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是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上海市機關運行保障條例》等規定,我們制定了《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檔案全文

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上海市機關運行保障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市委各部門、市政府各委、辦、局和直屬機構、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級監察機關、納入市級管理的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市級機關、有關人民團體市級機關(以下統稱市級主管部門)的機關本級及其所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市屬國有企業所屬的市級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予以處置: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二)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五)因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而移交的;
(六)發生產權變動的;
(七)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規定許可權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式後,依據處置事項批覆等相關檔案及時處置資產,不得違規自行處置資產。
第六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應當合法合規,權屬關係不明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界定權屬後予以處置。
第七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將依法罰沒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和要求。
第二章 處置許可權和要求
第八條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市機管局)按照有關工作職責分工和規定許可權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機管局進行審批。
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進行審批。
市級主管部門和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市財政局、市機管局授權,可以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外,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管理許可權規定如下:
市級行政單位處置流動資產、土地、房屋及構築物和車輛,以及處置單位價值(賬面原值,下同)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或者批量價值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國有資產,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機管局審批。除上述規定外的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市機管局授權市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一年一次),市級主管部門應於批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覆檔案報送市機管局備案。
市級事業單位處置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土地、房屋及構築物,以及處置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國有資產,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除上述規定外的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市財政局授權市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市級主管部門在市財政局授權的審批許可權內,可以根據下屬事業單位的資產規模、管理水平等情況將資產處置審批權下放至下屬事業單位,並於制發下放資產處置審批權檔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檔案報市財政局備案。
市級主管部門所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規定許可權內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處置國有資產,不得任意分解資產處置批量,一個月內分散處置的國有資產原則上按同一批次匯總計算批量價值。
第十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的,《上海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上海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納入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的資產,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制度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科研事業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市級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審批或者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關鍵核心技術的,市財政局授權市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批。
市財政局授權市級主管部門審批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科研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轉讓、無償劃轉、損失核銷等處置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市級主管部門所屬高等院校除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土地、房屋及構築物以外的國有資產處置,由市級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已超過使用年限並且應淘汰報廢的國有資產,由市屬高等院校自主處置,並將處置情況按季報市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災害等應急情況下,相關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按要求履行相關程式後處置國有資產,待應急事件結束後將有關處置情況按照規定許可權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市財政局、市機管局、市級主管部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檔案或者單位內部決策檔案,是國有資產處置的依據。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批覆檔案處置國有資產,完成資產處置後應當及時核銷資產卡片、台賬等相關資產管理信息,同時應當進行會計處理,確保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應當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五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市財政局、市機管局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規定程式,及時將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審批、資產變動和處置收入上繳等資產管理情況在市財政局、市機管局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或者記錄,保障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信息化數據的真實、完整。
第十六條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外,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拍賣、置換國有資產等,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並按照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准或者備案。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科研事業單位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定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第三章 處置方式和程式
第一節 無償劃轉
第十七條無償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十八條無償劃轉國有資產應當在以下範圍內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一)同一主管部門所屬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由劃出方報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審批。
(二)不同主管部門所屬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資產,在劃出方和接收方協調一致後,應分別報各自的市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核,雙方市級主管部門均審核同意後,由劃出方的市級主管部門報市財政局或者市機管局審批。
(三)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市屬國有全資企業無償劃轉國有資產,在劃出方和接收方協調一致後,應分別報各自的市級主管部門審核,雙方市級主管部門均審核同意後,由劃出方的市級主管部門報市財政局或者市機管局審批。
(四)跨級次無償劃轉國有資產。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無償劃轉國有資產至各區的,應當附接收方的區級主管部門、區財政局或者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同意接受資產的相關檔案以及本市機構改革檔案等有關材料,由劃出方報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局或者市機管局審批。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無償劃轉國有資產至中央單位的,應當附接收方所在國家主管部門同意接受資產的相關檔案以及國家機構改革檔案等有關材料,由劃出方報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局或者市機管局審批。
第十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無償劃轉國有資產,應當由劃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無償劃轉申請檔案及單位內部決策檔案;
(二)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者收據、記賬憑證、資產信息卡片、竣工決算報告、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專利證、著作權證、擔保或者抵押憑證、債權或者股權憑證、投資協定等憑據的複印件,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下同);
(三)《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或者《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四)劃出方和劃入方簽訂的資產無償劃轉意向性協定或者市級有關部門出具的資產調撥檔案(清單);
(五)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應當提供編制、人事等市級主管部門的相關批覆檔案以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報告等材料(因單位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的原因發生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不需要提供資產清查報告);
(六)劃入方單位或者機構的身份證明(如單位、機構的法人證書或者企業營業執照等證書的複印件,複印件需加蓋公章,下同);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節 對外捐贈
第二十條對外捐贈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及國家和本市關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不影響本單位履職或者業務開展的前提下,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國有資產贈與合法受贈人的行為。
除政府特定對外捐贈任務外,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應當利用本單位閒置資產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新購資產用於對外捐贈。
同一部門上下級單位之間和部門所屬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贈資產。
第二十一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國有資產的,應當由對外捐贈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對外捐贈申請檔案及單位內部決策檔案;
(二)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三)《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或者《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四)對外捐贈報告,包括對外捐贈事由、方式、責任人、國有資產構成及其數額、對外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其中,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五)接受捐贈單位或者機構的身份證明;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國有資產應當在獲得批准後與受贈方簽訂捐贈協定,捐贈協定應當明確捐贈資產的種類、規格、數量、用途和方式等內容。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收據(包括財政部或者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捐贈收據、所在地街道、鄉鎮人民政府等出具憑證或者捐贈資產清單等)對國有資產的對外捐贈進行確認。
