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武侯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是武侯區施行的辦法。

武侯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革和完善區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規範我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區行政事業棄跨戀試單位是指區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各街道辦事處及其系統範圍內的下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主要是指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自籌資金或貸款建設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以及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區教育、監察、財政、房管、衛生、審計、國土等相背影疊關職能部門和各刪朵幾街道辦事處,要配合區國資辦共同做好國有資產的監督、檢查、使用、處置、收益以及違紀違規行為的查處等工作。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方式
第五條武侯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簡稱“區國資辦”)是武侯區人民政府授權實施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代表區政府行使區屬國有資產管理權職責,是全區國有資產管理、運營、監督、組織、指導、協調、決策機構,對區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
第六條國有資產管理方式採用統一管理與委託、授權管理相結合。
(一)統一管理。區級機關各部門的經營性國有資產以及下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由區國資辦集中統一管理。
(二)授權管理。區國資辦授權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區級機關相關部門對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管理。
(三)委託管理。
1.區國資辦委託區教育局、區衛生局、區國土分局、區房產管理局等部門對本系統國有資產進行專項管理,實行備案制,區國資辦履行監管職能;
2.區國資辦委託各街道辦事處對其非經營性和經營性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實行備案制,區國資辦履行監管職能。
第三章資產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狼講樂產使用範圍包括單位自用、出租、出藉以及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和對外擔保等方式。
第八條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國有資產購置、驗收、領發、保管、使用、處置(含轉讓、調撥、報廢、報損、捐贈等)等內部管理制度。應當對本單位用於出租和出借的資產以及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九條各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清查制度。
1.清查時間: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清理上年度資產狀況;
2.清查範圍:各行政事業單位上年度的房廈定雅屋(含辦公、經營、閒置)和土地資產、對外投資股權等;
3.清查要求: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盤點清查,發現問題及時查明原因。完善入庫手續,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以實現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同時要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4.資產檢查:區國資辦負責組織專業機構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十條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落實領導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工作落實到專人負責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對因債權債務關係抵償、拆遷賠償以及接收管理的資產要及時入帳,做到國有資產不漏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二條各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等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區政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出租、出借、投資、擔保。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房屋資產的管理。對租賃到期的房屋,能作為社區、公益性等使白宙姜炒用的房屋,原則上不再續租,特殊情況經區政府批准後,區國資辦可統一調配使用。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需要出租房屋的,出租價格可通過市場調查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頸煉評估,以公開招租形式進行;房屋租賃契約期限原則上一年一簽,租約期限最高年限不得超過三年;並報區政府批准,區國資辦備案。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應及時入賬,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六條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產,區國資辦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四章資產處置
第十七條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各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在滿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對權屬清晰的國有資產原則上全部給予處置。資產的轉讓、出售、出讓應當通過拍賣、掛牌轉讓等市場競價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開處置。
第十九條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須報區政府批准同意後,由區國資辦作出處置批覆後按有關程式處置。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程式。
(一)轉讓、出售、出讓的國有資產處置程式
1.立項申請。行政事業單位向區政府提出立項申請;
2.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批覆後,行政事業單位對處置項目進行資產評估,編制處置方案;
3.處置批覆。行政事業單位編制處置方案,報區政府批准同意後,由區國資辦作出書面批覆;
4.掛牌處置。行政事業單位憑區國資辦出具的處置批覆,進入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掛牌、拍賣處置;
5.上繳方式。各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收入全額上繳區國資辦,再由區國資辦繳入區財政。
(二)報廢、調撥、捐贈的國有資產處置程式
1.調撥、捐贈處置。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調撥、捐贈處置意見,報區政府批准同意後,由區國資辦作出書面批覆。
2.報廢處置。行政事業單位提出報廢處置意見,帳面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資產,區國資辦按照有關程式和規定審批,並報送負責分管區國資辦的區級領導簽批意見後,作出書面批覆;帳面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資產報區政府批准同意後,由區國資辦作出書面批覆。行政事業單位依據區國資辦作出的書面批覆負責將報廢的電子產品類移交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相關規定比選出的廢舊物資回收公司進行統一處置;對非電子產品類由各行政事業單位自行處置,其資產處置的殘值收入全額上繳區國資辦,再由區國資辦繳入區財政。
(三)核銷、報損的國有資產處置程式
1.提出處置意見。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置意見。
2.書面批覆。帳面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資產,區國資辦按照有關程式和規定審批,並報送負責分管區國資辦的區級領導簽批意見後,作出書面批覆;帳面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資產報區政府批准同意後,由區國資辦作出書面批覆。
3.備案。依據區國資辦作出的書面批覆,各行政事業單位方可核銷、報損,並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各行政事業單位(不含街道辦事處)處置資產中涉及的各種稅費、補償費、職工安置費以及包括審計、評估、律師、交易等費用,由區財政按單項處置項目,根據處置方案進行預撥。待單項處置項目完成,收入上繳區財政後,再按項目實際發生額進行結算。
第五章產權登記及資產統計
第二十二條實行全區國有資產管理年檢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區國資辦申報、辦理產權登記。產權登記年檢工作每年3月進行一次,區國資辦通過產權登記建立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從而分析掌握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內容。
(一)登記產權。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國有產權登記;
(二)變更產權。發生分立、合併、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註銷產權。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註銷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第二十四條實行全區國有資產分級管理台賬制度,區國資辦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區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將本單位國有資產納入財務帳進行核算,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委託管理部門應建立本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台賬。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准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區國資辦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對於賬面價值小於二萬元以下的資產,各行政事業單位可通過市場調查的方式進行自行評估,並報區國資辦審核和備案。
