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收入、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天津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是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
(四)負責行政單位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組織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使用或處置工作,建立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五)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六)負責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八)建立和完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動態管理體系,研究開展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九)對行政單位和區縣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十)向市政府和財政部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行政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統計匯總、資產評估管理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本部門所屬行政單位資產配置事項,最佳化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四)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行政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事項,對本部門所屬行政單位附屬機關服務中心等後勤服務單位以及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五)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本部門所屬行政單位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
(六)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七)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所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和國有資產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八)接受市財政局的監督、指導並報告有關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採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本單位用於出租、出借等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保值增值;
(七)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資產共享、共用等工作;
(八)接受市財政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委託有關單位完成。受託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市財政局要求,完成相關工作,向市財政局負責,並按時報告工作完成情況。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市財政局、主管部門、行政單位根據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行政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最佳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五條 對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置;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市財政局對行政單位申請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可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採取市場租賃、購買服務等方式成本更低的,原則上也不重新購置。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向市財政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和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簡稱配置限額)以上(含100萬元)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式報批:
(一)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提交資產配置申請,填報《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申請表》,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將相關材料報送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根據行政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後報市財政局。
(三)市財政局結合單位人員狀況、資產統計信息、資產配置標準和本級財力、資產收入上繳情況等,提出從現有存量中調劑解決、共享共用、租賃、購置等審批意見。
(四)經市財政局批准的資產配置申請,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相關要求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並在編制部門預算時將批覆檔案和相關材料一併報市財政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准,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和配置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市財政局批准。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和配置限額以上的資產,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於批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 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行政單位資產有原始憑證的,按照原始憑證記賬;無原始憑證的,應當依法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值記賬。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範國有資產使用行為,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或者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或者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於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市財政局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填報《行政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申請表》,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應對行政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進行審查,按規定報市財政局審批。市財政局根據主管部門的意見和資產統計信息,審核材料的合理性、合規性,對審核同意的進行批覆。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申請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提供如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行政單位擬出租、出借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申請表》;
(三)擬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五)行政單位同意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複印件;
(六)行政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擬出租出借方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個人身份證複印件等;
(七)資產統計信息;
(八)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擬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進行出租、出借。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原則上應採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定出租價格,必要時可採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價格。行政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第三十一條 對行政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產,市財政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和鼓勵本部門所屬行政單位實行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鈎的聯動機制。行政單位應積極推進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使用事項的批覆,是行政單位辦理產權登記和賬務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單位應填報《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情況表》,對已開設市級財政專戶的,上繳市級財政專戶,支出從市級財政專戶中撥付;對未開設市級財政專戶的,不再開設新戶,上繳市級國庫,納入預算。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繳納的稅款和所發生的相關費用(資產評估費、技術鑑定費、交易手續費、拍賣佣金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後的餘額於兩個工作日內上繳。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由市財政局根據資產配置標準和實際需要,統籌安排用於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新增資產配置,可優先安排用於收入上繳單位。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一)長期閒置不用、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或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許可權予以審批:
行政單位處置土地、房屋及構築物、車輛和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簡稱規定限額)以上(含100萬元)的其他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其他資產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於批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條 行政單位處置土地、房屋及構築物、車輛和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應當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單位申報。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鑑定,提出國有資產處置書面申請,根據申請事項填寫《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並附相關材料,以正式檔案向主管部門申報。
(二)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等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市財政局審批。市財政局對主管部門報送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覆。數量或價值較大的國有資產處置,市財政局可委託有關單位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四)評估備案與核准。行政單位根據市財政局的批覆,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市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備案。評估結果按照有關規定須經核准的,報市財政局核准。
(五)公開處置。行政單位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公開處置。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按照行政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批—評估備案或核准—公開處置的程式,由主管部門審批後,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申請國有資產處置,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有資產處置申請檔案;
(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擬處置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擬處置國有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五)無償轉讓需提交接收方同意接收的有關檔案;
(六)資產置換需提交雙方草簽的置換協定;
(七)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而轉移資產的,需提交相應批文;
(八)報損、報廢資產屬於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需提交鑑定檔案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檔案。因房屋拆除等原因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需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覆檔案、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檔案、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定;
(九)資產統計信息;
(十)其他相關材料。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進行處置。
第四十四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以及行政單位按規定處置國有資產報主管部門備案的檔案,是市財政局安排行政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行政單位辦理產權變動、進行賬務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四十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售,以按規定許可權由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備案或核准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定許可權報市財政局或主管部門重新確認後交易。
第四十七條 行政單位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市財政局審批後辦理移交或處置。主辦單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處置,並對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八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單位應填報《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情況表》,上繳市級國庫,納入預算。
第四十九條 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繳納的稅款和所發生的相關費用(資產評估費、技術鑑定費、交易手續費、拍賣佣金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後的餘額於兩個工作日內上繳。
第五十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由市財政局根據資產配置標準和實際需要,統籌安排用於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新增資產配置,可優先安排用於收入上繳單位。
第六章 資產評估和產權糾紛調處
第五十一條 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的項目範圍、許可權由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按照市財政局要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五十四條 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五十五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於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六條 行政單位之間或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第五十七條 行政單位與非國有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經市財政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式處理。
第七章 資產統計報告
第五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並嚴格按照市財政局要求做出報告。市財政局、主管部門、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十九條 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並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收益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第六十條 市財政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覆,必要時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審計。經市財政局審核批覆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應當作為預算編制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六十一條 市財政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資產清查工作按照《天津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津財行政〔2007〕6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市財政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市財政局制定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六十五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行政單位和個人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七條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六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所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六十九條 各區縣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區縣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廢止。此前頒布的有關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