第三節 轉讓
第二十三條轉讓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以出售、出讓等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並取得收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以市場化方式轉讓國有資產的,應當以公開競爭方式進行,嚴格控制非公開協定方式,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或者有相關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以報市財政局、市機管局或者市級主管部門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資產轉讓底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定許可權報資產評估報告核准或備案部門重新確認後交易。
第二十六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轉讓,應當由轉讓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轉讓申請檔案及單位內部決策檔案;
(二)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三)《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或者《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四)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者備案表;
(五)資產轉讓方案(轉讓資產的基本情況、轉讓原因、方式、可行性和風險分析等);
(六)轉讓方和受讓方簽署的意向性協定;
(七)受讓方單位或者機構的身份證明;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節 置換
第二十七條置換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之間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資產交換行為,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只涉及用於補差價的少量貨幣性資產。
第二十八條資產置換應當以市財政局、市機管局或者市級主管部門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置換對價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置換,應當由提出資產置換的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置換申請檔案及雙方單位內部決策檔案;
(二)雙方單位關於置換資產的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三)《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或者《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四)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者備案表;
(五)資產置換方案(雙方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置換原因、方式、可行性和風險分析等);
(六)資產置換雙方簽訂的資產置換意向性協定,涉及土地、房屋徵收的資產置換,提供相關徵收補償協定等材料,經相關部門批准置換資產的,提供有關批准檔案。
(七)資產置換對方單位或者機構的身份證明;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節 報廢
第三十條 報廢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根據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鑑定,對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國有資產,或者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已超過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處置報廢資產,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或者有相關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也可以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選擇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廢舊物資回收機構進行處置。
車輛、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等資產的處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市級行政單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和廢舊家具環保回收處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外,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對資產購置的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折舊情況、報廢數量以及報廢原因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研判,自主決定報廢資產的處置是否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三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申請報廢檔案及單位內部決策檔案;
(二)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三)《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或者《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四)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者備案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資產評估的);
(五)資產報廢處置方案(報廢資產的基本情況、報廢原因、處置方式等);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房屋及構築物存在安全隱患,符合危險房屋鑑定標準需要拆除的,應當經本市房屋安全質量管理部門鑑定並出具鑑定意見。建設項目需要拆除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經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批准並出具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檔案。
房屋及構築物因動拆遷需要拆除的,應當提供簽訂的房屋徵收或者動拆遷協定等證明材料。
專利、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因技術更新替代或者超過法律保護期等原因,喪失使用價值或者轉讓價值的,應當提供有關技術部門鑑定材料或者有關證明檔案。
涉及強制報廢的資產,應當提供強制報廢證明材料。
第六節 損失核銷
第三十五條損失核銷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由於發生盤虧、毀損、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對國有資產損失進行產權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國有資產損失。
第三十六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損失核銷事項,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資產報損申請檔案及單位內部決策檔案;
(二)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三)《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或者《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四)資產損失情況說明、資產損失鑑證報告、證明材料、相關部門檔案等;
(五)單位對資產損失事項的責任認定情況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單位和特別事項外,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損失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損失鑑證報告(包括經濟鑑證證明、技術鑑定證明等)。
國有資產損失涉及保險理賠的,應當提供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國有資產因盜竊等毀損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
國有資產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受災證明、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等)。
國有資產損失涉及仲裁或者訴訟的,應當提交仲裁決定或者法院生效判決等相關法律文書。
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損失的,應當提供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股東會議決議、單位註銷檔案及財產分配方案等證明對外投資實際發生損失的相關材料。
國有資產損失涉及債務追償的,應當提供相關債務追償記錄。因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等情況,導致無法獲得債務清償的,應當提供證明有關情況的相關法律檔案。因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和關閉等情況,導致無法獲得債務清償的,應當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財產清算報告以及單位、機構的法人註銷或者企業營業執照註銷等證明有關情況的相關檔案。
第三十八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經批准核銷的國有資產損失進行專項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管理,並依法繼續追償。對“賬銷案存”資產收回或者取得補償的,應當及時入賬,補償取得的貨幣性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市級國庫。
第四章 處置收入
第三十九條處置收入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轉讓、置換、報廢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資產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徵收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四十條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外,市級行政事業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按照國家和本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上繳市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科研事業單位涉及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不上繳市級國庫,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或者核銷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利用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在扣除本金、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上繳市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二)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上繳市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三)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科研事業單位利用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不上繳市級國庫,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
(四)統籌利用貨幣資金和其他國有資產混合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的有關規定分別辦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市財政局、市機管局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市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對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市財政局、市機管局、市級主管部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市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式,擅自超越規定管理許可權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國有資產處置申報材料予以審批的;
(三)採用弄虛作假、低價轉讓等方式造成國有資產處置損失的;
(四)隱匿、截留和挪用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五)未按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有資產處置損失的;
(六)其他造成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損失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經有關部門批准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市級事業單位,以及市級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機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本市有關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滬財教〔2016〕28號)、《上海市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滬機管〔2016〕81號)、《上海市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捐贈管理暫行辦法》(滬機管〔2014〕22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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