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天津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和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 印發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天津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級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天津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2年12月30日

檔案全文

天津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有關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活動。
第三條 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予以處置: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二)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五)因單位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而移交的;
(六)發生產權變動的;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第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應當合法合規,權屬關係不明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界定權屬後予以處置。
被設定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處置許可權和要求
第七條 市財政局、市級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審批或者備案。
第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辦公用房、直管公產房屋和公務用車,《天津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天津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外,市級行政單位處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構築物,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其他國有資產,應當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局審批;處置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500萬元以下的其他國有資產,由市級主管部門自行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市級事業單位處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構築物、車輛,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其他國有資產,應當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局審批;處置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500萬元以下的其他國有資產,由市級主管部門自行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規定許可權內根據實際及時處置國有資產,一個月度內分散處置的國有資產原則上按同一批次匯總計算批量價值;不得採取匯總超過處置限額的方式上報審批。
第十條 市級主管部門所屬高等院校國有資產處置,由市級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已達到使用年限並且應淘汰報廢的國有資產,由高等院校自主處置,並將處置結果按季度報市級主管部門備案。市級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授權所屬高等院校一定限額的國有資產處置許可權,並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一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並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核銷相關資產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市級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審批或者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由市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審批。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轉讓、損失核銷等處置事項,由市級主管部門審批。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院校可以自主決定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轉讓、損失核銷等處置事項,並報市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在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等應急情況下,相關單位可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按照市級主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程式後處置國有資產,待應急事件結束後報市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市級主管部門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檔案或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備案檔案是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依據。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要依據批覆檔案處置資產,處置完畢後應當及時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核銷相關資產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確保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公物倉資產的無償劃轉,可以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審批。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應當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拍賣、置換國有資產等,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並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准或者備案。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定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第三章  處置方式和程式
第一節  無償劃轉、對外捐贈
第十五條 無償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十六條 無償劃轉應當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資產,以及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全資企業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由劃出方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相應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二)跨級次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無償劃出的,原則上應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檔案,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相應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無償劃入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由劃出方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處置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無償劃轉國有資產,應當由劃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及單位內部決策檔案,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者收據、記賬憑證、資產信息卡、竣工決算報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專利證、著作權證、擔保或抵押憑證、債權或者股權憑證、投資協定等憑據的複印件,下同);
(二)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改制而移交國有資產的,需提供撤銷、合併、分立、改制的批文;
(三)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四)劃出方和劃入方簽署的意向性協定;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對外捐贈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願無償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贈與合法受贈人的行為。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應當利用本單位閒置資產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新購資產用於對外捐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我市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同一市級主管部門上下級單位之間和所屬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贈資產。
第十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捐贈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及單位內部決策檔案,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二)捐贈報告,包括對外捐贈事由、方式、責任人、國有資產構成及其數額、對外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相關主管部門監(印)制的捐贈收據,或受贈方所在地城鎮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出具的憑證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予以確認。
第二節 轉讓、置換
第二十一條 轉讓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並取得收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應當以公開競爭方式進行,嚴格控制非公開協定方式,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
第二十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以市財政局、市級主管部門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確定底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90%的,應當報資產評估報告核准或者備案部門重新確認後交易。
第二十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轉讓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及單位內部決策檔案,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二)轉讓方案,包括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轉讓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三)轉讓方和受讓方簽署的意向性協定;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置換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為主進行的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者只涉及用於補差價的少量貨幣性資產。
資產置換,應當以市財政局、市級主管部門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置換對價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置換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及雙方單位內部決策檔案,雙方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二)置換方案,包括雙方擬用於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設定擔保情況,置換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三)置換雙方簽署的意向性協定;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節 報廢
第二十七條 報廢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專家鑑定,對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國有資產,或者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已達到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繼續使用。
第二十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報廢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及單位內部決策檔案,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二)有關部門、專家出具的鑑定報告(檔案)及處理意見,鑑定報告(檔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1.鑑定過程,包括已損壞部件清單及維修所需配件具體詢價情況、關鍵技術指標達不到要求的對照情況(如資產規定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核心部件使用次數和已使用次數、應產生工作效果和實際效果等對照);
2.報廢殘值收入的詢價情況;
3.鑑定專家(人員)鑑定意見(得出報廢結論及專家簽字確認);
4.鑑定專家(人員)基本情況(姓名、單位及部門、職務、學歷、職稱及職業資格、聯繫方式等);
5.涉及專用設備及空調、電梯、汽車、房屋等資產報廢的,應由具備與所承擔工作相應資質的專業人員或者第三方專業鑑定機構出具鑑定報告。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國有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覆檔案、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檔案、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定等。
(四)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資源資質等因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的期限、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提供有關技術部門的鑑定材料,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的證明檔案。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節 損失核銷
第二十九條 損失核銷是指由於發生盤虧、毀損、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對國有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對發生的國有資產損失,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國有資產損失核銷,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及單位內部決策檔案,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二)國有資產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的情況說明,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鑑證證明,國家有關技術鑑定部門或者具有技術鑑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技術鑑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或認定無賠償責任的說明)和單位內部核批檔案;
(三)國有資產被盜的,需要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國有資產毀損的,需要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等;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投資、擔保(抵押)國有資產的損失核銷,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及單位內部決策檔案,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二)形成損失的情況說明、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註銷檔案、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鑑證證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提交仲裁決定或者法院判決等相關法律文書;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及單位內部決策檔案,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二)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註銷市場主體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檔案;
(三)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檔案;
(四)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檔案;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資產處置收入
第三十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指在轉讓、置換、報廢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所辦一級企業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專家鑑定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市級國庫。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屬於政府債務和隱性債務對應資產的,回收資金優先足額償還對應債務本息。此外,有隱性債務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其他資產處置回收資金優先償還其隱性債務。
市級主管部門所屬高等院校自主處置已達使用年限並且應淘汰報廢的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留歸高等院校,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主要用於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除按照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規定應申報、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和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規定管理:
(一)利用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形成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利用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三)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相關稅費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市級國庫;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四)統籌利用貨幣資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國有資產混合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的有關規定分別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要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財政局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檢查,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市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式,擅自越權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採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截留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五)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六)其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市級事業單位,以及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所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以及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境外國有資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涉及資產清查事項,按照《天津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會〔2016〕1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市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授權所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一定限額的國有資產處置許可權,並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十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七條 各區財政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天津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津財會〔2014〕36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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