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市中區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暫行辦法

《內江市市中區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暫行辦法》是內江市市中區財政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江市市中區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暫行辦法
  • 制定機構:內江市市中區財政局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所屬地區:內江市
辦法內容
內江市市中區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以國家賦予的職權取得收入形成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其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章 房屋建築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建築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建築物、土地類國有資產和車輛處置(轉讓)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營業性房產、閒置辦公用房、業務用房、教輔用房等資產處置的管理:
(一)行政單位閒置辦公用房、公、檢、法、司特殊業務用房以及營業性房產的產權轉讓(轉移)行為,必須由資產占有、使用單位書面申請,報經區政府審批同意後,由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委託資質中介機構實施資產評估、區財政局國資部門委託資質中介機構組織實施公開拍賣。
(二)事業單位閒置辦公用房、教輔用房和其他業務用房屋建築物的產權轉讓、出售,由資產占有、使用單位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區政府批准,由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委託資質中介機構實施資產評估、區財政局國資部門委託資質中介機構組織實施公開拍賣。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排危確需進行拆除、核銷房屋產權的各類房產,資產占有、使用單位書面申請並連同房管部門危房鑑定確認書報主管部門審核,區財政局國資部門審批,由資產占有使用單位組織有資質的建築單位實施拆除、核銷資產。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閒置職工住宅不得對外轉讓(轉移)權屬。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權屬糾紛或者無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權屬證件的閒置房產、土地不得對外轉讓(轉移)權屬。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占用土地隨房屋產權轉移使用權屬,存量淨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轉移),經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報經區政府審批,財政局國資部門備案,資產占有、使用單位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相關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定的程式、辦法辦理轉讓事宜。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車輛處置的管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因公務或者業務需處置未達到報廢年限、行駛里程的車輛,由資產占有使用單位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區財政局審批,並由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委託資質中介機構實施資產評估、區財政局國資部門組織實施公開拍賣;對不宜進入拍賣市場的車輛,按機動車交易程式進入相關機動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對確需進行協定轉讓的,需在區財政國資部門(或授權單位)監督下,實施協定轉讓。
(二)行政事業單位對達到報廢年限或者行駛里程的機動車按相關規定實施報廢處理。
資產占有、使用單位應當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區財政國資部門審批,按車管部門機動車報廢程式處理。
第三章 固定資產報損、報廢和資產核銷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公用計算機、空調設備因使用期限或者技術原因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單位實施報廢處理。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開展業務用專用設施、設備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財政國資部門審批,單位實施資產報廢處理;對能夠或修復後能繼續使用的專用設施、設備,業務主管部門可在系統內實施調撥處理,或者在區財政局國資部門監督下實施協定轉讓。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單項價值低於5000元或者批量價值低於50000元,因盤虧、非正常損失或者不能使用且無修復價值的其他固定資產報損、報廢,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作報損、報廢處理並報財政部門相關業務股室備案,行政單位按規定取得相關鑑證證明材料後,由單位自行審核核銷,並報同級財政部門相關業務股室備案。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單項價值高於5000元或者批量價值高於50000元,因盤虧、非正常損失或者不能使用且無修復價值的其他固定資產報損、報廢,報主管部門審核,同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批核銷。
第四章 流動資產、其他資產核銷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經主管部門按財政部《資產核實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審核後,對於確認為損失部分,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5000元以下的報同級財政部門相關業務股室審批核銷;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人民政府審批核銷,並由財政部門相關業務股室備案。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其他流動資產及其他資產損失、報廢,單項價值或者批量價值低於2萬元以下的報主管部門,按財政部《資產核實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審批後核銷,並報區財政局國資部門備案;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資產損失、報廢,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相關業務股室審批核銷;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資產損失、報廢,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區人民政府審批核銷,並由財政部門相關業務股室備案。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單項資產價值在200萬元以上的資產核銷,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逐級上報,審批核銷。
第五章 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的管理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全額繳入區財政國有資產收益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執行此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內江市市中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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