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正定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正定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 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 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
  • 資產處置:是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註銷的行為
檔案內容
正定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
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正定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資產處置是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註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置換、出售、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三條 資產處置的範圍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終止契約或契約期滿各種資產的經營權;
(七)需要轉讓、出讓、出售的資產(含無形資產);
(八)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經政府批准需要處置的資產。
第四條 經主管部門審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捐贈)審批表》(附屬檔案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廢(更新)審批表》(附屬檔案2)、《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損審批表》(附屬檔案3)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變更申報審批表》(附屬檔案4)是調整單位有關資產、資金賬目的原始憑證,是辦理資產產權變動的依據。
第二章處置原則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採取拍賣、招投標等方式進行。資產處置應在有資質的交易機構進行交易。
第六條 達到報廢標準的資產,原則上不提倡繼續使用,如情況特殊,確需延長使用,需經有關部門鑑定後,方可繼續使用,防止造成環境污染或人員傷亡。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需要調撥、捐贈時,調撥對象原則上為行政單位和經常性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捐贈時原則上只限於公益性和救濟性。
第三章審批程式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必須按規定程式進行報批。
(一)申報單位須按資產處置方式填報相應表格,經主管領導審核,提出處置意見;
(二)主管部門審核,簽署處置意見;無主管部門的直接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登記;
(四)土地、房產等大宗資產處置,須報政府審批。
第四章處置方法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將資產處置審批表、清單(政府批文)及實物移交縣資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進行公開處置。
(一)行政事業單位閒置房產的處置,房產價值大於附帶土地價值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國土、房管等部門,經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作為底價公開拍賣,拍賣或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成交確認書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後辦理相關手續。土地價值大於房產價值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覆處置申請後,由國土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具體處置手續。
(二)車輛處置。未到報廢期限的車輛須經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確認,以評估價格作為底價公開拍賣。已到報廢期的車輛,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交有資質的報廢汽車專營單位處置。
(三)大批資產處置。金屬類資產原值在3萬以上、非金屬類資產原值在5萬以上,須經中介機構評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確認,以評估價作為出讓底價,實行公開競價,公開轉讓。
(四)一般設備如辦公桌椅等易損或回收價值較低的資產,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原則上由原單位處置。
(五)罰沒資產處置。相關單位應將罰沒資產移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經中介機構評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確認,以評估價作為出讓底價,進行公開拍賣。按規定需要銷毀的物品,按相關規定執行。
(六)合併的行政事業單位,其全部資產移交新組建的單位,合併後多餘資產,交由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置。
(七)撤銷的行政事業單位,其全部資產交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置。
(八)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其資產按規定進行評估作價後,轉作企業的國家資本金,剩餘資產交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置。
(九)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改制,其資產處置按市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經營性事業單位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石政發〔2004〕61號)執行。
(十)城市拆遷改造過程中,不宜採取拆遷費用“大包乾”的方式進行拆遷。政府根據拆遷評估及拆遷協定支付拆遷補償款後,評估報告所列被拆遷資產應歸國有,其處置收入應納入國庫或財政專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拆遷補償資金應當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拆遷費用單獨申報列支。
第五章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 資產處置應提交的有關檔案、證件及資料:
(一)資產處置審批表;
(二)處置資產明細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複印件、固定資產卡片複印件等(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車輛應提供車輛行駛證、登記證、車輛購置附加稅繳稅憑證等(車輛行駛證與申請處置單位名稱不一致的還應提交產權來源說明);
(五)涉及土地、房屋、車輛等大宗資產處置應提供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七)非正常損失資產,應提供損失情況有效證明或說明,及對相關責任人處理檔案;如已進入訴訟程式的,應提交法院判決書;
(八)捐贈資產。捐贈單位應提供與接收單位的捐贈協定;
(九)撤銷、合併、分立等隸屬關係改變而轉移資產的,應提供撤銷、合併、分立等批准檔案;
(十)經政府批准的調撥資產,應提供政府批准檔案,系統內部調撥資產,應提供單位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十一)其他應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六章處置收入收繳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各類資產出售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現等收入,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二條 單位應在資產處置後將收入及時繳入財政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三條 自檔案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單位應將本細則實施前取得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餘額繳入財政專戶。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財政、國有資產管理、收費等部門應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行為的監督、檢查,防止行政事業單位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第十五條 對違反規定應收不收,應繳不繳,截留坐支的,嚴格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第281號令),《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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