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8號)和《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豫政辦〔2010〕13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三門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8日由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三政辦〔2012〕7號印發,分總則,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收益收繳及使用,監督檢查等6章3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門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三政辦〔2012〕7號
  • 適用範圍:三門峽市
  • 類型:行政辦法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出租、出借,第三章 對外投資、擔保,第四章 收益收繳及使用,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 則,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三門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三政辦〔2012〕7號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三門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三門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8號)和《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豫政辦〔2010〕135號印發)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各類(國有)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確保本單位履行正常工作職責,且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在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無法調劑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行政單位將閒置資產以出租、出借方式或者事業單位將閒置資產以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投資、入股、合資、聯營等)、擔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為。
第四條 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的方式主要有:
(一)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及承包經營等;
(二)事業單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
(三)事業單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行政事業單位利用所管理的公共資產(資源)取得壟斷性收益,包括戶外廣告、市政設施及廣場租賃、橋路冠名權以及政府其他特許經營權等使用收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資回報、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的原則,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改變資產配置用途,將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的,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和許可權進行報批或者備案。未經批准,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實行審批制度。
市財政局是管理監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的職能部門,負責審批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事項。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指預算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事項。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招投標、競價等方式進行,並依法簽訂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協定,作為取得資產使用收入的依據。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有償使用的國有資產的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對外有償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財政撥給的行政事業費、上級補助資金等對外投資,不得將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對外有償使用。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事項納入“河南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專項管理,並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在年度財務報告、年度國有資產報表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中對相關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章 出租、出借

第十一條 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稱為短期出租、出借。持續時間超過6個月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稱為長期出租、出借。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當履行以下報批程式:
(一)行政單位辦公用房原則上不允許出租、出借;車輛等其他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經有關資產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長期出借事項,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局審批。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租、出借事項,市財政局自收到完整申報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批覆;
(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短期出借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於批覆後40日內將審批及出借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
(四)產權在行政單位、由事業單位管理的資產的出租、出借事項,按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程式進行辦理。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辦理資產出租、出借事項報批手續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申請報告及《三門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申請表》;
(二)擬出租、出藉資產的權屬證明;
(三)能夠證明出租、出藉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單、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等複印件;不能證明出租、出藉資產價值的,要提供資產的評估報告;
(四)出租、出借房屋、建築物的,需提供土地來源證明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以及擬出租、出借房屋、建築物的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
(五)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六)其他需提交的檔案、證件及材料。
第十四條 經批准同意對外出租、出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根據其資產價值並綜合考慮租賃市場行情等因素對出租價格進行評估,並以評估價格作為招租的底價,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公開招租。
第十五條 對於公開招租未成交的資產,報市財政局研究同意後,適當降低招租底價重新公開招租。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公開招租後,須於30日內到市財政局備案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承租、承借方的有關證明材料及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資產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簽署的意見;
(二)與承租、承借方簽訂的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協定;
(三)承租、承借方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七條 因資產性質特殊或用途特別,不宜採取公開招租的,行政事業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財政局審批後,可採取協定租賃等方式招租,但租賃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藉資產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期間若需變更資產出租、出借契約或者協定,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若需提前終止資產出租、出借契約或者協定,應當辦理備案手續;資產出租、出借契約或者協定期滿後繼續出租、出借的,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九條 因承租人違反契約收回資產重新出租的,應當重新公開招租;因承租人違反契約收取的違約金,按照租賃收入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出租、出借給本單位職工用於自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對外投資、擔保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
第二十二條 嚴格控制事業單位非主業投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投資行為:
(一)買賣期貨、股票;
(二)購買各種企業債券、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產品或者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
(三)利用國外貸款的事業單位,在貸款沒有清償以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政府扶持發展方向;
(二)有符合客觀實際的良好收益預期;
(三)與本單位主體業務密切相關,有利於本單位事業發展;
(四)在被投資經濟實體中具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辦理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事項報批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資產有償使用申請報告及擬投資或者擔保資產清單;
(二)擬投資或者擔保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單、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等複印件;
(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擬投資或者擔保資產的權屬證明;
(四)可行性報告、有關會議紀要(如屬於重大投資事項,則需同時附職工代表大會意見);
(五)投資、入股、合資、合作意向書,草簽的協定或者契約;
(六)被投資方或者被擔保方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複印件;
(七)被投資方或者被擔保方近兩年的年終財務報表;
(八)擬投資或者擔保資產的評估報告;
(九)由單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財務、資產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簽署的意見和採取公開方式實施的證明材料;
(十)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十一)其他需提交的檔案、證明及材料。
第二十六條 對外投資事項,擬投資資產為非貨幣資產(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市財政局先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價值評估,按規定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核准或備案後,依據資產評估價值予以批覆。
根據需要,市財政局可組織對事業單位申報的對外投資事項進行評審或者專家論證。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事項經批准後,須於30日內到市財政局備案並補充提供以下資料:
(一)正式投資契約或者協定;
(二)投資入股公司章程;
(三)被投資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複印件。
事業單位資產擔保事項經批准後,須於30日內到市財政局備案並補充提供與被擔保方簽訂的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協定。
以上規定的時限內未完成契約簽訂等事項的,應向市財政局書面說明,並在完成之後的10日內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的,每年年終須向主管部門報送對外投資或者擔保企業(單位)年度財務報表,並經由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市財政局。

第四章 收益收繳及使用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取得的收益,扣除相關稅費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條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變故導致對外有償使用國有資產損失,使用收益需核銷或者核減的,須報市財政局審批或者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收益收繳和績效考核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並對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和績效考核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本單位對外有償使用國有資產實行專項管理,確保用於對外有償使用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對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經營和收益分配進行考核和監督檢查,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將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的,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益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市財政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行政事業單位已將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的,須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填報《已出租出藉資產情況登記表》和《已對外投資擔保資產情況登記表》並附有關契約或者協定報市財政局備案,補辦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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