌握履職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增強履職意識,提高履職水平。
第二十九條 專門委員會非駐會成員應當處理好專門委員會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關係,優先執行專門委員會成員職務。非駐會成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其依法履行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責,對其開展調查研究、參與立法和監督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可以根據非駐會成員的履職需要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探索建立工作室等方式,為其配備相應工作力量。
第三十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建立代表聯繫制度,組建代表專業小組,組織代表有序參加立法、監督等各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可以建立專家諮詢機制,聘請相關領域專家為專門委員會依法履職提供專業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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