第二十八條委託資產評估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反以下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情形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進行處理。情節較輕的,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如實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和批准產權變動,以及用於經營投資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五)擅自提供擔保的;
(六)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七)資產管理不善,造成資產流失等嚴重後果的;
(八)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性公司,借用、出租國有資產的,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收入按照企業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相關國有資產申請、使用、處置、產權登記文本,以及資產統計表格由區國資辦統一制定和發放。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區國資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此前頒布的武侯區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4.資產檢查:區國資辦負責組織專業機構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十條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落實領導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工作落實到專人負責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對因債權債務關係抵償、拆遷賠償以及接收管理的資產要及時入帳,做到國有資產不漏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二條各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等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區政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出租、出借、投資、擔保。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房屋資產的管理。對租賃到期的房屋,能作為社區、公益性等使用的房屋,原則上不再續租,特殊情況經區政府批准後,區國資辦可統一調配使用。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需要出租房屋的,出租價格可通過市場調查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評估,以公開招租形式進行;房屋租賃契約期限原則上一年一簽,租約期限最高年限不得超過三年;並報區政府批准,區國資辦備案。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應及時入賬,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六條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產,區國資辦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四章資產處置
第十七條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各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在滿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對權屬清晰的國有資產原則上全部給予處置。資產的轉讓、出售、出讓應當通過拍賣、掛牌轉讓等市場競價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開處置。
第十九條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須報區政府批准同意後,由區國資辦作出處置批覆後按有關程式處置。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程式。
(一)轉讓、出售、出讓的國有資產處置程式
1.立項申請。行政事業單位向區政府提出立項申請;
2.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批覆後,行政事業單位對處置項目進行資產評估,編制處置方案;
3.處置批覆。行政事業單位編制處置方案,報區政府批准同意後,由區國資辦作出書面批覆;
4.掛牌處置。行政事業單位憑區國資辦出具的處置批覆,進入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掛牌、拍賣處置;
5.上繳方式。各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收入全額上繳區國資辦,再由區國資辦繳入區財政。
(二)報廢、調撥、捐贈的國有資產處置程式
1.調撥、捐贈處置。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調撥、捐贈處置意見,報區政府批准同意後,由區國資辦作出書面批覆。
2.報廢處置。行政事業單位提出報廢處置意見,帳面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資產,區國資辦按照有關程式和規定審批,並報送負責分管區國資辦的區級領導簽批意見後,作出書面批覆;帳面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資產報區政府批准同意後,由區國資辦作出書面批覆。行政事業單位依據區國資辦作出的書面批覆負責將報廢的電子產品類移交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相關規定比選出的廢舊物資回收公司進行統一處置;對非電子產品類由各行政事業單位自行處置,其資產處置的殘值收入全額上繳區國資辦,再由區國資辦繳入區財政。
(三)核銷、報損的國有資產處置程式
1.提出處置意見。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置意見。
2.書面批覆。帳面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資產,區國資辦按照有關程式和規定審批,並報送負責分管區國資辦的區級領導簽批意見後,作出書面批覆;帳面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資產報區政府批准同意後,由區國資辦作出書面批覆。
3.備案。依據區國資辦作出的書面批覆,各行政事業單位方可核銷、報損,並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各行政事業單位(不含街道辦事處)處置資產中涉及的各種稅費、補償費、職工安置費以及包括審計、評估、律師、交易等費用,由區財政按單項處置項目,根據處置方案進行預撥。待單項處置項目完成,收入上繳區財政後,再按項目實際發生額進行結算。
第五章產權登記及資產統計
第二十二條實行全區國有資產管理年檢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區國資辦申報、辦理產權登記。產權登記年檢工作每年3月進行一次,區國資辦通過產權登記建立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從而分析掌握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內容。
(一)登記產權。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國有產權登記;
(二)變更產權。發生分立、合併、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註銷產權。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註銷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第二十四條實行全區國有資產分級管理台賬制度,區國資辦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區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將本單位國有資產納入財務帳進行核算,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委託管理部門應建立本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台賬。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准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區國資辦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對於賬面價值小於二萬元以下的資產,各行政事業單位可通過市場調查的方式進行自行評估,並報區國資辦審核和備案。
第二十八條委託資產評估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反以下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情形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進行處理。情節較輕的,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如實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和批准產權變動,以及用於經營投資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五)擅自提供擔保的;
(六)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七)資產管理不善,造成資產流失等嚴重後果的;
(八)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性公司,借用、出租國有資產的,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收入按照企業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相關國有資產申請、使用、處置、產權登記文本,以及資產統計表格由區國資辦統一制定和發放。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區國資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此前頒布的武侯區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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