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平頂山市財政局於2008年7月22日印發了關於《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無
  • 時間:2008
  • 地區 :平頂山
主要內容
關於印發《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平財辦資[2008]4號
市直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平頂山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平政[2008]31號),我們制定了《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平頂山市財政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平頂山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平政[2008]31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各類(國有)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事業單位)。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或者註銷的行為,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出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因技術等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地方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六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鑑定,提出意見,按審批許可權報送審批。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是:市級行政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或者處置國有資產單位賬面原值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或者批量賬面原值在8萬元(含8萬元)以上的,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市級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或者處置國有資產單位賬面原值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或者批量賬面原值在8萬元(含8萬元以上的,經主管部門(指預算主管部門,下同)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上述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由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每半年和年度終了20日內將批覆檔案及匯總批覆表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涉及土地處置的,依照法律、法規、政策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首先提出資產處置申請,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證據及有關資料:
(一)固定資產報廢、報損
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見附屬檔案一)
2.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工程決算副本、憑單、賬頁、固定資產卡片等複印件(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3.資產報廢、報損的技術鑑定,國家有專門技術鑑定部門鑑定的資產,按國家規定提供技術鑑定意見,如:房屋拆除批覆檔案或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檔案,車輛報廢證明,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專業設備等國家無專門技術鑑定部門鑑定的資產由其主管部門組織鑑定小組進行鑑定,並出具書面鑑定意見;
4.特定事項的證明材料,如:盤虧資產應提供單位的內部說明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檔案;失竊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資產損失,應提供單位的內部說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涉及保險索賠的還應有保險公司的理賠憑證及保險理賠情況說明;自然災害造成的資產損失應提供單位的內部說明和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5.其他相關材料。
(二)固定資產有償轉讓、出讓、置換
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見附屬檔案一)
2.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工程決算副本、憑單、賬頁、固定資產卡片複印件等(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3.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4.其他相關資料。
(三)固定資產無償轉讓、對外捐贈
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見附屬檔案一)
2.轉讓方、受讓方草簽的相關協定;
3.受讓方基本情況;
4.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外投資、擔保(抵押)、呆壞賬損失等貨幣性
資產核銷
1.債權、股權或投資、擔保憑證;
2.呆壞賬形成情況和對方單位(包括擔保單位)情況說明;
3.法院判決書、破產公告或破產清算清償檔案;工商部門註銷、吊銷檔案、政府部門有關行政決定檔案或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鑑證證明等;
4.其他相關資料。
(五)無形資產、涉密資產等有特殊要求的資產處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應以正式檔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主管部門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匯總表》(見附屬檔案二)及申請檔案(寫明處置原因、處置資產狀況、處置方式、處置金額)報市財政部門審批。一級預算事業單位直接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由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並報財政部門核准或者備案,經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批覆
後在政府批准或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通過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等市場竟價方式公開處置。交易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值的90%,低於90%時應暫停交易並報財政部門審批,批准後方可繼續進行。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市級財政專戶,支出按照履行職能需要
由市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從市級預算外財政專戶中撥付,優先用於固定資產的維修和購置。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資產處置完成後及時將資產處置收入全額繳入市級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資產處置中發生的評估費、鑑定費、交易費等相關費用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從市級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中退付。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覆書》(見附屬檔案三)調整相關會計賬目。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出具的《批覆書》既是調整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資金賬目的依據,也是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重新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及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並及時辦理資產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
第十五條 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處置。主辦單位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負責,不得擅自占有或者處置。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處置國有資產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平頂山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平政[2008]3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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